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作协议书

市场开发代理合作协议书

甲方:成都欣弘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鸢菲商贸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是提供 专业厂家,并期望在相关行业市场上销售推广其产品; 鉴于:乙方是在市场方面具有销售、推广、维护服务、技术支持能力的专业公司,对相关产品的市场有丰富的经验和认识,并期望在相关行业和渠道推广甲方的相关产品;

双方为共同利益竭力合作及共同发展的美好愿望;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1根据双方协议,甲方在此指定乙方为甲方的西南销售代理,乙方接受指派并保证将遵照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执行此委任。双方合作模式:买卖:【 】 代理:【# 】 贴牌:【 】

1.2乙方承诺:在双方合作期间,乙方未完成甲方规定销售要求,甲方有权依据乙方销售情况考虑降低对乙方的待遇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1.3乙方不得销售与甲方产品相竞争的国产其他厂商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1.4 双方业务配合方式:乙方第一年不确定销售任务,第二年销售任务为1500万。项目信息及时汇报至甲方,甲方给予人员配合。如第一年乙方销售甲方产品超过1000万,甲方可考虑授权乙方在西南不超过三个地区/行业的总代理,双方另行协商。

2. 费用划分:原则上所有的销售费用均由代理商负责支付,需要甲方销售及技术支持人员进行配合工作时,出差人员的差旅住宿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

3. 销售合同可由乙方与用户直接签订,用户的货款直接打到乙方的账户,同时甲方和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甲方给予代理产品的底价,约定乙方按用户方付款条件同等比例进度付款给甲方。

4.售后服务:甲方承诺两年免费技术支持服务。

5.甲方将通过一系列定期市场活动(如全国各大报刊杂志广告、户外广告牌、促销、新产品发布会、各种研讨会、巡展等)加大宣传和推广甲方全系列产品的力度;将重点强化在以上市场活动中对乙方的支持。甲方应将一季或一定阶段内的市场活动计划通知乙方,使乙方能指定相应的方针。

6.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全国市场推广计划,全面配合甲方行动。乙方的宣传计划必须以迅速开拓渠道及行业市场为目标,符合甲方的整体市场政策和策略。乙方在实施中涉及的费用,将以其市场基金为主,不足部分,如需甲方支持,经乙方提前申请,甲方将尽最大努力给予乙方人力物力及费用方面的支持(甲方不承担未经与去商讨并得其认可的活动经费)。甲方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和帮助乙方实施其渠道拓展计划和活动。

7. 甲方举办的市场活动如涉及乙方的渠道和行业范畴,应在此前就活动内容及细节与乙方沟通,乙

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适当的工作和费用。

8. 甲方将强化建设并长期稳定的保持一个能够提供优质服务及技术支持的技术部门。甲方将定期为乙方员工提供销售、市场和技术培训(尤其是对新产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将用各种方式为乙方提供产品的技术信息和资料,将提供给代理定期更新的技术参考手册,将建立用户热线咨询电话。对代理商和用户提出的各种有关产品技术及服务的问题,甲方将在24小时内给予满意的电话答复。

9.1 乙方同意:商标为甲方独家所有。凡涉及到甲方产品的任何事物,都必须经甲方对商标许可的书面同意和认可。甲方有权指明,决定和批准涉及甲方产品的销售、经营、推广和代理的所有标准及程序。

9.2 甲方允许乙方在宣传推广和代理销售激发产品时可是有所有带有甲方商标的包装、标签、展示品、贴纸、广告、宣传等的任何材料。乙方只能以甲方批准的形式和方法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且只能用于与甲方产品有关的范畴。

9.3 所有乙方使用甲方商标的行为必须是为了促进双方共同利益的。乙方不得参与任何可能损害玷污甲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乙方必须对因未严格遵照本协议内容执行所造成的任何赔偿要求、损失、费用和给甲方造成损失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且有权通过任何合法凡是追究乙方责任。对严重错用商标或侵权的代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包还代理合作协议在内的一切协议。

10. 本协议有甲乙双方正式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有一年。此后,除非双方中的一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协议有效期限和自动延期一年。

发生本条下列(a)到(g)项中的任一情况时,发现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收到上述通知的一方未在收到之日起的30天内令双方满意的纠正补救或消除此情况,则发现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的另一方后终止本协议且立即生效。

(a) 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

(b) 另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无论是强制性还是自愿的)。

(c) 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以致任何一方无法实现协议项下的主要目标。

(d) 因收不可抗拒时间阻碍超过90天,不可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e) 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法规和/或制定的任何政策、法律或规定给任何一方造成严重不利

的后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和/或进行必要的调整。

(f) 一方在公关场合,通过媒介或官方渠道(包括与政府官员私下接触)严重损害另一方公司

的形象和信誉。

(g) 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协议。

11. 本协议终止或到期时,所有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和许可将终止。乙方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多有与甲

方商标及知识产权有关的一切事物。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决定,通过与甲方书面联系的形式立即将所有的任何部分涉及甲方知识产权内容的保装、标签、展示、交易、广告、宣传品和其他材料交

还给甲方或者销毁。此义务和责任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甲方对甲方产品的服务承诺继续有效。

12. 自双方和产生争议之日起60天内如不能达成双方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争议将呈交并最后有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的规定和程序裁决。仲裁应在重庆进行。仲裁将裁决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和争议所引起的其他费用。仲裁的结果将是最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不可在就有关合同的该项争议提起诉讼。任何有管辖权的法庭可以执行此裁决。

14.本协议(包含附件)用中文书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乙方:重庆鸢菲商贸有限公司 代表人: 日期:

 

第二篇:代销合同书

代销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一、 原则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

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签订。双方必

须严格遵守。

二、 使用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或其所属的 分

公司、办事处。乙方代表乙方或乙方 的

子公司。因此,本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条款适用于甲、

乙双方的总公司及上述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办事处

等机构。

第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进入乙方 地区 门

店进行销售。

三、名词定义

第四条 产品:是指有甲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合格产品。

第五条 销售支持:指甲方在乙方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无条件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给予乙方的优惠条件和资金、物质支援。 利润补偿款:指在乙方代销的甲方产品的零售价格降低,使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账面毛利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用于补足乙方利润损失部分的款项。 供货价格:指甲乙双方在甲方给予乙方销售所在地的所有经销商最低真实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取得一致的价格视为商品供货价格。 残次品:指商品在售前、售后中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观、性能、质量等任何一项不符合中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等任一标准的产品。 滞销产品:指乙方从甲方购进的产品经过15天的时间,销量与进货量的比低于二分之一的产品。 商业折扣:指甲方以乙方给予甲方的回款额为根据,依照双方约定的条款给予乙方的进货折扣。 特价机:指根据双方的经验需要乙方从甲方以特殊的供货价格进购得产品,条件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回款额:是指乙方按实际销售甲方产品的供价金额,

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包括乙方采用帐扣方式收取的甲

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利润补偿款除外)。

第十三条 包销机型:指性能、外观与其他型号有明显区别的,

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的,由乙方独家经营的产品。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合同年度:指合同有效期。 四、产品订购、运输、结算及其他 (一)产品订购 乙方代销甲方生产或经营的 产品。 甲方带货安装的产品为: 。 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须提前进货计划,甲方在接到进货计划后 日内答复乙方,并于 日内按进货计划送达乙方指定地点。 (二)产品运输 甲方负责所有产品运输,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货物在交付乙方验收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产品进入乙方营业场所销售,试销期为两个月。如甲方产品连续两个月在乙方经营的同品类中销售排名倒数两名之内,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货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期货款的结算以乙方实际销售甲方产品

的 ,扣除采用帐扣方式收取及甲方逾期未付的

利润补偿款、商业折扣款、各项费用以及其他甲方承

诺支付的款项后的余额为准。

第二十二条 货款结算日期:货款结算周期为日结。

第二十三条 货款结算方式为 (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或

几种):

1.支票 2.电/信汇

个月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十四条 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乙方向甲方支

付货款,甲方必须同时向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提供合

法的增值税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增值税票

可按以下 办理:

(一)乙方向甲方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差额付款,甲

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折扣率和折扣额,乙方不再

向甲方开具#5@p。

(二)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甲方向乙方支

付商业折扣,乙方再向开具零售#5@p或办理折让证明

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票,在增

值税票未交讫之前乙方可拒绝支付货款。如甲方提供

普通#5@p,乙方有权扣除17%增值税。

第二十六条 每周二为乙方结算日,周三、周四为乙方对账日,

其余时间乙方不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可进行对账,整

理提供票据。每月25日以后及法定节假日乙方不进

行结算,账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期顺延至次周二。

(四)残次、滞销产品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甲方产品中的残次品,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残次通

知后 日内更换残次品或退残次品。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如遇滞销品时,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 日内为乙方

调换乙方确认或指定的其他产品或进行退货。如果甲

方逾期未予调换或退货,则乙方可向甲方收取产品供

价总额每日 的保管费。逾期 天后,乙方有权

处理该产品,并从处理所得款额中优先获得保管费。

(五)销售支持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免费为乙方提供展示甲方所

供产品的展柜、展台、展架,委派促销员,促销员的

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见附件3—《促销员管理

协议》),并应对乙方所有的门店实行无差别待遇。如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展柜、展台、展架,甲方应于接到

乙方付款通知10日内将制作款以现款方式交付乙

方。逾期未付,乙方可在下次结算货款中扣收。如甲

方未提供相应的增值税#5@p,乙方有权加扣17%的增

值税款。

第三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样机,具体约定为: 。 第三十一条 对于乙方售出的甲方的产品,由甲方按国家规定负

责办理保修,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甲方带货安装产品的送货、安装、维修服务等事宜

按甲乙双方签订的附件——《送货、安装、维修服务

协议书》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甲方的产品进入乙方的营业场所,应向乙方支付营

业场所支持费。具体规定详见附件1——《销售支持

协议》。

第三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的营业场所内摆设展台、展架及灯箱等

应向乙方支付必要的场地使用费。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1——《销售支持协议》。

第三十五条 为更好地促进乙方销售甲方的产品,甲方需要向乙

方支付促销管理费,具体规定详见附件1——《销售

支持协议》。

第三十六条 乙方举行促销活动时,甲方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资金

支持的市场推广费,具体规定详见附件1——《销售

支持协议》。甲方举行所有促销活动,乙方均有权参

加,并享受甲方促销活动中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对于甲方推出的采用新技术、新外观的新产品,甲

方应保证乙方(经乙方认可)优先销售,优先销售的

享有期不低于 日,供量不低于 台。

第三十八条 为了维护双方的经营利益,甲方应不间断地向乙方

提供包销机型。甲方不得在乙方包销该产品期间向其

他经销商提供类似外观功能组合的,性能价格比相近

或优于乙方的产品,以维护乙方的包销权益。

(六)商业折扣约定

第三十九条 乙方销售甲方的产品,甲方依据商业折扣政策向乙

方支付商业折扣。具体支付方式详见附件2——《商

业折扣协议书》。

第四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销售的特价机产品,商业折扣支付

方式详见附件4——《特价机协议书》。

(七)带货安装商品尾款的约定

第四十一条 甲方必须保证安装后七日内将带货安装商品的尾款

交于乙方,如有违约处以甲方相应货物尾款金额三倍

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如因甲方未按期上交尾款而影响结算,乙方不承担

责任。

五、甲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第四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其工作人员以公司

或私人名义向乙方工作人员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

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

不当利益。

第四十五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场所及其产品的销售方式提出

改进建议。

第四十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人员的服务提出改进建议和意

见。

第四十七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各种促销活动。

第四十八条 甲方应保证乙方零售价在当地市场具有优势的情况

下,乙方的账面毛利率不低于25000元(账面毛利率

=(实际零售价—供价)实际零售价)。如乙方的账面毛

利率低于

第四十九条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及其他各

项费用。

第五十条 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随时调低供货价格,以保

证价格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第五十一条 甲方确保给乙方的供价为在当地同期的最低价格。

此最低价格至少低于(或等于)甲方给予其他经销商

或代销商供价的2%或低20元台。甲方须诚信履行该

条款,不得有虚假行为或变相提高供价,否则视为违

约。

第五十二条 甲方保证在乙方卖场的零售价格比同行的本地市场

最低成交价格低2%或低20元台,否则一经发现,则

乙方有权自行调整,调价损失部分,由乙方负责承担,

乙方有权在下一次贷款结算中直接扣收;若调价后乙

方所获取的商业折扣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商业折扣比

例,则乙方有权在下一次贷款结算中对差额部分直接

扣收。

第五十三条 甲方在调整市场价格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在

获得乙方认可以后方可进行价格调整。乙方有义务积

极配合甲方调价以确保产品的同步性,如甲方未能在

第一时间通知乙方,而其他商场已经调价,乙方有权

利自行调整商品价格,调价后的损失差额部分由甲方

承担,同时乙方有权利对甲方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进

行调价差额总额的10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利润补偿款的计算,在每月结算货款时进行,乙方

应收利润补偿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收利润补偿款=当期乙方实际销售甲方产品的收入

×(合同规定的账面毛利率—实际账面毛利率)

实际账面毛利率=当期乙方账面实际毛利额/当期乙

方实际销售收入。

第五十五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宣传资料真实可靠,若存在虚假

宣传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甲方的产品的配件(附件)是第三方的产品的,甲

方保证已获得使用许可,该使用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

权益。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 甲方应经常性地在乙方指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促

销演示活动。

第五十八条 因甲方产品的质量问题或本身缺陷,造成人身伤害

或乙方及第三方的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一切

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预先交纳 万

元的售后质量保证金。逾期未付,乙方可在下次结算

货款中扣收。如甲方未提供相应的增值税#5@p,乙方

有权加扣17%的增值税款。如甲乙双方停止合作,甲

方产品清场之日起至其产品保修期满止发生的一切

退货、维修及责任赔偿等费用由乙方直接从甲方保证

金中扣除。如该质量保证金不足抵补上述费用则乙方

享有追偿权。余额部分在保修期满后10日内退还。

六、乙方权利、义务

第六十条 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货款。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保证在乙方卖场每年的销售额至少为 万

元,该额度为甲方每年保底销售额。如实际销售额低

于保底销售额,则乙方有权以保底销售额与实际销售

额的差额为基数计算甲方应补偿乙方的利润(含账面

保证毛利润的商业折扣)。

注:按月结算时,商业折扣率以月商业折扣率、单台

商业折扣率的和计算;被末位淘汰的,提前计算年商

业折扣率。

第六十二条 乙方有权先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并优先

享有各种促销活动支持的权利,期间折让、礼品等费

用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三条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乙方工作人

员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

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的,应视为侵害乙

方利益的行为。甲方应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或间

接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并有权对甲方处以每次最低1

万元人名币的处罚。同时,乙方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乙方有义务在甲方更换残次品及滞销品之前妥善保

管该产品。

七、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违

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本合同有约定赔偿,无

约定的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赔偿。

第六十六条 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商业折扣

(按本合同规定的最高商业折扣率计算)、利润补偿

款及其它甲方承诺支付乙方的款项,乙方擅自终止合

同应向甲方退还商品并结清应付货款。

第六十七条 甲方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乙方有权进行降价销售。

甲方应对乙方降价进行全程补差,补差幅度应保证乙

方获取双方约定的最高综合利润及各项优惠条件。同

时,乙方有权重新商议合作条件或终止协议。

第六十八条 甲方违反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乙方有权对其提高部

分进行2倍罚款,以补偿自身的损失。

第六十九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乙方供货的,或逾期 日未

向乙方供货的,应视为甲方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甲方

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十条 甲方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逾期未付的,乙方可在结

算时直接扣收。甲方未能就扣收部分提供增值税#5@p

的(利润补偿款除外),乙方可加收17%的代缴增值

税款,并享有每日收取0.1%滞纳金的权利。

八、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期满

第七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均需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十二条 甲方的产品连续 个月在乙方经营的同品类商品

中销售排名倒数第 名之内,乙方有权终止本

合同。

第七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甲乙双方任一方有

权终止本合同。但须向对方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关

于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四 双方另行约定事项:

同意机型,按相同标准执行规定的供价、零售价等政策。

撤出。

九、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十七条 合同期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在期满前一个月双

方开始协商签订新的合同。如本合同已到期,但新的

合同尚未签订,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合同有

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月。在新的合同签署后乙方有权选择在该顺延的期限

内适用新合同或原合同。

十一、其他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以加盖合同专用章为

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及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

第八十条

甲方:

代表人: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有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代表人: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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