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四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的概念特征

?2. 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异同

?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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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特征

1 .概念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在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在遗赠关系中,立遗嘱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或遗赠受领人。

依据第16条: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2 遗赠的法律特征

?(1)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的表现:

?----遗赠人单方,不需要征得受赠人同意;

?---受遗赠人单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接受;

(2)遗赠是无偿法律行为

设立遗赠制度的目的,在于给受赠人带来财产利益。

虽然可以附加义务,但所加的负担并不构成遗赠财物的对价。因此,附加的负担并不影响其无偿性。

(3)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 因为遗赠人死亡是受赠人取得财产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其死亡,已立了遗嘱,受赠人也不得要求执行。

?遗赠人也可以随时解除

(4) 标的是遗赠人的遗产或财产权利

?标的是遗赠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债务。

?标的只能是财产利益而不能是财产义务。

(5)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

?受遗赠权是遗赠人指定的主体(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享有的财产权. ?其权利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

?(即不能代位继承,但并不影响其代理人代为行使该权利)

?------先于遗赠人死亡的,其受赠权消灭,遗赠不生效;

?------明确表示放弃的,按法定继承处理;

(6)遗嘱人遗赠财产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1)只能处理其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为法定继承人中的“双缺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不得以遗赠财产的方式逃避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先扣税和债务,再进行遗赠)

4)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联系区别

1.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联系与区别

相同点

(1)都是公民采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都是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3)都可以设定附随义务;

不同点

(1)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

遗赠:受遗赠的是国家、集体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2)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

遗赠: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明示)

遗嘱: 而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明示、默示均可)

(3)客体的范围不同

遗赠: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不承担义务;

遗嘱:而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义务;可承担义务;

(4)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遗赠:不直接参与分配,从执行人手中

取得;

遗嘱:直接参与分配而取得;

2 遗赠与赠与的联系与区别

赠与:是当事人通过赠与合同约定,一方将自己 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联系:

---都是属于处分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

区别:

(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遗赠:单方法律行为;

赠与:双方法律行为;一方赠与,另一方接受;

(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经过公证的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处分财产的方式与限制不同

遗赠:用遗嘱的方式,并保留必继份;

赠与:以合同的方式,无限制;

(3)生效的时间不同

遗赠:死后生效;

赠与:生前完成交付;

(4)适用法律不同

遗赠:继承法;

赠与:合同法;

(三)遗赠的效力

?1.遗赠的生效条件

?(1)符合遗嘱有效条件。

?实质:遗嘱能力、意思表示、合法性(个人财产、必继份、 性规定)

?形式:符合遗嘱形式要件(5种形式之一);

?(2)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

?不接受,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受遗赠人合法的认定:

?----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受赠人没有丧失受遗赠权

?(是否丧失按照继承权丧失的规定认定和处理)

2 遗赠的无效与不生效(同遗嘱的不生效)

(1)遗赠的无效:

遗赠的无效,是指遗赠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包括:

1)无遗嘱能力人所作的遗赠;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遗赠(受胁迫、欺骗、被伪造、被篡改部的遗赠)

3)不具有合法性的遗赠( 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不生效的情形:

?遗赠的不生效,是指在遗赠人死亡时,虽然遗赠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具体包括:

?1)遗嘱所指定的受遗赠人已经先于遗嘱人死亡;

?2)受遗赠人已经丧失受遗赠权;

?3)附有解除条件的遗赠在遗赠人死亡之前或之时,解除条件成就;

?4)遗赠人死亡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标的已不复存在。

泸州案件中,对黄某的遗赠是否有效,几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宣告遗赠行为无效 。因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和《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确认遗赠合法有效。因为符合《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绝对地、自由地、不受限制地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确认遗赠部分有效。必须处理的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得处分属于其妻子所有的财产。

(五)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 第25条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开始后,执行人或者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当通知受遗赠人,如果受遗赠人是无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1.接受---必须明示

明示方式:书面或者口头明确告知其他继承人、执行人及基层组织等;

明示的期限:从知道受遗赠之日起算,2个月内作出;

(即有表示接受的期限限制,超过了丧失受遗赠权。该期限是除斥期间,期满未行使权利的丧失实体权利。)

?2 放弃----默示、明示均可;

? 第25条: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期限内,也可以明确表示自己不接受。

案2:范宁有权依舅父留下的口头遗嘱向李丁索要遗赠的10幅名画吗?

?范宁的舅父李豪是个画家,离婚后与儿子李丁一起生活。范宁10岁时离开父母到省城舅父家寄宿上学,并向舅父学画。19xx年考上美术学院,后留校任教。20xx年6月10日李豪外出写生,因车祸负重伤。12日,李丁与范宁赶到,由在场一名医生、两名护士作证,李豪留下口头遗嘱:自己死亡后,将本人多年珍藏的10幅名画赠给范宁。但当时范宁只是痛哭而未作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20xx年1月,范宁想起舅父留下的口头遗嘱,遂向李丁索要10幅名画。李丁不给。范宁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

案3:

?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

?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惟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

(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六)遗赠的执行

?继承法第34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也就是说债权优于遗赠权

?即必须在清偿遗赠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再接受遗赠的财产。

?(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司考真题:单选

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一幅。甲生前立有

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与好

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以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本题答案及解析

?答案:C

?考点:遗嘱和遗赠

?解析:《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一项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 本题,儿子乙、女儿丙的继承属于遗嘱继承。甲对丁的赠与属于附负担的遗赠。根据《合同法》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甲的赠与所附条件,即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成就之前,应当属于尚未生效的合同,选项A说甲的遗嘱部分无效是错误的。

? 选项B涉及受遗赠继承权行使的方式。《继承法》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放弃遗赠。

? 选项C涉及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责任问题。《合同法》374条规定,保管期

?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C,古画由乙保管属于无偿保管,发生意外灭失时,乙是没有重大过失的,所以丁不能要求乙赔偿。

? 选项D也错误,因为一旦受遗赠人作出了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人就可以从遗赠执行人那里得到遗赠财产。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也不会归于消灭,而是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

案4:该纠纷如何处理?

?张某于20xx年12月5日与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以50万的价格卖给周某,周某交了40万给张某,还有10万元未交付,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张某死亡.黄某手持张某的遗嘱,主张房屋归自己,经查:遗嘱是20xx年元旦所立的自书遗嘱,明确该房遗赠黄某.

案5: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何女之父何某与董某是十几年的同事和挚友。二人都酷爱集邮,并有30多年的集邮史。20xx年10月何某患重病,借董某和单位的几位同志去医院看望他的机会,何某提出立遗嘱,于是他本人口述另一人代书,在场的其他同志作证,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积攒多年的集邮票册全部赠送给挚友董某。20xx年4月,何某去世,在5月分割遗产时,董某要求按遗嘱接受老友的集邮票册。而何女提出,董某不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董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是指遗赠人(亦称被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嘱人死后其遗产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由民间总结而来---对五保户的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双方法律行为

扶养人:享有取得遗嘱人遗产的权利,以承担对

遗赠人的扶养义务为前提;

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以承担将自

己死后的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条件。

?(2)遗赠扶养协议是从协议签订时生效的诺成性法律行为

?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生效;

? 扶养人要履行扶养之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效力优先于遗赠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的处理:

?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

?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4)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有一定限制

?遗嘱人只能是公民,而且一般多为生活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

?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

(二)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扶养协议:双方法律行为

遗赠: 单方法律行为

2.是否支付代价不同

扶养协议:有偿

(双方都在获得一定利益的前提下,支付代价)

遗赠:无偿

3.效力不同

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

(遗赠的效力低于协议)

有协议,也有遗赠的,不抵触,分别按照协议和遗赠处理;相抵触的,与协议相抵触的遗赠是

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4.主体不同

?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集体组织;

?遗赠: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5.生效时间不同

?扶养协议:签订之日

?遗赠:死亡时

(三)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利义务表达在协议中:

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包括遗赠和扶养两个方面

(1)遗赠财产名称、数量及财产所在地;

(2)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遗嘱人的权利义务;

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1. 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享有受扶养人扶养(包括生养死葬)的权利;

---义务:承担生前妥善保管遗赠财产,确保该财产在死后能够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义务。 (不得再行处分该财产)

2. 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义务: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规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1 . 双方达成一致,协商解除

由一方提出,双方进行协商;

提出的一方应当有一定的事由:如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等;

解除的后果: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的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的一般不给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意见第56条:

?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3.其他解除的情形:

--遗赠的财产意外灭失,扶养人可以提出解除协议

(所有权未转移,风险由遗赠人承担)

---如果扶养人先死亡,协议自动解除;

(当事人不存在。)

(五)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当事人与近亲属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与近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影响

?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不变

?遗赠人的子女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扶养人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

(六)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解除协议纠纷的处理

?法院先调解,调解不成,判决维持或者解除;

?根据意见第56条处理:有无正当理由

?2.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受扶养权

?法院区别对待:看扶养人履行义务的情况。

?3.对事实遗赠扶养协议的处理

?没有书面协议,有证据证明有口头协议存在,可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对待。

?4.对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赡养协议的处理

?---如果子女约定如何分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该协议中明确子女尽了赡养义务的,父母财产归子女,是无效的。

司考真题:单选

?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及解析:

答案:C;考点: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区别:

1. 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履行完全取决于赠与相对人的意愿,相对人即使不履行条件的内容,法律也不能强制执行,相反,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从签订协议的那一刻起,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就属于他的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2 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了赠与合同的效力,在条件成就以前,赠与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法律地位。而遗赠扶养协议从双方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继承法》第31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题,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可见,生养死葬的义务属于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并非条件,甲与乙签订

的应该是遗赠扶养协议,所以A错误。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B也是错误的。《意见》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题,作为扶养人的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他用,对此,甲可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返还房屋,据此D错误。

?遗赠抚养协议还不同于遗赠,所谓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有在赠与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从双方形成合意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6:李某有权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吗?

?张某中年丧妻,无子女。19xx年1月,张某与村民委员会订立协议,由村民委员会负担张某的生养死葬,而张某则在死后,将自己的住房五间和一幅宋朝字画交与村委会。李某和张某是有多年交情的老朋友,为了表达友情,19xx年6月,张某亲笔立下遗嘱,表示要将自己所有的一幅宋朝字画赠与李某。19xx年1月,张某去世。李某拿着张某的遗嘱要求交付字画,遭到村委会的拒绝。

案7:该案应如何处理?

?赵保瑞有两个儿子,赵刚与赵强。19xx年3月1日,赵保瑞与两个儿子书面约定,赵保瑞住大儿子赵刚家中,由赵刚承担赵保瑞的生养死葬义务,赵保瑞则在自己死亡后将遗产都赠与赵刚,赵强自愿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不久,赵保瑞和大儿子赵刚发生矛盾,老人一气之下便搬回自己的家中。 19xx年7月1日,赵保瑞又与同村村民王一明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王一明承担赵保瑞的生养死葬义务,

?赵保瑞则在自己死亡后将遗产都赠与王一明。王一明按照协议一直扶养、照顾赵保瑞,直到19xx年12月赵保瑞死亡。赵保瑞死亡后,他的两个儿子赵刚与赵强认为,赵保瑞与同村村民王一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未征得两个儿子赵刚与赵强的同意,且扶养时间只有半年,因此是无效的。其父亲的遗产应由赵刚与赵强继承,他俩表示愿意补偿王一明给付的扶养费和劳务费,但王不同意。于是赵刚与赵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案8:该案应如何处理?

?唐某与丈夫已到年满40岁,尚未生育子女,便收养了同村孤儿肖某为养子。肖某长大结婚后,便与养父母分家另过。19xx年,唐某因脑血栓后遗症半身不遂。2年后,其夫病故,唐某由其弟唐祖根及养子肖某共同照顾生活。由于唐某久病不愈,肖某深感不耐烦,遂于19xx年与同村朱某协商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由朱某扶养唐某,唐死后肖某自愿放弃继承权,唐的遗产全部归朱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肖某即将养母唐某

?送到朱某家。虽朱某经济并不十分宽余,但他悉心照顾唐某。19xx年底,唐某生病,朱某无钱送其就医。肖某虽知道此事,却毫不理会。唐只得向邻居借款500元钱看病。1年后,唐病故,遗有房屋5间及价值1000元的农具。肖某再次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唐祖根与朱某却因遗产继承产生了争执。二人诉至法院,唐某的邻居也加入进来,主张其500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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