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制作讲解

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 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也就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涵盖的内容比较宽泛,我们今天主要学习的是林业行政案件当中法律文书的制作。

一、格式要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规范性文书,是林业执法人员代表国家依法制作的。其规范性的含义有以下三点:

1、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名称要统一。即具有相同功能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名称要统一,不能出现多个名称。

2、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式样要规范。例如,文书的尺寸大木、纸张厚薄、印刷字体、字迹颜色等必须符合要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项目必须齐全,各个项目的次序和位置安排必须符合要求。

3、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书写字体要规范。如字体要清晰工整,不得写错别字,不能写草字和简化字,不得用铅笔、圈珠笔等容易褪色、不宜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制作文书等。

二、语言要精当

语言要精当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语言应当精练、准确、平实和庄重。做到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语言精当,必需做好以下几点:

1、语言精练。语言精练是指语言要言简意赅,言止意尽。质量较高的文书应当叙事简明完备,说理精辟,简而不缺,疏而不漏,一清二楚,明白无疑。因此,作为法律性和实用性很强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语言上更应当精练。叙事说理要直接,开门见山,不拖泥带水。当然,要求语言精练,并不是一味求精

求简,该写的不写,该说的不说,而是反对那种冗长杂乱,无病呻吟的笔法。

2、语言要准确。语言准确即使用的语言恰当妥帖,分寸有度,正确地反映所要表达的意图,尤其是涉及违法行为人有无违法,违法情节轻重,此违法与彼违法等。在定案处理时,更应该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不要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弦外有音。

3、语言要平实。平实即通俗、朴实,不夸张渲染,不晦涩难解。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目的在于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真相,以便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做到语言平实应注意两点:

(1)文书中不得使用大话、空话和套话。

(2)文书中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形容词和晦涩词,不用或少用比喻、夸拟人等笔法。

4、语言要庄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制作的。因此,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所使用的语言必须庄严郑重,健康文明,不允许在文书中出现低级下流的污言秽语,尽可能不出现违法行为人使用的流氓黑话、暗话。

三、内容要真实

内容要真实是对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最根本的要求。只有文书内容真实可靠,才能切实保证案件查处顺利进行。反之文书内容虚假,必然会将查处活动引入歧途。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真实包含三层含义:

(1)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基本情况要真实。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等都必须真实无误。

(2)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事实必需真实。例如,《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中列举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必须是查证属实的。

(3)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列举的证据必须真实,这些证据也必须是经过查证无误的。做到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真实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之前,要对那些准备列入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逐一确定它们的真实性:真实可靠的可以列入,非真实可靠的一概排除。二是在制作好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之后,要对文书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这个检查主要是对文书中使用的语言是否准确反映案件情况进行检

查。

除了上述三点要求外,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还应做到时间及时。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都是在办案活动中遇到特定案情时依法制作的,具有较强的时限性。因此,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必须及时,尤其是对那些时限性要求极强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更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制作。

四、姓名

通常情况下,只要写明违法嫌疑(行为)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即可。有时,则应写明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名称,包括曾用名、绰号、化名、乳名、笔名等。制作中,违法嫌疑(行为)人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名应置于主要位置。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便于正确辨别违法嫌疑(行为)人身份,以更好地查处案情,判断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和违法嫌疑(行为)人。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系外国籍或少数民族,应正确写明汉语译名,必要时也可在汉语译名后注明违法嫌疑(行为)人使用的本国或本民族文字姓名。

五、年龄

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一个重要的项目。因为年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个人认识事物、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尤其是对那些未满18周岁的违法嫌疑(行为)人来说,年龄登记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和违法行为轻重等结论的作出。因此,在填写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时,应当认真细致、慎重从事,并且应当特别注意:

1、对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的计算,均以公历(阳历)周岁的年龄为准。对那些习惯以农历(阴历)计算年龄的,一律换算成公历年龄。计算年龄时,应精确到出生的年、月、日。

2、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法嫌疑(行为)人,为了确定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在写明年龄的同时,还应准确地写明出生年、月、日,以示特别慎重。

3、在叙述违法嫌疑(行为)人违法事实时,需要写明违法嫌疑(行为)人作案时年龄的,可写明“时年××岁”。

4、对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的认定,一般应以户口底册为准,但对于那些可能存在差误的户口底册,不能轻信,尤其是违法嫌疑(行为)人尚属未成年

时,更不能轻易依户口认定年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多方了解,综合分析加以认定,如通过询问违法嫌疑(行为)人亲属、同学等了解;通过查阅违法嫌疑(行为)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出生证、档案材料等了解。

六、籍贯

籍贯是一个人祖居或出生的地方,这一项也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的常规项目。填写籍贯时应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在“籍贯”一栏里,填写违法嫌疑(行为)人的出生地为妥,因为对于案件查处而言,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远比祖居地价值大。二是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某直辖市市区,可以填写某直辖市。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于乌鲁木齐市区,其籍贯可填写“乌鲁木齐市”;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某直辖市市郊县或省辖市、县,其籍贯应在出生地市、县前冠以省(市、区)名。例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应写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属外国籍,则应以其在国外的出生地为准。

七、职业

职业是一个人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职业是相对在业而言。无论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劳动,无论是固定职业或临时职业,都是在业人员。为此,在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对“职业’’概念的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对临时职业也要在职业栏中如实反映,不能填为无业。对于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和其他老弱病残人员,可在职业一栏里填写“非在业”或“不在业”,同时在其后注明属于哪一类情形。

八、住址

住址是指违法嫌疑(行为)人经常居住的场所或地方。一般来说,违法嫌疑(行为)人的住址都是违法嫌疑(行为)人的户口登记的地址,因而在填写住址时,应当首先将违法嫌疑(行为)人户口登记的地址填写上,然后把其经常性居住的固定处所写在后面,而且应当写得具体、准确。

九、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是指违法嫌疑(行为)人工作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名称。在填写工作单位一栏时,应当填写全称。常见的错误是习惯于写

简称,难以弄清,以致于让非填写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产生歧义。

十、制文字号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文号一般由5个部分组成:

1、制文单位简称。通常是把单位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两个字作简称。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简称为“新林”。

2、制文具体业务部门简称。通常是把业务部门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简称。如森林资源管理站简称为“资”。

3、文书名称简称,通常是将制作的文书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字作简称。如《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简称为“林罚意字”,有时也可不写。

4、该类文书年度内制文排列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排列。

5、制文年代,通常只写××××年,不写到月日,并且多用[]括起来。如

[2009]。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20xx年制作的第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可以写成新林罚书字[2009]第(001)号。对于一纸多联式文书,在各联之间骑缝处,应以大写数字在骑缝处写明制文字号。

十一、负责人批示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目,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十二、印章的使用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使用的印章包括单位公章和个人手章。单位公章即林业局公章。它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局长个人手章同用,这要视文书要求而定。使用公章时应端端正正压在制发日期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个人手章即局长手章,使用时应当盖在制作年、月、日之上,并列于文书落款中“局长”二字之后。上有局长手章,下有林业局公章,两章上下基本对齐。凡一纸两联或多联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每联的中间连接线处填写发文字号,加盖公章(骑缝章)。对于多页的文书,需要时,在各页右侧边沿加盖公章(骑缝章)或调查材料专用章。

十三、法律条文的援引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有时需要引用法律条文,引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

点:

其一,引用的法律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简称为《森林法》。

其二,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例如,法律条文中有款或项的,要具体写××条××款或××项,没有款或项的要具体到条。

其三,不能引用宪法、内部规定、政策性文件或一些会议精神。、

十四、数字和计量单位的用法

数字和计量单位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经常被使用,为了保证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应当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提出统一要求。其一,数字用法。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凡涉及到时间、长度、面积、口径、材积和其他有关事项时均须使用数字表示。其二,计量单位用法。根据19xx年2月27日同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使用计量单位的命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等法规的要求,应当停止使用一些非法的计量单位。同时,也应当停止使用我国人民习惯使用但已被国家规定停止使用的计量单位,如“尺”、“寸”、“斤”、“里”、“担”等,应换算成“米”、“千克(公斤)”、“千米(公里)”等法定计量单位。

十五、备注

在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常有一栏“备注”,它是在表格上为附加必要的注释说明而留的一栏,在制作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需要对案情注解说明的内容填在备注这一栏上。

十六、案件来源

本机关发现

单位或者群众举报

受害人控告

有关单位移送

上级机关交办

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

十七、案件性质

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十八、简要案情

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十九、违法事实

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行为后果发生的地点,简明、扼要叙述违法事实的经过。

二十、受案人意见

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第二篇:解析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的几点思考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的几点思考

张晓伟

【摘要】本文主要从审判实务的视角对目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了阐述,提出了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要点及提高制作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几点对策,并对与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相关的问题作了探索性思考。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统称,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所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公文,民事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公众尤其是当事人,往往都是通过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读出“官司纠纷”的内容及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果。民事裁判文书是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所出的产品,质量的优劣事关重大,从一定意义上讲,其代表着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公正程度。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过了多年的实务性操作,经过各级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努力,不断深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这一审判方式的改革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制定。但就目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的规范性、文书质量等方面,仍有许多有待改进和加强之处,在各类民事裁判文书中,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是对一个案件实体问题进行最终裁决且也是占民事案件各类法律文书数量最多的裁判文书,本文中,笔者仅就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制作改革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浅见,以期能对今后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改革有所参考。

一、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现状的认识

经过几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已从建国以来长期采用的纠问式职权主义模式逐步向诉辩式当事人主义模式变革,但基于我国目前法官司法能力和对应用法学掌握的现状加之受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思维的影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仍然存在不规范性和质量不高等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性不够。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性规定得十分简单,在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规范性要求方面,仅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对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的内容作了简要的规定,在民事调解书制作规范性要求方面,仅民事诉讼法第89条对民事调解书应当写明的内容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19xx年5月21日发布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对法院的诉讼文书样式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统一规定,这一诉讼文书样式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法院的裁判文书制作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成为我国各级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模本,该诉讼文书样式对审判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但此文书样式已是在多年前就形成的,距今已有15年之久,和现阶段经过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后形成的诉辩式民事诉讼模式下对民事裁判文书应具有的质量、水平等要求相距甚远,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今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而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及时发布新的统一的诉讼文书样式,以指导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在这种形势下,全国许多地方法院通过各种规定的形式对本辖区内的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样式和要求作了一些探索性的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不具备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使得目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特别是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的制作样式出现百家争鸣的状况,缺乏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我国司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都带来了新的问题,甚至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2.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质量不高。以民事判决书为例,归纳起来主要是,⑴在民事判决书的首部方面,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叙述不全,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交待不清,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所经过程序事项叙述不明确,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否经过证据交换及鉴定不予交待,是否组成合议庭及是否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不予明确;⑵在对当事人诉辩主张叙述方面,对当事人诉辩主张叙述不全面,有的只作删节性叙述,不能体现当事人的本意。在对当事人争议问题的归纳方面,不能以精炼的语言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问题和焦点进行准确提炼性的归纳,不是太罗嗦,就是归纳不准确;⑶在证据方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缺乏必要的分类明写,对证据内容和欲证明事项缺乏必要的说明,而只是对证据材料简单罗列,有的甚

至简单到只写一个标题,如:只写原告提供证据为“欠条”,而不写明是何年何月何日何人所写,有几份,是原件还是复印件,让人看了一头雾水,看不出其证据力和证明力,另外,在认证方面,是否认证的理由不能写清,有的甚至不写;⑷在认定事实方面,不全面,不精炼,不能体现法院经过审理,通过对证据的认证进而对案件法律事实进行严谨全面的认定;⑸在判决说理方面不充分,存在以只引用法律条文代替判决说理的现象,使判决成为不讲理由的判决,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⑹在引用法律条文方面不全面,不具体,往往只重视引用实体法而忽视引用程序法;⑺在判决结果方面,不明确,不完整,存在漏判现象;⑻另外,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高还表现在文字错漏及打印制作过程中张冠李戴等技术性错误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程序和实体出现错误。

二、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的几点思考

1.在立法及司法解释方面,对民事裁判文书应具备的内容和制作规范应作制度性的规定,以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为契机,将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性要求在新民事诉讼法当中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要求加以具体明确的规定,应吸收近几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对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xx年发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一套新的适合当今民事审判工作需要的统一的民事裁判文书的法定样式,供全国各级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遵照执行,以杜绝当前我国各地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样式各搞一套极不统一的现状,从制度层面保障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性,以确保我国司法的统一性。笔者认为,民事裁判文书样式可采用“首部→当事人基本情况→审理所经过的程序事项→当事人诉辩主张→证据展示及当事人举证质证观点→法院认证观点及理由→法院审理确认的案件法律事实→法院裁判理由→引用法条→裁判主文→上诉法院及上诉期限告知→申请执行权利及期限的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姓名→裁判文书日期→法院印章”的样式。

2.法官是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者,法官司法能力尤其是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方面的提高是制作出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的根本保证,应当加大对民事法官的培训力度,提高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理论功底和制作

能力,学习各国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的有益经验和作法,为我所用,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检查考核,形成制度,认真落实,以确保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断提高。

3.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的要点,笔者认为,民事裁判文书(以民事判决书为例)的制作改革应当体现司法的合法、平等、公开、中立、讲理、严谨、公正的原则:

⑴合法的原则,即要反映出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对审理过程中经过的程序性事项应当逐一写明,包括案件受理日期,是否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否采取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是否存在当事人变更或追加的情形,是否存在当事人变更请求权的情形,当事人举证日期,是否进行过证据交换,是否存在鉴定、中止、延长审限,开庭时间(多次开庭也应逐一写明),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如果是不公开开庭审理,应写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理由,是否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程序性事项。

⑵平等的原则,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给予平等关注,全面叙述,以体现当事人诉辩主张的真实意思,尽量写当事人书面或笔录中的原话,让裁判文书中所写当事人的观点都能在卷宗材料内找到出处。

⑶公开的原则,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审判人员应当依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的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②]即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认证应当公开采信与否的理由,尤其是对不采信的证据材料应当写明不采信的依据和理由。在民事判决书论述判决理由时,应当公开法官对案件认定证据、事实和作出裁判结果的心证过程,让当事人和公众知晓法官裁判的理由。在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和上诉期以及上诉方式明确交待,在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尾部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执行的权利和申请执行的期限也应当明确告知,以确保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不至于使当事人错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以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

⑷中立的原则,在叙述当事人的诉辩主案件事实时,应当保持法官职业道德所要求的中立地位,不能凭自己的好恶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任意取舍来进行写作。在对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进行写作时,应当根据法庭开庭审理确认的证据进而确认案件法律事实,根据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完整全面地叙述确认,对在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需对案件法律事实进行一并确认的,可另起一段另行确认,以完整全面地反映案件的法律事实。

⑸讲理的原则,民事判决的说理部份,最能体现法官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司法水平,同样的判决结果,可能因为判决说理充分与否导致当事人是服判息诉还是不服纠缠。判决要讲理,判决的说理是一种应用法学及个人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技能,法官要应用法学理论对双方当事人纠纷所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说理分析认定,判决说理要有针对性、层次分明、充分、透彻,让当事人和公众知晓法院判案的理由,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当事人的缠诉,达到案结事了,和谐司法的目的。

⑹严谨的原则,在归纳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和叙述法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应当严谨,保持裁判文书特有的司法公文严密逻辑性的特点,并要做到文字表达准确,校对认真,防止文字错漏,影响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这在当前是一个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种低级错误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级法院应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严格考核,方能有效防止此类错误的产生。

⑺公正的原则,裁判文书应当体现司法的公正,引用法律法规(包括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普通法和特别法)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要全面、准确,要具体写明所根据的条、款、项、目,裁判文书的主文应当明确具体完整,根据当事人所诉的是给付之诉或是变更之诉或是确认之诉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相应的裁判,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一一加与评判,分别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判,对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中予以驳回,切忌漏判。

4.制作民事裁判文书,应当根据案件的繁简情况加以区别,做到繁案精写,简案简写,体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并重的理念,“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裁判文书,应当讲求裁判的论证性、说

理性;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调解结案的裁判文书,力求简洁、明晰。” [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由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证据材料繁多,当事人主张的观点较为凌乱,争议较大,制作此类案件裁判文书对法官法律理论功底和写作能力都是很大的挑战。制作时应当尽量作到精益求精,根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性质,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应抓住重点,简明扼要,对证据部份可进行分类分组列举,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观点以及法院认证也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集中表述,认定案件法律事实应当根据认证情况全面认定、精确清楚,有针对性的进行说理分析;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制作裁判文书应当在符合法定格式的基础上尽量做到文字简洁、叙事清楚、说理到位。

5.对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行使释明权释明的事项应在裁判文书中将释明情况和结果简要写明,使当事人对其程序上的权利行使处分情况得以明了,避免公众和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是否保障其诉讼法规定其享有的程序权利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影响到法院的执法形象。

6.关于民事调解书制作的思考。民事案件通过调解审结的案件数占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很大一部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我国各级法院广为应用,是我国法院审结民事案件,化解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起着积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民事案件审结后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得最多的法律文书之一。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在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的叙述上都应当力求简练,不必要写明证据及认证情况,重点在于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准确叙述上,对协议文字的表达力求精准、明确、具体,不应当出现导致歧义的理解。在对协议内容的审查上,还应当将重点放在协议内容合法性及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情形的审查上,对内容可能涉及违法或者存在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情形的协议,不能写入调解协议。随着20xx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而且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这就要求法官在对民事调解书的制作上,要进一步的审查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这样才能制作出一篇高质量的民事调解书。

三、对与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相关问题的思考

1.关于民事裁判文书判后答疑的问题。在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过程中,有的法院采取在民事判决书后面附加判后答疑的方式来向当事人作一些解释劝说,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并不值得推广,理由是裁判文书是一种特定的司法公文,其具有合法性、严谨性的特征,判后答疑并不具有合法性的特征,说得过多并不是法院法定的职能和应当做的事。对一个案件作出裁判时,其裁判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部份充分加以阐述,一个认定事实清楚、论证充分、说理透彻、公正适当的判决并不需要一个判后答疑的形式来点缀。

2.关于裁判文书尾部加盖印章的问题。有的法院在裁判文书的尾部处加盖法院印章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章外,还加盖送达文书条章并由送达人签名,注明送达时间。笔者认为这也是多余的,裁判文书是否已经送达及送达的时间应当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的签收及送达时间为准,而不应以送达人在裁判文书尾部签注的时间为准,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在裁判文书尾部签注送达时间并无必要,裁判文书尾部除加盖法院印章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章外,不应加盖文书送达条章等无关的印章。

3.关于裁判文书首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的写法。现在,许多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都比较简单,尤其是对自然人当事人的写法如果过于简单则容易产生错误,如在当事人名字与案外人的名字相同及当事人有多个名字或者当事人的实际住址与其陈述的住址不一致时,都可能导致裁判文书出现错误。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尽量详细写明,对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写明其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全称,其住所地应当详细写明;对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根据其身份证或户口薄上登记的基本情况进行写作,并应当将其身份证号码写在尾部,以防止裁判文书当事人基本情况错误的情形产生。

4.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签发的问题。随着近几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民事裁判文书的签发已由过去的由院领导统一签发的方式向庭长、审判长签发的多元化方向发展,笔者认为,当前司法改革正在朝着增强法院独立性的方向发展,法院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具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

力,司法的独立应当体现为法官审判的独立。现阶段我们法院内部至少可以在裁判文书的签发上有所作为,对于裁判文书可根据案件审理和作出裁判的不同情况由不同级别的法官签发,⑴、对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员签发;⑵、对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由该合议庭的审判长签发;⑶、对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由分管的院领导签发;⑷、院长认为应由其签发的裁判文书可作制度性的规定,由审判人员按规定报签。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裁判文书进行分级签发,不但能体现法官办案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特性,而且还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5.关于合议庭成员中少数人对案件处理持不同意见表达的问题。为体现司法的民主,合议庭成员中的少数人也应当有权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己对案件的处理的不同意见表达出来。在此点上,澳门法院的裁判的表决声明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供借鉴的形式。“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以前,原澳门高等法院规定,合议案件,参加合议的法官对合议庭裁判有不同意见,可以‘表决声明’的形式,附在判决戒裁定后,以体现审公开和司法民主。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成立后,沿袭这一传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运作规章》第十八条规定,‘表决中落败的法官得立即将投票的解释性声明附检有关裁定’”[④]。透过这一制度,我们可以从中学到值得我们在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对司法民主的表达方法。虽然我们不一定照搬其作法,但在这方面可采取类似的方式如“合议庭成员声明”的方式,让合议庭成员中的少数人意见得以表达。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和制作水平,不仅需要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层面上作基础性制度性的规范要求,更需要民事审判法官不断加强学习和探索,内强素质,提高司法能力,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方能制作出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高质量的、能体现司法公正的民事裁判文书,“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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