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安全协议书

中小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犯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学生禁止骑摩托车上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不坐无牌无证的车。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和购买零食吃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应按学校签订的责任书履行职责,否则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负责。如果受害方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可承担部分责任。

11.学校应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及时消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2.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山塘、水库建筑工地水塘洗澡,严禁学生攀爬学校围墙及其他建筑物、树木等,由此造成伤害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3.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学校责承教职工负责。

14学生应提高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不带零食进校园食用。不食用过期,变质食品、野果等食物。违者由此造成的伤害校方无责任。

15.已投保的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6.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进行协商调解。受伤害的学生的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住校生每星期天(或节假日放假)返校时间为下午15:30—18:00时;走读生每天到校时间为早上7:00—7:20,下午14:00—14:20。

18.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注:1、以上协议如学校负责人、班主任因工作变动,由变动后的负责人、班主任来履行协议内容。

2、本协议书如有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

甲方:(盖章) 学校负责人: 代表签字 班主任: 乙方(学生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中小学安全管理协议书

石门县三圣乡完小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石门县三圣乡完小(学校名称)

乙方: (学生姓名)

为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一、校方的责任和义务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和法制教育。

2、努力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全体教职员工负责对学生学习、生活等活动场所及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学校教职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不得安排学生参加中小学生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它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或相关活动,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加强对学生的交通、饮食、防火、防水、防震等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用电、用药(含教学实验用药品)、用气(煤气)等常识教育。

5、教育学生讲文明,懂礼貌,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教育学生互相关心,互谅互让。教育学生不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不吸食毒品,不打架斗殴,不损坏公物,不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室、录像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公共场所。

二、监护人的责任与义务

1、学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及责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

2、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共同教育学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3、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引发对本人及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触犯法律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4、学生若患有先天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时,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应在学生进入本校学习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校方,以便校方及时掌握情况,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对其监护对象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防火、防盗、防溺水、饮食卫生等方面的教育。严禁学生在没有家长的陪同下下河、下塘、下池洗冷水澡,严禁学生擅自离校,严禁学生打牌赌博,严禁学生打架斗殴,严禁学生吸食毒品,严禁学生进入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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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并及时掌握学校作息时间的变化,防止学生脱离学校监管和家庭的监护,有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学生安全自律要求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如在下列情况下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

①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身患疾病、未向学校报告的;

②学生违反实验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的;

③学生在校期间自残的;

④学生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⑤学生在读期间擅自离校后发生的;

⑥学校放假假期学生在校外和未经学校同意滞留学校发生的。

⑦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引发的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约定

1、因地质灾害、雷电、洪水等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2、学生在校期间,因他人行为不慎或故意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伤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3、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学校和监护人协商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二份,学校和监护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转出本校学生自办理转学手续之日,合同即刻失效。

学校(盖章) 学生监护人(签字):

校长(签字):叶发建 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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