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安装合同模板

##############项目

######系统

订货合同书

****************************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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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供需双方就********项目工程中****订货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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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合同总则

第二章 施工范围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四章 货款支付

第五章 施工进度

第六章 试运和验收

第八章 保证和索赔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第十三章 安全协议

第十四章 分项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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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本合同所订项目将用于:

************************************************项目。

1.1 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供方的工作内容包括**********************************项目中火灾报警系统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及整体脱硫工程涉及的消防建审、报检、消防检测、验收工作等满足脱硫消防顺利完工通过验收的所有事宜。(含图纸深化设计、建筑消防报审、验收及电气设备消防检测:包含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柜子,柜子内的开关,配电箱,电缆,电线等)

1.2 供方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应是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并在相应同类规模工程中得到应用。该方案中提供的主设备为首安产品。

第二章 施工范围

2.1 合同供货及施工范围见1.1工作内容及工作量,详见《************************************************项目技术协议》。

2.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合同所有设备、材料及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及必要的文件)、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

2.3工程质量保证期

工程质量保证期系为消防系统竣工并通过消防验收,取得消防局颁布的验收报告后18个月,或者货到现场后的24个月,二者以先者为准。

2.4 保修期及售后服务

2.4.1 工程的保修期为取得消防局颁布的验收报告后18个月,或者货到现场后的24个月,二者

以先者为准。在上述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若发生因供方材料及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供方在接到甲通知后48小时内马上派人到现场进行无偿修复,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2.4.2 如果是由于需方原因所造成的损坏(比如工艺条件超出图纸规定等),供方亦可及时修复,

在接到需方通知后48小时内马上派人到现场进行修复,只收取必要的修复成本。

第三章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为: ******** 元人民币(大写) 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消防系统设备、材料的供应,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包括提供必要的满足

现场连续施工的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必要的生产用车间租借费;施工平台含脚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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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的搭设、拆除)、技术资料(包含报验蓝图)、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以及从供方到需方指定的目的地(施工现场)的运杂费和保险费和供方依法交纳的税金(若有进口设备及材料,则包括进口设备、材料关税,进口环节增殖税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施工期间内的水、电、汽等的消耗费用、施工人员相应的所有费用,以及检测、验收通过等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即包含1.1项工作内容及工作量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含图纸深化设计,建筑消防报审,电气设备消防检测)

3.2本合同价格以“固定总价”的方式承包,即

? 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施工材料以实际需要量为准,如有遗漏,供方应

免费提供,合同价格不变),如所供设备有增减则按设备分项价格进行增减,分项单价见分项单价表。

? 实际工程量以施工图计算为准,不包括施工余量及耗损用量等。

第四章 货款支付

4.1 本合同计价为人民币(RMB)

4.2 付款方式: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4.3 合同款的支付:1:3:2:3:1

4.3.1生效日期起5天内,供方向需方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相关设备图纸资料,并在交接完

毕后两周内,供方向需方提供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然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10%即人民币 万元作为预付款。

4.3.2 当供方准备发运前7天内,需方到厂验收合格,供方向需方提供合同总价30%的财

务收据。然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 万元作为发货款。

4.3.3 供方按交货规定的时间内将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设备及备品备件清单、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所有进口产品需提交原生产地政府或协会组织机构出具的权威原产地证明(或进口报关单)等相关资料提供给需方,需方在设备到货清点验收合格并收到需方项目部提供的“项目设备存货库存明细账”签字确认后10天内且收到供方提供20%收据,支付该批设备总价格的20%即人民币 万元作为到货款。

4.3.4 设备热态验收合格(即通过168小时试运),且供方提交下列单据:

(1) 消防验收报告。

(2) 需方、业主和/或监理与供方签署的验收单。

需方验明无误后及收到供方提供的100%的普通#5@p并收到需方项目部提供的“项目设备168运行结果状况表” 签字确认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30%即人民币 万元作为验收款。

4.3.5 剩余的合同总价格的10%做为消防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没有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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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后(如有索赔则完成索赔后),收到供方提供合同总价10%财务收据及需方项目部提供的“项目设备质保结果状况表” 签字确认后10天内支付给供方该合同总价价格的10%即人民币 万元(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第五章、施工进度

5.1 本消防工程期应满足工程建设总体进度的要求。

5.2 施工地点:************************************************项目,收货

人: 。

5.3 合同工期:************************************************

5.4 本工程不得分包或转包,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冻结工程款,供方应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损失(包括工期延误责任),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供方已进入现场的机(器)具和设备材料均不得撤离现场。

第六章 包装和标记

6.1 供方应按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识的规定,(79)机电联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

关的规定,交付所有货物。货物必须具备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

装,并按设备特点和需要分别采取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碰撞及防冻的保护

措施。以便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 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安装现场。供方有责

任在产品包装前,对产品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保证设备内不留异物、零部件齐全。

6.2 对包装内的所有散装部件供方必须予以标识,标识必须清晰易辩 若需方对标识有特殊

要求的,供方应予以满足。

6.3 供方对施工材料、专用工具应分别单独包装并遵守合同6.1及6.2条款的要求。另外

合同中明确的备品备件,需要单独用木箱包装,箱体外面标明合同号及"备件箱"字样,便于现场接收、保管。该包装箱应满足长途运输及防潮需要,且包装箱内附带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如供货商没有按上述要求单独成箱,标明合同号及"备件箱

"字样,现场有权不予保管或现场自行包装,包装费见8.11。

6.4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不少于两个易见的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标牌,以清晰易辩

的中文字样和标示做出以下标识: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目的站/码头

(3)收货人名称

(4)设备、部件名称/设备分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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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 单位:毫米)

(8)凡重量为二吨或二吨以上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用标准运输标识标明重心及吊

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9)按照货物的特点、包装箱上应具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如“轻放”;、“勿倒置”、“防

雨”“易燃”等的字样或图案。

6.5 裸装货物用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标出6.4款要求的标示。

6.6 大件货物应有足够的支架、专用的起吊加固、适宜的防滑垫等。

6.7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设备、专用工具、备品备件重量表》、《箱件清单》及包括分件名

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全套《技术资料》。外购件包装箱内除提供以上文件外还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全套《技术资料》等文件。

6.8 供方及其分包商不能用同一箱号标识两个及以上箱件。

6.9供方交付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技术资料要采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

包装。技术资料的每个包装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收件地址:

(4)邮政编码:

(5)电话:

(6)传真:

(7)箱号/件号

6.10 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及专用工具由供方自行看管维护,由于供方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自

行负责。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

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

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11 在现场安装施工期间,所有设备及材料的保管工作由供方负责完成,设备安装验收完成,

随设备移交保管权利及义务转移至需方。

第七章 试运和验收

7.1 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由供方根据其提供的并得到需方批准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施

工工艺方案进行施工,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规定的工作尽快完成。

7.3 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完毕后,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派人参加检验工作,并尽快解决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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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其处理问题的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周。否则将视为延误工期处理。

7.4 质量验收一般在施工完成后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方可确认初步验

收。并在此后十天内,需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7.5 不影响本合同工程完全,可靠运行的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已经免费完

成修理的,需方应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7.6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

由供方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10天内接受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

7.7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五所规定的性

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八章条款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工程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十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在脱硫系统稳定运行168小时后,非供方原因致使的性能验收试验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

需方应签署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7.8 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十五天内,在供方已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前提下,需方签署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

7.9 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解除供方对存在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潜在缺陷指在制造和检验中

未被发现的固有缺陷。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在工程有效期内永不免除。

7.10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

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示时,需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算)

P=ah+M+cm

其中:P——总费用(元)

a——人工费(12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c——台班数(台·班)

M——材料费(元)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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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供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有多年现场服务经验,有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严防

人身伤害及设备伤害;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年检合格的安全帽,着正规工作服,严禁吸烟;凡属特殊工种(焊工、起重工、电工、架子工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严禁乱扔废弃物;遵守现场的劳动纪律,听从现场专工的指挥;承担因违规违纪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

第八章 保证与索赔

8.1 质保期为消防工程完成且通过消防验收,取得消防局颁布的验收报告后的18个月或者

货到现场24个月。质保期至最少保证时间内的质量问题,供方也应负责修复。

8.2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材料是全新的、成熟的、质量优良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

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准确、正确的。

8.3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部分,则保证期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

间做相应的延长,且新更换或修理的项目,其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8.4 由于供方责任,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需方扣除质保金

100%,作为供方承担的违约金。

8.5 如合同项目的一部分在保证期内发现了由于供方原因造成的十分严重的缺陷,经双方确

认后,则该合同项目的保证期将在合同质保期的基础上延期一年。

8.6 除需方事先书面要求推迟完工和不可抗力外,供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工时间时需方

将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周,扣罚工程金额的0.5%;

迟交2周以上,第二周起每周交迟交工程金额的2.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超过三个月以上,供方赔偿整个工程的延误损失。

合同交工迟交违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总价的10%。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供方应在满足总体进度要求

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施工工期。供方承担需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8.7 如果由于需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供方可以在争得需方同意的基础上,按照总体进

度要求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施工工期。

8.8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定金并不解除按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8.9 供方侵权或侵权专利,应免除需方连带的法律责任。

8.10 在设备到现场后的设备开箱、安装、调试过程中需方有必要请供方人员到现场服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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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48小时之内到现场服务,如不能按时到达,每延误一天需方将扣除合同总价的0.5%作为违约赔偿金。

8.11 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未按照合同第六章要求进行包装的,供方需支付合同总金额0.5%

作为备件包装费的赔偿违约金额。

8.12 给需方设计人员的提资资料迟交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1%扣款,以此累计计算;

给需方施工现场提供的资料内容不全,在接到需方人员催交的电话或传真后一周内补

齐,每拖延一周扣合同总价的1%,以此累计计算;资料数量不足的扣合同总价的0.1%做为需方资料复印费。

8.13 在质保期内,因设备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供方应在一周内无

偿修理或更换,如不能及时处理,需方有权扣除质保金。

8.14由于供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者消防验收无法通过的供方将承担合同设

备总金额的150%做为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单方面与供方解除合同,供方在支付足额违约金后,在需方要求的期限内撤离现场,撤离现场所产生的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8.15 需方有权直接由应付货款中扣除违约金。

8.16供方所供设备应为原厂生产,严禁提供贴牌或假冒以次充好的产品,一经证实,供方应

立即自费更换并承担所发生的误工费及环保罚款,如供方不进行处理,需方有权自行更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同时需方将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权益。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暂停(中止)和终止

9.1 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对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所做的单独修改均视为无效。但可

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该变更经双方主管审核,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同意签字后,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生效。合同变更原件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另一方在收到变更后的1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反应(拒绝变更,协商日程等)。任何一方在没有得到对方答复或正式确认之前,不得单方面实施合同变更,否则视为违约。

9.2 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书面通知供方, 供方在接到通知后5

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履行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

9.3 如果需方先例暂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 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

在执行合同中与预付给供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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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 求增加超出附

件一以外的范围,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以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与需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变更或修改。

9.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 需双方可以向对

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变更合同有关条款。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6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

书面通知供方、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是合同签字后发生的非有关方所能控制的,并非合同方过失的,无法中止的,不

能预防的社会和自然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宜战)、叛乱、破坏、动乱、社会敌视行为、正式罢工等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

10.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

况以传真和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三天内用航空挂号信或特快投递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0.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一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使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

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节。如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向合同签约地/履行地仲裁或向合同签约地/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

11.3 仲裁决议或审理判决书,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1.4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决议或诉讼判决中另有决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1.5 在进行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提交仲裁或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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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到保证期满后货款两清止。

12.2 本合同一式三份。供方执一份,需方执二份。

12.3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

给第三方。

12.4 供方在取得需方同意后选定的分包商,被视为供方的一部分,承担需方为履行本合同所

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过失、疏忽或其他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由供方全面承担全部的责任。

12.5 本合同项下双方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能泄露与

“合同项目”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2.6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在合同范围以外对

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2.7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全部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任何一方不承担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

义务、补偿和补救。

12.8 供方应严格遵照国家推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的规范执行。

12.9 合同物资在运输途中,须使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运输车辆,要符合时性

《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保证对周围的环境不造成影响。

12.10保证物资运输驾驶员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行为。

12.11 对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物品在运输时须有明显标识。

12.12合同物资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污染源的控制要达到国家和相关行业的要求。 12.13 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规,合理使用自然资源,节约用水用电。

第十三章 安全协议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确保职工在劳动中的 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 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供方和需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就做好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装、调试 安全工作,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按此遵照执行。

13.1 供方和需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劳动保护、安全监察部门颁布的有关

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且严格执行项目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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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3.2 供方和需方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

核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13.3 供方和需方都应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制,建立各级人员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

教育制度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对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止其工作;对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制度的人员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13.4 在施工前,供方应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计划,报

送需方、业主工程师或业主审核后严格实施。

13.5 供方和需方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安全考试,及时传达上

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通报和会议精神,认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13.6 施工前需方应对供方项目负责人及技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交底。供方应组织

进场人员进行安全学习、交底和进行安全考试。

13.7 供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遵守需方和业主工程师或业主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接受需方和业主工程师或业主的督促、检查和指导;需方有协助供方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事故隐患,需方必须限期整改、回复。

13.8 所有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在生产施

工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供方和需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3.9 供方和需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

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由相关方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供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不良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3.10 所有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前,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

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13.11 供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送需方审查,开工前必须进行自

上而下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特点、主要危险点、相应施工安全措施等,交底应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无措施、措施未审查、未交底的项目严禁施工。

13.12 需方和供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标志牌

等,不得擅自撤除、变更。如确须要撤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双方指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撤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撤除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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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并按规定定期审证。

13.14 供方和需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

器材禁止挪作它用。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并指派专人监护。

13.15 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

13.16 贯彻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原则。需方不得指派供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供方应拒

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方负责。

13.17 供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高压架空线路、施工成品、设备、建构筑物等的保护。

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需方有关人员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3.18 供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后,应自觉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安全手续。

13.19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原则。供方在施工期间造成人员伤亡、火警(灾)事故、机械、

设备安全事故,双方应积极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事故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由供方承担。

13.20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需方和有关部门,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严格按“三不放过”

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13.21 供方和需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各类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

经济损失。

13.22 供方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惩罚规定

进行处罚。

13.23供方不服从需方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发生人身伤亡事

故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章分项价格表

一、设备分项价格表

分项价格表

设备材料总价A: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元

安装及调试费B: 元

需方电气安全检测费C:(A+B)×5%=元

火灾报警检测费D:(A+B+C)×5%=元

消防报审验收费E:(A+B+C+D)×5%=元

增值税费F:(A+B+C+D+E)×5%=元

- 12 -

工程总价G=A+B+C+D+E+F =元

原旧设备拆除费用H:

备品备件I:元

最终价格G+H+I:

最终合同价:元人民币大写:。

备注:供方所供设备明细不限于上表所列,以技术协议书及图纸要求为准(施工材料以满足现场实际需要量为准)满足设备正常运转所需,如有遗漏,供方应免费提供。

投标人承诺函

项目名称:************************************************项目

日 期:

致: 公司

很荣幸能参与************************************************项目的投标。

我代表 ,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3.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为工程提供优质的设备和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设备质量问题,我方一定尽快修理更换/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招标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

5.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若中标,本工程我单位负责供货、拆旧、安装、检测、报验、取证。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 13 -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项目名称:************************************************项目

招标编号:

日 期: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 特授权 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签名: 授权人签名:

职 务: 职 务:

现场联系人:

签 字 页

需方单位:

代 表:

地 址:

邮 编:

- 14 -

电话号码: 帐 号: 税 号:

供方单位: 地 址: 邮 编: 电话号码: 开 户 行: 行 号: 帐 号: 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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