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XXX先生/女士:

鉴于,您和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 据此,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鉴于,XXXXX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了部门整合,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就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安排调整工作岗位等情况与您进行协商,但不能达成协议。

因此,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兹通知依法自 年 月 日起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公司将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您接本通知后及时到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否则,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本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将以转账方式支付到公司为你在银行开立的工资账户。

特此通知!

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通知直接送达员工本人

通知本企业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明细表

人民币:元

姓名:XXX

1. 未提前1个月通知,支付给员工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

2. 员工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为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 元整( 元 ? )。

3. 未使用的有薪假期,合计人民币 元整。具体计算如下:

员工月工资: 元

员工日工资: 元( 元 / 21.75天)

未使用的有薪假期: 天,合计 元( 元 ? 天?300%)

4. 上述经济补偿金、其他应支付的结算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税前)。

5. 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人民币 元整。

员工确认:

日 期:

 

第二篇: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12号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

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五)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应包括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劳动合同变更

(六)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七)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或(二)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变更

劳动合同。

(八)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续订

(九)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2),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解除

(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5),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6),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按照约定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应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本通知第(十一)条办理相关手续。

五、劳动合同终止

(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向劳动者发出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4),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十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3),并明确其在相应情形消失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xx年3月31日废止。原天津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合[1997]401号)同时废止。

附件:见本网站[网上下载]栏目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

2.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7.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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