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协议书(1)

xxxx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0577)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大洋望府商品房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位置及价格

1、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            单元  室房屋(以下简称该商品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为预测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为(大写)                        元整(小写:              元)。优惠后价格为(大写)                        元整(小写:              元)。

二、付款方式

买受人同意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元)。作为买卖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买受人支付的定金转为购房款。

    乙方采取的付款方式为:        。

【壹】一次性付款         【贰】分期付款         【贰】银行按揭

1、一次性付款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与甲方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商品房售款全部房款。

2、分期付款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第一次支付商品房售款全部房款30%即(大写:                        元整(小写:              元)(含签订协议书时支付的订金)

(2)、第二次于本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即                  日前支付商品房售款全部房款的30%,即(大写:                        元整(小写:              元)。

(3)、第三次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商品房售款全部房款剩余尾款。           即(大写:                      元整(小写:              元)。

3、按揭方式付款

    买受人应于本协议签定后的7日内携带购房所需相关资料至      售楼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付清首付款,并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向甲方提交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应交所有资料。

 三、出卖人收取上诉款项后,不得擅自提高买受人所定该商品房的价格。因出卖人工作差错造成该商品房面积、价格计算或填写等方面发生错误或错漏时,买受人和出卖人双方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可据实纠正。

四、出卖人收取上述款项后,不得擅自将该商品房转卖他人。若出卖人违反本协议将商品房另行出售而导致买受人不能购买所认购的商品房,则视作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对买受人所交定金予以双倍返还。

买受人如逾期未到上诉地点完成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逾期未支付 分期所需支付的款项,则视作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向出卖人所交的认购定金不予退还,自动转为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将上诉商品房另行出售。

五、签订本协议后,不得更名、退换所认购住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已付定金不退,自动转为违约金。

六、乙方在签定本认购协议书时已经充分、仔细对建成房屋坐落位置、结构和周边环境有了明确的了解或已对将建成的房屋通过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有了充分了解。 

七、 甲方向乙方展示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或其它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乙方参考,不作为甲方的承诺依据。 

八、 乙方对自己向甲方提交的联系方式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如需更改联系地址或电话,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如未能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甲方无法通知和送达在内的一切责任和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本认购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本认购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经甲乙双方签订大洋望府《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终止,原件由甲方收回。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销售员: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商品房认购定金是不是霸王条款

商品房认购定金是不是霸王条款

编者按买房子先签“认购书”,得向发展商预先交定金,这是全国各地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都喜欢采用的营销方法,于是便有不少“精明”的开发商动起了歪点子,在“认购书”中设下种种“陷阱”,让处于弱势中的购房者防不胜防,定金常常是有去无回,干吃哑巴亏。

广东省消委会运用法律武器对售房“认购书”中有关定金条款的种种“陷阱”予以点评、揭露,使其现出原形,并承诺为消费者维权,讨回公道,这实在是为广大消费者办了一件大好事。希望广大消费者通过阅读这组报道,能够增长法律知识,在购房活动中可以预防定金“陷阱”,能够有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姚芃为使消费者在签署房地产认购书时享受应有的知情权,日前,广东省消委会就“商品房认购定金是否属于霸王条款”问题,邀请社会方方面面代表召开了商品房认购定金论辩会,并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进行点评,向社会公告目前房地产销售环节存在的五大不平等现象。

长期以来,在商品房买卖中原本有着明确的法律身份的“定金”,却让消费者吃尽了苦头。究其根源,大都是“认购书”惹的祸。消费者买房签认购协议书并交付定金,已成为房地产行业的一个惯例。然而,就是这个行业惯例,却惹来众多投诉与争议,消费者因最终无法与发展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又无法收回定金投诉到消委会的纠纷数量与日俱增。

据了解,消费者在签署房地产认购书时普遍没有享受应有的知情权。在此情况下预交了“定金”,一旦发现开发商“有诈”,定金是否该退?消费者质疑有关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也得不到明确的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无法界定的问题,而且该司法解释忽略了消费者在签署房地产认购书时普遍没有看到合同条款,没有足够知情权,因签订认购书时没有看到合同文本,导致事后无法接受合同条款的内容,造成无法与发展商签订合同,这类情况算不算“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该司法解释并不明确。

广东省消委会召开论辩会,并提出法律点评,对解决长久以来消费者购房时关于“定金”的疑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广东省消委会决定,对受理房地产定金的投诉,只要符合退还定金条件的,统统转给发展商,并要求其退还,如果发展商不予理会,消委会将代表消费者起诉发展商,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东消委会揭穿认购书五大陷阱

一、把“缺胳膊少腿”的认购书强行赋予“合同效力”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本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

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责任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目前发展商制定、要求消费者签署的房地产认购书,除了前面4点以外并没有其他内容,在消费者对许多收楼条件不清楚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交付定金,要求消费者交付首期房款,这明显剥夺了消费者在签署认购书时的知情权。 点评:虽然,法律上没有要求认购书必须等同于合同,但是在目前的房地产买卖实践中,消费者在购房前必须先签署认购书以及交付定金和首期房款,在完成了上述手续后才能看到和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这对消费者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发展商这种认购书不等同于正式合同却要求消费者交定金和首期房款的行为同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是钻法律空子的一种手段。

二、购房合同不能改,不买房想要回定金没门儿

商品房的销售合同应该是发展商和消费者共同磋商签订的,消费者与发展商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据消费者投诉反映,目前房地产的销售实践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由发展商单方制定,发展商甚至把建设厅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中的空白处也自行填好,让消费者直接签名,没有任何修改和商量的余地,如果消费者不就范可以,那你就不要买房,一万元的定金也不退还。更有甚者,就是消费者签署这样没有选择余地的合同,还要给发展商指定的律师交付律师费用。

点评: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根据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上述问题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或以胁迫、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消费者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发展商也应该把定金退还给消费者。

三、请君入翁,付了首期再签约

目前房地产的认购书上没有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却普遍存在要求消费者在签署正式合同前交付首期房款的现象。

点评:首期房款的支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商品房的出卖方在其提供的认购书中,要求买方支付首期房款,而又不涉及买卖合同其他内容,这样的认购书不具备正式合同的性质,在这样的条件下就要求消费者交付首期房款有失公平,消费者可以拒绝交付。

四、房地产商减轻自己的责任,违约不退双倍定金

目前的房地产认购书普遍要消费交付定金,但定金条款只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并没有约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点评:这是一则明显的霸王条款,发展商在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按照合同法规定,这种由发展商提供的免除其有关定金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如果出现卖方不履行约定的情况,应当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给买受人。

五、不尽义务,抵押情况不透明

目前市场上仍存在销售抵押房现象,消费者抵押房存在一定的风险。有集体投诉表明,消费者一次性付款购房后,到国土房管局查询产权登记才发现所购商品房的产权不是自己的。所以,有关部门要求发展商销售抵押房一定要告知消费者。现在国土房管局已经把地产商的楼房抵押情况记录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

面,但有些发展商并没有把它挂出来,有些发展商虽然挂了出来,但由于字体太小,没有专业知识的消费者不一定会看得懂,售楼方在消费者签署认购书时也没有把楼盘的抵押情况主动告知消费者,更不会把房产的抵押情况写进认购书,许多消费者是在签署了认购书、交付了定金后,到国土房管局去查询才知道所认购的是抵押房。

点评:根据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业,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发展商的告知义务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因此,对房屋的重要情况,如产权状况(有无抵押等),发展商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而非消极履行,如没有明确、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的,应视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抵押房而要求退定金,发展商同样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认购书签订后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20xx年1月,付某与某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达成协议,委托咨询公司办理购买一套由本市金地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的全部手续。付某向咨询公司交付了2万元定金,双方签订了定金收付书,其中约定:付某委托咨询公司代购商品房一套,总金额19万元,付某支付定金2万元,办理周期为4个月。经咨询公司从中促成,付某与金地公司于20xx年2月初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付某认购金地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9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100元,价款支付方式、交房日期等双方未达成共识的事项,另定日期进行协商;双方于20xx年4月30日之前(至迟于20xx年5月30日之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某向金地公司支付2万元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认购书签订后,咨询公司将付某支付的2万元定金交付给金地公司。后因付某与金地公司均受到非典型性肺炎的影响,对认购书的未尽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直至20xx年7月,双方都没有进一步的接触。因此,付某提出返还定金的要求,金地公司则称,定金是作为订立正式合同的担保,因为没有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收取的定金不应予以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交付的2万元定金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但定金交付后,付某并没有完全接受开发商的要求而达成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未能最后签订买卖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付某。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商品房销售中认购书与定金的性质。

出卖人于买受人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行签订认购书,就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是目前商品房买卖的通常形式,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对于认购书的性质,应当明确两点:首先,认购书是独立的合同。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前为设立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符合《合法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这一合同定义。因此,认购书可以成为独立的合同。其次,从认购书签订的过程和约定的内容看,认购书是当事人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是约定当事人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就商品房买卖进行磋商,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所以,认购书尚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说,认购书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即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当事人在签订认购书时,约定交付定金的,认定金为立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明确了双方约定定金时的适用规则。

本案中,付某向金地公司支付2万元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后因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对交付的2万元定金应作何处理呢?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合意。在合同领域奉行“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享有合同自由,包括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同谁签订合同及合同的内容、形式等。合同是双方自由磋商而最终达成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因此,即使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定金作为订立本合同的担保,一方也没有义务为达成合同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完全接受对方的要求。对此《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说明,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只有在因为支付定金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对支付的定金才无权要求返还。本案中,付某与金地公司最终没有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由于付某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因此,出卖人金地公司应当将收取的2万元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付某。

该案中还涉及一个房地产中介机构,即咨询公司。实践中,房地产中介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本案中的咨询公司属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等经营活动。中介机构承担的义务是联系欲建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促成合同的签订。合同关系成就后,中介人可以依据中介合同的约定收取报酬;如果合同未能成就,中介人无权收取报酬。对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中介人不负任何保证责任,除在中介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外,亦不对双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适应角色转

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

———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0xx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

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 产 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 产 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

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新的飞跃。

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

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作都有序地开展。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有序,顺利开展。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合理化。

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

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

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沟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以“活动”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和水平。一年来,我立足以活动来促使自己尽快适应角色,迎接挑战。今年五四,团区委以全区人居环境整治为依托,以“五四火炬传承九十二载生生不息,铁东青年投入人居环境立志强区”为引领,积极开展了“共青团路,红领巾街”,“铁东青年林”等一系列活动。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深化了理解,使自己对团务工作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以绩为先,进一步完善团的组织建设

把《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中去,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托党建,从政策层面来解决和落实基层团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基层团干部的待遇问题。积极争取党组织在团干部配备上的重视和支持,基层团干“转业”得到了很好的安排(叶赫的荣威,住建局遇良,卫生局王国宴等);二是解决好基层团组织活动的经费问题。积极争取专项,今年为每个乡镇街道从团省委争取经费三千元,共计三万六千元;三是团的基层组织格局创新工作。按照“1+4+N”模式,通过换届调整选配了大批乡镇(街道)团干部,变原有的“团干部兼职”模式为现在的“兼

职团干部”模式,提升了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此次工作得到了团市委的充分认可,20xx年四平市组织部班工作会议在我区召开。

以服务青年需求为目的,从单一组织青年开展活动转到生产环节,开展就业培训、创业交流、贫富结对;以服务党政中心为目的,发挥团组织自身优势,引导青年树立市场意识和投资意识,强化科技意识和参与意识,投身知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文明创建、环境整治、植绿护绿、社会治安等活动,把党政思路实践好。突出做好当前新兴的农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建团工作,延长团的工作手臂,丰富团的组织形式。先后与农联社、吉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协调,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帮扶支持。特别是吉林银行的“吉青时代”小额贷款项目更得到团省委的无偿贴息。

五、以廉为先,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明形象

作为新任职的年轻干部、党员干部,我既感受到了组织的信任与关怀,同时也感受到了责任重大。我区在党委和政府的带领下,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越是这种时候,就越需要我们这些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共 产 党员的先进本色。深知,作为一级干部,应该努力做到“清正廉洁”。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要不断加强实践锻炼,要结合党的历史经验、改

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及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实际,来刻苦磨炼自己。勇于剖析自己,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净化自己的灵魂。不断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在思想上、在行动上、生活中争作表率。在团区委开展“争做勤廉表率,竭诚服务青年”主题教育活动,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会,全面启动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活动。按照学习贯彻区委、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我们根据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要求,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立了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由我任组长。按照“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明确了单位正职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年约谈团干部一次,就有关廉洁从政个人“不准”和“禁止”行为适时对所管的团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在20xx年即将到来之际,共青团区委迎来组织部考核组,对共青团区委一年来的工作进的实地测评,感谢组织的帮助与关怀,今后我们更要自觉地接受组织的监督与考核。铁东区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今又开始了新的征途。广大青年有幸成为亲历者,成为追随者,同时我们也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受益者。我们应该心怀感恩,心存畏惧,“做一个组织和群众信赖的人,做一个同事和朋友敬重的人,做一个亲属子女可以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能

够问心无愧的人”。我们要牢记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方针路线,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攻坚克难、求富图强”的四平精神,坚定不移的实施 “五区”战略的发展规划,为建设富裕和谐新铁东的伟大目标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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