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苏州通达物流机器有限公司

乙方(派遣单位):苏州双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为引入新的用人机制,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员工事宜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由乙方招聘、面试、体检并经甲方复试合格的劳务员工派往甲方工作,甲方应按甲、乙双方事先确定岗位进行安排。由乙方与劳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由乙方足额支付其工作日的工资。由于各种原因劳务员工离厂并在甲方缺员的情况下,如果甲方要求乙方补缺,乙方应积极补充空缺。

二、乙方派遣的劳务员工在甲方属于小时工制,每日正常上班时间为8小时,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可延长上班时间最多不可超过12小时,

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劳务员工的工作和人身权利,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工作餐)和安全保护。

四、甲方负责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培训,乙方负责教育劳务员工在合同期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意识、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服从管理,积极完成甲方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等培训。

五、劳务员工工资由甲乙双方协商定为( 16 ) 元/小时,乙方应按苏州市政府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付。劳务员工的工资报酬由甲方协议结束后1次性给乙方结算,并由乙方及时发放至劳务员工;劳务员工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工作未满1天不结算工资)。

六、甲方提供工作餐。

七、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务员工购买商业险。(上班三天以上之员工,费用由甲方按照35元/

人支付)

八、劳务员工如发生工伤事故,赔付金额在乙方所提供保险方案中保险金额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赔付金额在乙方所提供保险方案中保险金额外的,超出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由甲乙双方按国家、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政策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等规定,分别负责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保险公司进行工伤申报、伤残等级鉴定、理赔以及做好家属安慰工作。(附保险方案并加盖甲方公章)

九、乙方承诺已为所有派遣至甲方的员工购买商业险,如因乙方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为派遣员工购买商业险而造成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责任全有乙方承担,甲方只承担超出赔付金额外的一半责任。

十、对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在工作期间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指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的劳务员工,甲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视其程度有权进行教育、书面警告等,凡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将劳务人员退回乙方,甲方不承担本款中劳务员工因(1)、(2)、(3)、(4)项原因而被退回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应善后处理工作中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1)试用期内达不到甲方要求的;

(2)不适合所从事的岗位的;

(3)在工作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4)不能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

(5)甲方所派遣人员必须为年满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之人员;

(6)无身份证件

(7)有违法犯罪,经公安机关处理过及有吸毒史的;

十一、在劳务派遣协议期内甲方根据用工需求,返还乙方劳务员工,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甲乙双方商定,进行妥善安置。

十二、甲方每月为乙方派遣劳务员工结算一次工资,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劳务#5@p后 7 日内将所有派遣员工的工资及时汇入甲方账户 (70xxxxxxxxxxxx8002495苏州双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 十三、乙方应提供所派遣劳务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予甲方,无身份证复印件的甲方有权不结算

工资;

十四、乙方负责在甲方工作的劳务员工的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的办理、档案保管、劳动合同签订等有关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到甲方了解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如出现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必须及时沟通、相互配合、交换相关信息,妥善解决矛盾。

十五、本协议期限为 10 天,自 2015 年 09 月 08 日至 2015 年 09 月 17 日止。协议期满自然终止,如双方同意续约,则应在协议期满前3天双方协商,期满重新签约。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合同附件另作约定。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法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派遣协议

派 遣 协 议

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派遣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台州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台州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139号 开户银行:台州市工行市府大楼分理处 帐 号: 1207022209000016815

甲方因工作需求,向乙方要派工作人员(以下称派遣人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派遣人员招用

甲方负责派遣人员的招聘、面试、体检,将需派遣人员姓名、派遣岗位、派遣期限、月工资标准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由乙方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并派往甲方工作。

甲方招聘派遣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派遣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派遣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派遣岗位、人数、派遣期限

派遣岗位及人数根据派遣人员增减表确定,派遣期限为 年。

第三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甲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安排派遣人员工作,与派遣人员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应立即通知乙方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如甲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执行。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甲方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采取措施加强职业危害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应对派遣人员 -1-

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派遣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人身伤害时,甲方除应按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外,应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按国家和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和处理,涉及应由单位支付或垫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抢救费、住院治疗费、伤残补助金及护理费等),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承担,可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或家属),或由乙方转付。

第六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一、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由甲方计算确定并承担。加班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加班费发放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按规定代扣代缴。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由甲方按台州市社会保险征缴办法规定出资,个人部分由乙方从派遣人员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工资、社会保险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将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汇入乙方帐户;如因甲方未按时汇入导致工资拖欠、社会保险欠交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有关部门要求补缴或调整缴费基数的,甲方应及时补缴或调整基数;乙方因上述情形受到投诉、索赔、诉讼、仲裁、罚款或其他任何损失的,由甲方全额赔偿。

三、甲方应在每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派遣人员增减情况通知乙方,逾期通知造成乙方不能当月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增加、减少手续的,或造成乙方被投诉、索赔、诉讼、仲裁、罚款等其他任何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并全额赔偿。

四、计划生育保险费用的申请拨付,由乙方负责办理。

五、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工资表,在甲方将款项划入乙方帐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打入派遣人员个人帐号。

第七条:派遣人员的管理

一、甲方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及时向派遣人员公示,派遣人员确认无疑义后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甲方应在签定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交一份规章制度作为备案,如有改变,应及时提交改变后规章制度版本。

二、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书面的形式将该派遣人员退回乙方,由乙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甲方负有举证义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除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甲方退回派遣人员的,按《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及经济赔偿责任后,由乙方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四、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共同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其本人或由甲方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由乙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与派遣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自动延长派遣期限且不得将其退回乙方: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并办理完派遣人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后,派遣人员仍继续留在甲方工作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在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前四十天通知甲方,由甲方决定是否留用,如甲方在派遣人员合同到期时未及时通知乙方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造成派遣人员仍继续留在甲方工作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八、派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使甲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与派遣人员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提交仲裁委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派遣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在结算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时一并支付。

第九条:协议的解除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支付赔偿费用:

1、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支付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派遣服务费等费用的;其中不及时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乙方派遣服务费的,每日按涉及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2、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派遣人员身心健康的;

3、甲方工作条件或卫生条件恶劣,可能会造成派遣人员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一、派遣人员与甲方或乙方在派遣期内发生劳动争议的,可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均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二、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附则

一、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二、本协议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派遣往甲方人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在本协议终止时间之后,本协议自动作相应顺延。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因派遣单位变更而可能产生的需提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台州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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