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集团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企业集团行为准则,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广州***有限公司
二:公司住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批发、零售、贸易。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
股东姓名:
二、股东名称:;
第五条:投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
投资人 投资额(万元) 投资比例(%) 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列明缴资期和缴资期限)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
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认缴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够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
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
让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对公司增减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剑三或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
3、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
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算方案;就经理的提名,
5、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 拟订公司合并、分类、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本章程为共同行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能告知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以投资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充分发挥集团成员的优势,实现生产协作、服务产品开发、技术交流、信息、服务相结合。从而促进成员企业资产优化配置,增强企业活动和竞争能力,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第二条 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各成员企业在平等、互利、合作、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本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在各成员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推进各成员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不干预成员企业的经营间策活动,不享受成员企业经营活动的成困,也不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本企业集团名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同意
也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本企业集团的名称。
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其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一、 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
1. 企业集团设董事会,作为企业集团的协商机构,决定企业集团活动有关事宜。
2. 企业集团董事会由其母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他成员企业推举一名成员组成。推举的董事会成员为成员企业的董事会成员。
3. 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次。董事的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 董事会对企业集团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确定企业集团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
2. 制订和策划各成员企业的联合经营计划和实施方案;
3. 协商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处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4. 审议批准成员企业的加入和退出;
5. 制订企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修改企业集团章程。
第四条 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一、 企业集团董事长由母公司的董事长担任。董事长为企业集团的负责人。
二、 企业集团设副董事长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或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五条 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一、 参加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1.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均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2. 具备前一项条件的单位,以自愿为原则,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查批准,可以加入本集团。
3. 被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企业兼工或有形成资产关系的企业,自兼并或形成资产关系之日起自动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
二、 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
1. 成员企业要求退出企业集团时,必须提前
2. 处理与清算,与成员企业有关的债权、债务或未了结的业务。
3. 处理与清算结束,经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查批准方能退出。退出企业集团后,不得再冠以企业集团的名称。
第六条 企业集团的终止:
1. 经营期限届满;
2. 董事会决议终止;
3. 已不符合企业集团规定的条件;
4. 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5.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终止。
企业集团终止,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向企业集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七条 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修改由企业集团董事会拟订《章程修正案》,经全体成员盖章确认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公司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章程由全体成员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登记机关核准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共签订 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 份留本公司存案。 集团成员盖章:
年 月
日
重庆 集团章程
(参考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组建“企业集团”,制订本集团章程。
第二条 集团名称:重庆 集团(简称 集团),英文名称及缩写( )。
核心企业名称:重庆集团)有限公司(由重庆有限公司按《公司法》进行变更登记设立)。
集团地址:
第三条 集团是以重庆 (集团)有限公司为核心,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为纽带组成的一个以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联合体,本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集团宗旨:以资产关系为纽带,广泛联合相关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实力,提高经济效益,以适应重庆经济发展和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为发展重庆经济作贡献。
第五条 本集团的组建原则:本集团以重庆 (集团)有限公司为核心组建,核心企业与其它成员企业之间是一个由资产和生产经营协作组成的有机整体。
本集团的紧密层是指由核心企业全资或控股设立的企业,它
们是: 。
本集团的半紧密层是指由核心企业参股设立但未达到控股比例的企业,它们是: 。
本集团的松散层是指与核心企业没有产权关系,通过经营协作与集团成员保持比较稳定关系的企业和单位,它们是: 。
本集团公司的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企业和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协作联合、共谋发展。
第六条 本集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服从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集团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七条 集团设成员单位代表大会,为集团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集团各成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集团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九条 成员单位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成员单位代表大会。召开成员单位代表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及其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代表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须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条 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集团的重大发展战略决策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集团理事会成员;
三、研究解决集团在发展和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理事会提出的集团年度工作报告及活动经费收支报告;
五、对成员单位退出集团和吸收新成员单位作出决定;
六、审议并通过集团有关制度和决定章程的修改。
第三章 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均为本集团的成员企业。其中,核心企业(即集团有限公司)在集团内部处于主导地位,是集团的管理中心、决策中心、投资中心、信息中心。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在集团内部平等地享受以下权利并相应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出席集团成员单位代表大会;
二、有权对集团的发展战略、远景规划、经营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集团理事会成员;
四、有权优先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获得集团提供的各
种情况信息;
五、在征得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以集团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六、有要求退出集团的自由;
七、紧密层企业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半紧密和松散层企业,经集团理事会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集团章程和集团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服从贯彻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和集团长远规划、重大经营决策;
三、维护集团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集团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四、接受集团的监督、检查,按时向集团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五、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六、按时缴纳集团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退出集团,必须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并结清与集团及其它成员位之间的债务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成员单位代表大会负责。在成员单位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全权负责
集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核心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理事会成员由人组成。理事会成员由集团成员单位代表大会过半数代表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成员单位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成员单位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单位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集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协作联营等重大事宜;
五、检查、监督成员单位执行集团决定和决议的情况;
六、审查、批准集团外企业单位加入集团和集团内企业退出集团的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成员单位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全面负责集团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集团的发展,集团理事会可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集团的日常事务。所需的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共同协调确定,经费由成员单位分摊。
第五章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一条 本集团遇到情况之一,即自行解散:
一、严重违犯国家法令、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责令关闭;
二、集团成员代表大会决定解散;
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集团不能继续存在;
四、集团的核心企业破产、解散或营业期限届满又不再申请继续经营。
第二十二条 集团若自行解散,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务 本章程自集团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重庆 集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为集团成立之日。
第二十五条 本集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核心企业全资或控股设立的企业以及向其它企业参股,经企业申请,集团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吸收作为本集团新的成员单位。
经集团理事会讨论通过,也可以吸收与本集团有紧密协作关系的企业和单位,作为本集团新成员。新吸收的集团成员须认可本集团章程。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企业集团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规定为准,由理事会进行修订。本集团解散之日,章程自行失效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应由全体成员单位签章认可。
集团成员(盖章)
核心企业:
紧密层企业:
半紧密层企业:
松散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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