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合作合同

编者注:本合同为合作建设工程的框架协议,其中包括了BT和总承包两种合作建设方式的内容,参照本合同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使用。

工程项目建设合作合同

甲方:XX公司

乙方:XX公司

20xx年

XX工程项目建设合作合同

甲方(全称):XX公司

乙方(全称):XX有限公司

鉴于:

(1)XX省[200X]XX号文件决定:甲方是“XX规划区”主开发商和项目发起人;

(2)甲方决定对“XX规划区”中的主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道路、绿化、管网、桥梁、市政配套设施等)以及其他甲方作为主开发商开发的部分酒店、住宅等项目依法选择项目建设方进行建设;

(3)乙方是具备BT投资建设以及施工总承包建设经验和能力的大型施工企业,同时具有公路、市政、房建、装饰装修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并经依法参加甲方组织的招标活动并中标,成为本合同约定的上述“XX规划区项目”建设方。乙方同意按照约定的条件负责“XX规划区”工程项目的建设;

(4)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模式与乙方合作建设“XX规划区”内的工程项目,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各子项目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条款向乙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规划区”工程项目合作建设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XX规划区工程项目建设合作合同》。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XX规划区”

项目地点:

二、 合作建设范围及内容

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模式开发建设“XX规划区”XX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主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道路、绿化、管网、桥梁、市政配套设施等)及

其他甲方作为主开发商开发的部分酒店、住宅等项目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建设内容详见各子项目合同书。

三、 合作建设模式

(一)甲方和乙方同意以BT投融资建设的模式或者施工总承包的模式在本合同合作建设范围内进行合作。甲方履行项目建设业主和业主代理人职责,乙方履行部分项目建设及工程施工总承包职责。

(二)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合作建设范围内的各子项目的具体建设模式,由甲乙双方针对各子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可以采取BT投融资建设的模式或者施工总承包的模式进行开发建设,并签订各子项目的建设合同。

(三)截止至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已确认:对于XX大道、XX路、XX路等甲方计划即将开工建设的道路项目,由甲乙双方合作建设,上述合作项目建设模式在各子项目中另行协商确定。对于XX度假酒店,甲乙双方采取BT投融资建设的模式进行合作建设,对于XX度假酒店项目,甲乙双方采取施工总承包的模式进行建设。

四、 合作项目期限和质量标准

1、项目开竣工时间

本合同约定项目预计在 年内完成。具体各子项目工程的开竣工时间将根据甲方建设工期的要求确定,详见各子项目《BT投融资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

2、质量标准

项目建设质量标准根据甲方对各子项目提出的具体质量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确定,具体见各子项目《BT投融资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

五、 双方的工作内容

(一) 甲方的基本工作内容

1、甲方按照本合同及各子项目合同的约定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建设施工所需全部批准文件、向乙方提交工程地质

详细勘察资料、组织施工图设计并向乙方提交施工图。

2、按本合同及各子项目合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二)乙方的基本工作内容

1、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子项目采用建设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情况下,乙方负责完成工程范围内的采购、土建、安装、管网、绿化,室内外装饰工程,零星拆除,工程管理,工程验收,招标工程范围内对工程有影响的交叉施工配合,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依法可分包的专业施工、安装工程项目的发包等乙方作为建设施工总承包方的工作。

2、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子项目采用BT投融资建设模式的情况下,乙方除负责实施上述建设施工总承包方应当完成的工作外,还应当负责项目融资计划、资金保障和BT建设组织管理等乙方作为BT建设方的工作。

六、 合同价款

(一)本合同范围内甲乙双方合作建设的工程施工项目总投资额约为人民币XX亿元。

(二)如果甲乙双方确定对某子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则合同价款应当包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其中:

(1)工程建设费用依据X建定(200X)XX号《200X年XX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X建定(200X)XX号《200X年XX省建筑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X建定(200X)XX号《XX省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定额》、X建定(200X)XX号《XX省市政园林工程综合定额》、200X年《XX省房屋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0X年《安装工程预算定额XX省基价本》、XX省《工期定额》等规定(如有新定额规定颁发,以新定额为准,如果XX省相关定额与各子项目建设标准差异较大的,甲乙双方可以在子项目合同中协商确定参照其他省市的相关定额或市场价格)及相关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取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上下浮动的总数由甲乙双方在子项目协议中明确。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变更、洽商、市场价格波动、政策性调价等造成的价格变动,均按照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2)计价流程:乙方应当在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报告,双方进行验工计价,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已完成工作量报告后15日内对乙方提

交的已完成工作量进行确认。在各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最终调整和确认各子项目工程费用的总额。

(3)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如奖励金等,由双方在各子项目合同中详细约定。

(三)如果甲乙双方确定对某子项目采用BT投融资建设的模式进行建设,则合同价款应当包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投融资费用、项目回购溢价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其中:

(1)工程建设费用按上述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确认。

(2)投融资费用依据甲乙双方在各子项目合同签订后每月验工计价所确定的工作量(投资额)为基数,以该月13日为计算起点,按 %/年的比例计取,直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时止。

(3)项目回购溢价费用依据甲乙双方在各子项目合同签订后每月验工计价所确定的工作量(投资额)为基数,以该月13日为计算起点,按 %/年的比例计取,直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时止。

(4)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在子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工程范围等发生重大变更,这种重大变更造成乙方的融资计划与各子项目工程实际资金需求之间出现超过各子项目预算额15%以上的差异时,甲乙双方应当对增加部分的融资款项重新协商确定投融资费用和项目回购溢价费用。如果由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则投融资费用和项目回购溢价费用根据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幅度,按时间分段调整计算。

(5)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如奖励金等,由双方在各子项目合同中详细约定。

七、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一)采用施工总承包的建设模式时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工程预付款

(1)预付款支付时间和比例:各子项目合同签订后20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子项目合同价款总额的 %。

(2)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工程款支付到30%时开始起扣,每月扣取2%,逐月扣完工程预付款。

(3)针对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甲乙双方确定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的 酒店项目,双方同意按以上工程预付款方式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对于其他采取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的子项目,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是否支付工程预付款以及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具体条件。

2、工程进度款

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在每月确认各子项目工程量计量结果后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按确认计量额的 % 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3、竣工结算款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各子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对于双方已核实的结算价格,按已核实的结算价格的90%支付竣工结算款。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各子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进行核实、确认完毕。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余款 %作为质量保修金。

(二)采用BT投融资建设模式时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各子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对于双方已核实的结算价格,按已核实部分结算价格的90%支付竣工结算款,以及对应的投融资费用和回购溢价费用等。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各子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进行核实、确认完毕。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投融资费用及回购溢价费用,和结算总价的 %的竣工结算款,剩余竣工结算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具体质量保证金比例,甲乙双方根据各子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子项目合同中另行协商确定。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为3%,如在各子项目竣工时,甲方合理认为项目工程确有较大质量问题,则保证金比例为5%)。

八、 履约担保

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各子项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完成各子项目建设及移交,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各子项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为此,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做出如下履约担保:

(一) 乙方的履约担保

1、为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向甲方提供总额为双方合作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总投资额的10%的履约保证,其中壹亿元为现金履约保证金。

2、在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履约担保的情况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0天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汇入上述现金履约保证金。

3、针对各子项目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额度应当为各子项目合同价款的10%。当各子项目履约担保额度总和超过壹亿元时,乙方应在各子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以甲方为受益人向银行申请出具符合保函格式要求的、且满足见索即付条件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应提供履约担保额度与壹亿元之间的差额。乙方可以根据其意愿提供一份期限少于甲方要求的有效期的履约保函。在这种情况下,在该履约保函到期前的三十天之前,乙方应使该履约保函通过另一份履约保函得以续延或更换,直至达到甲方要求的履约保函有效期。

4、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或者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各子项目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累计达到 元人民币时(以先到达的期限为准),乙方可以以担保额度为 万元的银行保函置换已经交付给甲方的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此种情况下,在银行向甲方出具符合本条第3款约定条件的银行履约保函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指定银行帐号返还该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本息。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认为本合同项目及其各子项目工程风险已经降低,乙方可以以等额的银行保函置换已经交付给甲方的现金履约保证金。此种情况下,在银行向甲方出具符合本条第3款约定条件的银行履约保函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指定银行帐号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履约保证金本息。现金履约保证金最迟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子项目完成时返还完毕。

5、如果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甲方与乙方已经签订的各子项目合同价款总额累计仍未达到 元人民币的,除已经签订的子项目合同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外,甲方应当在上述三个月期限届满后7日内向乙方返还其已经交付的多余部分履约保证金本息。

6、履约保证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计算利息。甲方没有按时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并从项目竣工日或者应返还日开始以两倍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履约保证金的利息。

(二)甲方的履约担保

为保证甲方履行采用BT建设模式的子合同义务及返还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

证金的义务,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20日内向乙方提供经乙方同意格式的、XX集团公司出具的、以乙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保函担保范围应当涵盖甲方向乙方支付BT建设子项目全部合同价款、返还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等甲方全部义务,且该保函的期限应不少于各BT建设子项目合同项下甲方全部义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该保函性质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合同。

九、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有权对各子项目的投融资(BT模式下)、建设、移交过程进行监督;

(2)有权对各子项目的建设进行总协调,并按子项目合同约定接收工程;

(3)有权对乙方项目部、分包人的重要人员(指项目副经理、副总工程师以上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更换的建议;

(4)有权选定各子项目工程材料和设备品牌、型号,并对价格进行确认

(5)有权选定甲方需要指定分包的工程,并选定分包单位和确认分包价格(具体分包项目由甲乙双方在各子项目合同中予以确定)。

(6)有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7)有权对材料和设备采购进行监督、审查和确认;

(8)法律规定和各子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义务:

(1)按本合同及各子项目合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2)负责本工程、子项目工程与XX规划区内其他工程的接口管理协调工作;

(3)甲方应负责建设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为了各子项目工程实施以及竣工、修补缺陷、项目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政府批准,并满足工期需要;

(4)负责从政府部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负责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将满足“三通一平”的工地交付给乙方;

(5)负责各子项目工程地质详细勘察资料的提供、组织施工图设计并提供给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收到乙方提出的各项通知、报告和申请后及时批复的义务;

(7)收到竣工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验收;

(8)适当履行义务,保证不会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9)作为建设项目业主其他应尽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依本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

(2)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各子项目合同约定条件下,选择分包人、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

(3)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享有行使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

(4)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甲方要求赶工施工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因赶工而支出的费用。

(5)依法享有当地重点项目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此甲方应给予必要支持和协助。

(6)法律规定和各子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基本义务

(1)在子项目工程中履行作为BT项目投融资及建设主体或者施工总承包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在BT建设模式下,负责投资计划制定和执行,工程资金保障和管理,确保投资款按计划到位,满足项目工程建设需要;

(3)自担费用负责办理本工程建设方责任范围以内的政府批准手续、税费、规费及进行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使之完全达到开工条件,并保持这些手续和工作在本项目建设阶段始终符合项目建设需要;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和各子项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满足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等各项要求;

(5)对分包人、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的行为或违约承担连带责任;

(6)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合法性、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7)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工程实施过程的计划和重大问题;

(8)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

(9)作为施工建设方其他应尽的义务。

十、 设备、材料采购的基本原则

1、甲乙双方确认:各子项目所需的全部设备和材料原则上均由乙方负责采购。

2、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结算原则

(1)水泥的结算价按各子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各月份《XX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XX市立窑水泥平均参考价计算。

(2)钢材按基础承台至主体封顶施工期间各月份《XX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XX市平均参考价计算,分规格计算。

(3)其它材料、人工、机械台班按开工日至竣工日期间各月份《XX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XX市的平均参考价计算(除甲方指定的材料单价外);

3、 如果乙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在《XX工程造价信息》中不存在,由乙方在开始这些设备和材料采购前事先将这些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价格报甲方确认。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报送的采购申请后10日内予以书面确认。如果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做出是否批准的表示,则视为甲方默认批准了乙方的采购申请。

4、甲方指定各子项目主要装饰材料和水电安装主材及设备的品牌及价格,甲方向乙方支付采保费。乙方应在开始这些设备和材料采购前向甲方提出采购申请,由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10日内给书面明确指定品牌和价格(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给予书面明确指定而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的,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向供应商提供规格、数量及供货期;采保费按甲方指定价格 3 %计算。甲方指定的材料及设备清单在各子项目合同中明确。

5、如果乙方在材料和设备采购中遇到特殊情况(如:台风海啸、国家规定的假期、工期紧迫等情况)需要提前采购部分设备和材料以供施工储备的,经甲方核实采购量后,由此造成的当月实际验工计价数额超过预计计划数额的,甲方须予以认可。

6、各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采购并保管的永久性工程的多余物资,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可将全部或部分剩余物资有偿移交给甲方。

十一、 分包的基本原则

1、各子项目工程主体结构应由乙方自行完成,其他工程可合法分包给有专业资质和施工经验的分包人。但是根据子项目合同确定应由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按照由甲方招标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和价格分包,乙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的5%计提总包服务费和总包管理费。

2、乙方必须通过合法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有经验的分包人。乙方有义务监督其所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合同的工程以任何名义再分包或转包或挂靠施工。

十二、 合同解除

(一)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甲方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或解除子项目合同或子项目合同中部分工作,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0天前告知乙方。甲方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乙方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甲方要求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乙方无作为或者未能实质性改善;

(2)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乙方无正当理由修复日期拖延达30天以上;

(3)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致使甲方的合同目的落空;

(4)因乙方的原因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使用价值;

(5)乙方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乙方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

(6)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的后果与责任

在解除合同的30天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乙方应停止执行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向甲方移交工程和相关物资、设置、文件、资料和图纸,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等。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甲方根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的履约保函中规定的保证金作为赔偿金支付

甲方,并与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最终确定的乙方移交给甲方的所有资产价值相加,再减去修补缺陷的费用、延误竣工发生的损害、费用及与工程有关的其它直接损失后,将余额在合同解除后40天内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解除合同

1、乙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乙方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或解除子项目合同或子项目合同中的部分工作,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0天前告知甲方;乙方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如甲方延迟付款,且经乙方催告后仍然不付款;

(2)甲方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甲方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

(3)甲方不再具有本合同合作建设范围内的主开发商地位,或不能取得合法的开发建设权利;

(4)甲方延期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导致本工程明显不能如期完工的;

(5)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的后果与责任

乙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40天内,退还乙方交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根据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最终确定的乙方已经完成的资金投入额和建设工程价值及相关直接损失额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款,同时在BT建设模式下,按回购溢价款比率和计算方式双倍计取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或者甲方的担保方履行了本条约定后乙方可将未完工工程移交甲方。

十三、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或子项目合同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或者质量不合格,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以及造成甲方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的事件发生时,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包括行政处罚和对甲方及其他相关第三人利益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依据各子项目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的违约金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按子项目分别计算。

2、甲方违反合同及子项目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以及造成乙方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的事件发生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损

失,包括行政处罚和对乙方及其他相关第三人利益的损失。同时乙方有权依据各子项目合同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的违约金可由甲方的担保方承担,按各子项目分别计算。

十四、 保密

1、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

2、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或遵守适用法律所必需的以外,当事人应以私人的和保密的方式处理合同的细节。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

3、没有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商业、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透露、出版或允许出版本项目的任何详情,但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十五、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在签订本合同及/或子项目合同之前无法对其预测与准备,发生后任何一方无法避免、克服和控制,也无法将责任归咎于任何一方的事件和情况。包括如下事件和情况:战争、入侵、外国敌对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动乱;恐怖分子使用或威胁使用恐怖活动,或权力机构为威慑恐怖分子或对付恐怖分子的行动;爆炸物、电离辐射、放射性污染、有毒及其他危险性物资(乙方使用的除外);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航空器或其他航空装置造成的冲击波、飞行物坠落;地震、非人为因素的地质灾害、台风和海啸及其他必须停止工作的其他自然灾害;重大流行性疾病等。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之后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或已经实质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造成的损失、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提供证明时提供证明(证明包

括公证、政府部门证明)。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情况对其造成的损失。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建设工程进展的情况下,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4、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及/或子项目合同终止的,双方应协商确定已完成工程的价值,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专业评估鉴定结果为准,并根据评估鉴定结果支付已经产生的合同价款。

十六、 争议解决

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达不成一致,可接受相关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主持协调。

2、若协商及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非双方同意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仲裁庭裁定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及子项目合同并尽可能不影响本项目进度

十七、 通知和送达

1、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当面交付、邮政特快专递服务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至本合同确定的地址或联系人。

2、双方确定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另行通知。

3、本条所述通知等书面文件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送达:

(1)接获通知的一方书面签收时;

(2)以邮政特快专递服务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送的,发送后的36小时视为送达;

4、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书面通知变更或提供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错误的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十八、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且双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履约担保后生效。

2、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单一的或部分的行使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不排除对其它任何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

3、本合同一式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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