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技术控股合同

技术能力入股协议书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北京斯博赛尔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技术能力智力出资的形式入股北京斯博赛尔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斯博斯尔或公司) 运营一事达成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技术、管理、产品技术扩展,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资源等智力能量、技术能力方案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公司运营管理(在财务独立核算)。为保持公司快速发展,设立事业部进行产品开发及引资全面运营管理工作,完善后可申请注册新公司,负责整体品牌运作和市场营销。

第二条:乙方公司现有的资产及设备:

1、乙方公司于20xx年8月成立,注册资金200万元,现有经营场地200平方米,各职能部门管理团队的织建和运作已趋,出资资产50万元运营微通品牌。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股后拥有公司运营管理利润百分之10%的股份,余下90%的股份由乙方占有。

第四条:甲方有权利管理运营公司,提供有效的客户资源、技术能力资源,进行技术能力指导﹑抓运营管理盈利部门,使该技术能力顺利运作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五条:技术能力形式入股后,甲方第一年按照每季度10%收益提取收入的分红;甲方完成设定的目标任务并且取得期股股东地位;更具完成目标甲方股份可调升5%至10%(期股股权为十年,十年后甲方可有优先续约或将持有股权变卖乙方或并购方)其数据库资源由甲乙双方享有。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拥有的股份跟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股权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的期限以及甲乙双方关于公司股权质押、转让、赠与的限制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

第八条: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公司制度,在各自岗位权限范围内发挥特长、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九条: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时,主抓公司运作,并认可前景不问斯博赛尔20xx年前的债权债务;运作的盈亏财务报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需知报表。

第十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每月甲方薪酬:基本工资:5000元,

2、乙方为甲方按3000元购买五险一金。

3、为甲方每月报话补200元,甲方如有三次以上不接电话或关机每次扣除10元。 甲方所管辖业务的收入中10%作为甲方每月的奖励,如超过200万元之后则单独注册公司进行运营

4、甲方担任公司的运营管理CEO任职,负责公司产品发展、研发、服务和技术能力指导工作。

5、双方直系亲属在公司期间和离开公司后 5 年内,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他处从事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与公司经营类似或有竞争业务的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与公司经营类似或有竞争业务的企业。

6、甲方不得将公司的技术能力成果(包括甲方入股的技术能力)、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有偿或无偿地泄漏、披露、让他人使用或自用于无益于公司的用途。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甲方为公司利益在公司内部的使用和披露行为不受此限。

7、甲方作为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股东应有的权利,包括随时要求查看财务账目,并按规定的股份,按期分红。

8、为保持公司稳定性,本协议签订期限为十年,五年后退股退还折算本金,八年后退股公司三倍赎回。甲方确因个人需要将其股权质押、转让或赠与第三方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认购权。

9、甲方有权引进投资方,投资人的股份由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转让给投资方,所得资金作为本项目的后续发展资金。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王振宇)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任职,负责整个公司大的方向发展包括售后和资本运作。

2、乙方每年定期向甲方公布三次财务账目,并应甲方要求,可随时提供财务账目查看。乙方遵照法律规定的股份,按股分红(运营利润的10%为分红),其支付形式以每年的1月10日前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表决需要追加投资或者因经营发生亏损需要弥补

亏损的,由乙方按照股份比例承担出资。乙方有权引进投资方,投资人的股份由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转让给投资方,所得资金作为本项目的后续发展资金或追加投资和引进外界资金后其一方可申请退股。按照公司法,股份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负责协调产品研发开拓市场与乙方提供所有运作资金支持及负责公司的整体运作,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以下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①乙方或甲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将公司的技术数据内容(包括甲方入股的技术能力)、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损失的;

②在未经公司同意状况下,甲方拒绝提供技术能力指导或者停止技术能力研发的内容;

2、违约处理:

①任何一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将公司的技术能力成果、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损失而难以计算数额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另一方可同时解除合同。构成对公司侵权的,公司另有权按照侵权产品销售额的30%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

甲方在合作期间以及退出合作后十年内,与合作经营期间公司相关产品的开发、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开发产品以及相关的技术等等均属于公司职务成果或商业秘密,其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违反竞业禁止进行研发的,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

第十五条: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留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

日期:

乙方: 北京斯博赛尔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

 

第二篇:合同管理-通用技术条件

合同管理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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