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协议书

人事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经甲 、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 、乙方自愿选择人事代理服务。

二 、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和乙方的选择,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内容包括:确认或保留原有身份(人事关系);计算工龄;人事档案接收、整理、保管、转递;按乙方申请,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办理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档案工资核算及调整;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确认和评审;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转移、调阅档案材料。

三、乙方的就业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工资 、福利等均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人事代理协议,造成的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期届满前,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续签协议,或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调出手续。否则,甲方视为乙方继续委托代理档案和人事关系,甲方可依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计收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费,并保留追收乙方欠费的权利,如未及时缴足费用,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一次性交缴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的代理费共     元。

七、乙方若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接收),其个人委托代理期间需按现在工资标准补缴社保。如不愿补缴,需放弃个人委托代理期间工龄,即入伍时间按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时间起算。

八、乙方户籍等各类关系挂靠甲方,人事关系 、档案转出后,需在三个月内需将各类关系迁出转移,如逾期未办理,甲方将按人事代理费标准向乙方计收期间的服务费,甲方不承担本协议所负责任。乙方超过半年不办理转移手续,甲方视乙方为自动离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的相关档案如不在甲方,请及时将档案转到。所需调档函可由甲方出具。如未及时将档案转来,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名后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续约情况:

 

第二篇:人事代理协议书范文

人事代理协议书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工作需要所聘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委托甲方管理。甲方为乙方所聘用的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或单纯寄档服务。

二、乙方与受聘人员须签定《聘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

三、甲方为乙方办理人事代理的受聘人员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保管档案;代办毕业生就业手续(代办费由乙方缴纳);保留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职称确认;协助办理职称评审;出国(境)政审;出具相关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归档;代办代理人员流动手续(代办费由乙方缴纳)。甲方为乙方办理单纯寄档的受聘人员提供以下单纯寄档服务:保管档案;升学(出国)政审;出具档案寄存证明;材料归档。

四、乙方须及时向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受聘人员各类社会保险。受聘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由甲方协助办理。

五、乙方须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负责受聘人员的计生工作,承担受聘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责任。

六、乙方须按有关规定负责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假期、专业培训及思想教育等。

七、乙方须于每年八月一至十五日向甲方缴交受聘人员的人事代理服务费或单纯寄档费,人事代理服务费按每人每月人民币贰拾元缴交,单纯寄档费按每人每月人民币壹拾元缴交,由单位负担。逾期每天将按规定加收千分之三滞纳金;逾期半年不交的,甲方不负本协议所负责任和义务。

八、乙方受聘人员解除合同的,乙方须在壹个月内通知甲方,并提供解除合同、工作鉴定及人事代理服务费或单纯寄档费缴交截止时间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因乙方未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已解除合同的受聘人员的人事代理服务费或单纯寄档费仍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须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有乙方公章),复印件由甲方留存。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乙方因单位名称、地址或法人代表变更,须及时向甲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同等效力。本协议所涉及的人事人才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及办事材料由甲方根据有关人事人才政策法规制定和调整,不须事先通知乙方,本协议继续有效。 根据国家人事部、省、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漳州市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

甲方:漳州市人才交流中心 乙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漳州市腾飞路人才大楼 地址:

邮编:363000 邮编:

电话:0596—2032911 电话:

传真:0596—2032953 人事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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