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打印版

编号: 劳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二环东路7233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徐 挺 施工工地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充分了解并接受《员工手册》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共同信守所有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C (A:固定、B:无固定、C: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于 年 月 日开始,至 终止结束。其中试用期为 / 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必要时乙方也同意服从甲方的调度,完成一些力所能及的其他工作。乙方自觉遵守公司《员工手册》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工作地点在: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并依法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由双方协商

后统筹安排。

四、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和加班工资三部分构成。其中,月基本工资为 元(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甲方在每月的 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基本工资,乙方完成的工作量或出勤情况甲方每月结算一次并张榜公布,在年度考核周期结束时结付。详细情况见公司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

中途离职人员的工资与在职人员工资同步结付。

五、社会保险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的社会保险权利。鉴于乙方工作的流动性,为方便乙方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根据乙方要求,就乙方社会保险办理的地点和方式协商如下:由乙方在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甲方凭缴费#5@p、社会保险手册等相关证明,在工资考核周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依法承担相应部分费用。

其它福利待遇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2、甲方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3、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按章操作,服从指挥,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5、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无安全保护

设施的危险作业。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争议处理

甲、乙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办理。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对方全额赔偿。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约定事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未及事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版本 (打印版)

编号:

河南慧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分公司劳动合同书

用人单位: 员工姓名:

(甲方) (乙方)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办公地址: 家庭通讯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电话:

户口所在派出所:

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版本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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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前往 工作(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派遣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三条 根据用工单位需要,乙方在用工单位从事 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和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绩效评估结果,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水平,乙方愿意服从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按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时,应安排乙方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假期待遇。具体按甲方和用工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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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乙方为用工单位提供了符合岗位职责约定的正常劳动后,按照用工单位当地相应岗位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薪酬标准,甲方委托用工单位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乙方试用期、患病、负伤、出差、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

第十条 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无法正常缴纳,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证据或书面说明,由此导致甲方承担的所有费用支出,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为农民工的,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二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标准。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乙方从事井下等特种作业的,甲方和用工单位应对乙方进行专门的劳动、安全、职业资格准入、卫生培训,培训合格发放相关资格证;乙方应遵守规定,持证上岗。

七、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公司内部网络、员工手册、制度汇编、公告等多种方式公示,乙方有义务及时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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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声明:已经或将要阅知甲方和用工单位制定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知悉并认可规章制度及公示方式,并不以乙方在该文件上签字作为乙方知悉该规章制度的条件。

第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工作规范,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爱护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根据要求参加甲方和用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用工单位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及乙方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乙方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乙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甲方和用工单位损失或纠纷的,由乙方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乙方退回甲方。

1、乙方应如实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关的个人信息、身份证明、学历、体检证明、能力资格证书,承担真实、有效的责任,如有伪造、虚假情形,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追偿相应损失。

2、乙方入职时应如实告知甲方和用工单位,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作出书面声明。本合同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和用工单位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兼职工作,如有发生,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并追偿相应损失。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可以依法随时解除本合同,不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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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1)应聘时提供的离职证明、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工作经历、体检证书或婚姻、生育证明是虚假或伪造的;

(2)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3)应聘前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4)应聘前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5)试用期间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

(6)试用期故意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

(7)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8)试用期内达不到《职位说明书》规定的工作标准或定额要求的;

(9)其他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情况:

a.

b.

c.

(二)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1)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恐吓、偷窃等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危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2)组织或参与非法罢工、非正常渠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

(3)行为不端,损害甲方和用工单位声誉、名誉的;

(4)违反规定无证上岗或岗证不一的;

(5)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以上的;

(6)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35天的;

(7)出现违章、违纪现象一年内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8)试用期满后,发现应聘过程中提供的应聘资料有虚假、有欺瞒的; 4

(9)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或对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0)受警告、拘留等治安处罚后(六个月内)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11)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玩游戏、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12)甲方或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制定规定,合理调整乙方岗位,升降乙方工资时,乙方不服从甲方或用工单位调动、分配安排的;

(13)其他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a.

b.

c.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严重失职、渎职,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的;

(2)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的;

(3)阻碍正常的工作调查,隐瞒真相甚至破坏现场的;

(4)偷窃用工单位设备、原材料、产品或其他财产,或间接为盗窃行为提供信息的;

(5)蓄意破坏用工单位的财物,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一次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6)违反保密规定,泄漏甲方或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

(7)贪污腐化、收受贿赂、挪用公款,数额达2000元以上的;

(8)擅自离岗、私自换岗,或有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9)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指挥的;

(10)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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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提供服务的;

(五)乙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

(六)拒不服从甲方派遣的;

(七)甲方与用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务派遣协议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另行派遣工作单位的;

(八)乙方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用工单位可以将乙方退回,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和用工单位经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依法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后,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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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依据本条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如依据本条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给甲方和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正在被审查和例行审计期间的;

(三)违反服务期约定,尚未支付违约金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或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或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将工作期内交给其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以及乙方留存的工作文件、技术资料等一切与工作有关的材料,全部交还给甲方和用工单位,其中工具、物品遗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乙方应在其最后的工作日前,办理完结工作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 7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前,若用工单位仍有用工需求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原合同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一)由甲方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合同的;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和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本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被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或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或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合同的;

(六)劳动合同期满,甲方未提出续订合同;或者甲方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乙方不同意而未能续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乙方解除劳动合 8

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乙方月工资高于用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20xx年1月1日起计算。20xx年1月1日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甲方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补偿年限计算至20xx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为招收录用乙方而支付的费用;

(2)甲方和用工单位在合同期内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甲方和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乙方违反培训协议给甲方和用工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

(5)乙方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约定给甲方和用工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

(6)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的,应对甲方和用工单位由此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乙方严重违章违纪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方和用工单位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还依法保留索赔的权利;

(三)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未经许可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兼职工作,由此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实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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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方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五)甲乙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乙方违反保密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调解不成,双方或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或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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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的《员工手册》、《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制度》、《员工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属于本合同附件,与本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另一份交用工单位备案。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法 定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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