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物流公司与车站

四川省广元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分公司

小件快运合作协议书

甲方:     广运集团物流分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四川省广元市蜀门南路54号      地址:

电话:     (0839)2891065             电话:

邮编:          628000                 邮编:

为适应市场发展,满足社会需求,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开发客运资源和利用客运网络优势,开展道路客运小件快运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方乙方关系

1、甲乙双方互为发运站和到达站,都起到了广运物流网点布设的作用,应该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小件快运业务;

2、甲方还兼有集团公司物流主管部门的责任,起到了对广运物流全局范围内的监督、协调、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条、 货物名称、数量

托运货物主要以小件物品为主,货物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将在每批货物发货前以“广运物流托运详情单”的形式予以详细填写。

第三条、 经营原则

1、小件快运实行一次托运、全程负责,配载总量不得超过客车行李舱的核定重量;

2、严禁危险品、违禁品、易损、易破、易污染、易腐烂物品和国家规定的禁、限运物品的托运;不受理贵重物品、现金、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的物品。

第四条、 包装要求

双方的货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封闭严密,不渗漏

第五条、 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为客运班车运输的方式

第六条、 服务费结算

1、小件快运托运时由发运站提供“广运物流托运详情单”,到达站凭收件人提货签字后的“托运详情单交付联”与发运站结算。

2、结算比例:小件快运托运收费(发运站扣除装车费、承运费、保险、保价费专款专用外),按照发运站30%、承运人55%、到达站15%的比例结算。

3、客运快件到站后的入库保管费、送货服务费由到达站收取。

4、小件快运服务费按月结清。在次月的3日前将“托运详情单结算联” 送交发运站,发运站在接到“托运详情单结算联”后的3天内将运费通过银行划转或其他方式交付到达站。

5、中转运输费、终点站服务费结算方法有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 发运站的权利和义务

1、发运站有权按照小件快运受理的先后、包装的大小、发车的班次、行李舱的容积和质量为客车配载。

2、发运站负有小件快运的受理、仓储保管、装车以及落实与承运方安全运输等事宜,并对以上各操作环节作具体落实之义务。

3、发运站有义务在小件快运受理处设立公告栏,公开告示有关客运快件的托运范围、价格、要求、须知以及客运班次时刻表等事项。

4、发运站有义务对托运的快件物品属性、质量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求包装严密,捆扎牢固,标志明显,便于装卸,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5、发运站在装车时,应逐件核对“广运物流托运详情单”的货号、件数是否相符,装车的班次到达站是否一致。并做到轻装轻卸、合理配载、安全堆放,点交点收。

6、发运站在客运快件装车完毕后,应将“广运物流托运详情单(存根联)”交承认人签字确认,余下三联交承运人随车同行,并及时发运班次。

第八条、 到达站的权利和义务

1、到达站有权对货损货差、包装损坏的货物在承认人提交的“广运物流托运详情单(结算联)”备案记录。

2、到达站有义务落实专人接收快件和“广运物流托运详情单”,并与承运人点交验收。如无异议,应在“广运物流托运详情单(结算联)”上签字确认。

3、到达站在接收客运快件后,应及时进仓,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并有义务及时通知收件人,收件人凭“小件快运运输托运单(托运联)”或有效证件(企业应持介绍信或有关证明)提货。收件人提取客运快件后,应在“广运物流托运详情单(交付联)”上签字确认,并由到达站留存备查或作结算凭证。

4、托运人办理送货上门手续或收货人要求送货上门的,到达站有义务落实送货服务。

5、客运快件到站后10天内无人提取时,到达站应告知快件始发站。

6、到达站在收到需中转的客运快件后,应分别进仓保管,并安排最近的班次优先发运。

第九条、 甲乙双方义务

1、甲乙双方有义务配合广运物流其他网点单位共同完成小件快运业务;

2、乙方将当月营业情况以报表形式于次月5日前报物流分公司,以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和生产经营部,用以商务局统计备案。

第十条、 责任和商务事故的处理

1、始发站在与承运方交接前对客运快件物品的质量、数量和托运详情单、票签内容负责。

2、到达站接收签字确认后的货损货差,由到达站负责。

3、商务事故处理应由始发站为主,到达站和有关方协助,责任方赔偿。责任不清的由始发站、到达站、承运方共同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1、本协议未涉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备案;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自                日至                 日止,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可继续顺延。如一方提出中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并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后,协议方可解除。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第二篇:物流公司合同

物流公司合同

作者:

相关规定

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一、委托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住址或者收货人,以及所交付运输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送达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相关情况。

二、委托人交运的货物如果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委托人有义务提交有关审批、检验等手续。

三、委托人托运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行包标、并作出标志、标签,并向承运人提交名称、性质及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 四、承运人对委托人委托托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

编辑本段合同样本

托 运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 运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编辑本段合同条款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编辑本段权利义务

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3.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4.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编辑本段违约责任

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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