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协议书[1]

人事代理协议书

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以及四川省的有关人才流动和人事代理政策法规,接受(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的委托,代理乙方的人事业务,共同订立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期内,甲方提供下列人事代理及管理服务:

1.及时通报国家及地方人事人才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2.管理乙方员工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提供借阅查询及出具与档案记载内容有关的证明;办理相应的职称申报、出国境政审、生育指标(限成都市 6 城区户口的育龄妇女)以及接转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等相关手续;

3.协助乙方做好人才招聘工作;为乙方招聘的国有单位人员办理工作流动或辞职审批的人才流动手续;并确认保留存档人员的原工作身份和计算连续工龄;

4.协助乙方引进外地人才入户及办理相关调(流)动手续;

5.为乙方代办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接收就业手续以及办理有关户籍关系;并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

6.协助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

7.办理其他另经协商需要代理的事宜。

二、本协议期内,乙方承担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指定专人与甲方联系,办理有关人事代理事宜;

2.乙方负责提供所聘人员的人事档案所在地方或单位,并出

函介绍所聘人员到甲方办理其流动及人事档案的调转手续;

3.乙方与所聘的存档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乙方应于办理手续的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甲方(函告须加盖乙方公章), 同时督促当事人到甲方另行办理转存手续;甲方见乙方函告或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后,按规定为个人办理转存手续,其《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中涉及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就此自动终止;

4.乙方及时按年支付给甲方委托代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费每人每年 240 元;其它人事代理专项服务费以实际发生的代理项目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受理时支付;

5.本协议的内容乙方应如实告知本单位员工。

三、乙方付费方式:初期采取单位每办一个(或一批)档案托管后即结清(或分批分段结清)相关管理服务费,到次年在确定统一期限后,经核算存档总数的相关管理服务费按年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甲方帐号:44xxxxxxxxxxxx0403 、 开户行:工商银行东城根街分理处)。

四、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若一方要求解除协议,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解除本协议。如有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另经双方协商约定。

七、附件:《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名单》

甲方代理人签字: 乙方代理人签字:

盖公章 盖公章 地址:成都市小南街99号 地址:

邮编:610015 邮编: 联系人:

电话:86130505

签订协议日期

联系人:电话: 二○ 年 月 日

 

第二篇:《人事代理协议书(律师事务所)》1

编号:

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

人事代理协议书

(律师事务所)

甲方: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

乙方: 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接受 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的委托,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管理乙方委托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及关系。乙方委托代理人员以乙方提

供、经甲方书面确认符合甲方存档条件的委托存档人员名单为准。

2、保留委托代理人员的原身份,调出时按原身份介绍到新的就业单位。

3、依据档案记载为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出具相关人事证明材料。

4、在未得到乙方通知时,不得应个人要求调转其人事档案或提供相关人事代理

服务,但甲方可依据法院判决等生效的司法文书确认的事实,为个人办理调档手续。

5、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及

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手续。

6、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申报表审核手续。

7、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出具商务、公派出国出境的政

审相关手续。

8、为乙方提供有关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服务。

9、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协助乙方查阅乙方委托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10、不负责人事档案保存以外的福利及其他管理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是经北京市司法局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机构(向甲方提供注

册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并及时向甲方书面通报单位变更情况(一个月内)。

2、乙方应委派专人按甲方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保存及相关档案

利用服务等事宜,如变更专人或联系方式,须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通知

并明确变更事项。

3、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必须是与乙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且该劳动合同在有效

期内的聘用人员,且男在50岁以内、女在45岁以内。

4、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提供委托代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并为甲方

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工作提供方便。

5、乙方负责对乙方委托代理人员进行考核,于每年底或翌年初向甲方提供书面

考核鉴定,乙方提供的委托代理人员的考核材料需得到委托代理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1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乙方独立行使员工聘用、管理、解聘等劳动用工方面的权利,同时乙方独立承担劳动用工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7、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办理商务、公派出国出境手续时,乙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向甲方出具同意其出国出境的证明和近期表现鉴定。若乙方鉴于委托代理实际情况不同意出具出国出境证明及合格的表现鉴定,需向甲方出具书面说明。

8、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出具当事人在单位聘用期内的鉴定材料(乙方盖章和本人签字)和单位委托代理人员解除代理关系的通知书(乙方盖章和本人签字),且在15日内送达甲方或交予当事人前来办理档案调转手续,否则乙方应继续为其支付存档费至档案转出月。因乙方迟延办理乙方委托人员档案转出手续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费用标准及收缴方式

1、乙方委托代理人员档案管理费每人每月十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乙方统一支付,最长欠缴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有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委托存档,乙方须为其预交一年存档费。

2、代理期间发生的除人事档案以外的人事代理服务按甲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结算。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及自身管理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开展人事代理服务,乙方有权拒付人事代理费用。

2、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无故不缴纳人事代理费或不配合甲方相关工作,致使人事代理无法进行,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的代理服务。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前一次性结清甲方已为乙方提供的全部服务所应缴纳的费用,乙方应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转移或相关材料交接手续。

5、甲乙双方应自觉维护对方的信誉,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6、若乙方存在违规委托档案行为,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的代理服务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将所有代理人员档案转出,必要时将乙方违规行为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

五、其他事项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六个月内未与甲方发生委托代理服务事项,本协议自动失效。

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若出现无委托存档人员或未委托甲方其他人事代理服务的情形持续超过十二个月的,本协议自动失效。

3、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4、本协议未尽事宜待双方商定后另行规定。如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

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