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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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协议书

广州豪进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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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协议书

需方:广州豪进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在遵守双方签定的《供需合作基本合同》、《产品购销合同》、《技术协议书》等总体要求的原则下,就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质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质量管理

1.1供方按ISO9001:2000质量体系要求(或等效标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积极采取措施,推行豪进集团《供方管理手册》:对质量体系进行维护、改善,保证质量体系持续有效;如需方有导入ISO/TS16949的要求,供方应在已照ISO9001:2000质量体系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导入ISO/TS16949标准,取得第三方认证。需方将推行《供方管理手册》,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基础平台,依据过程审核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考核、淘汰和奖励。

1.2供方须具备满足生产能力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完备的技术资料和必须的控制手段,须对原材料和外购件实施质量监控。

1.3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用标准及需方确认的相关质量要求等。

1.4供方产品交付需方后,并不能免除其质量责任。供方应对所提供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造成需方的损失负责。

1.5需方负责产品质量信息的处理和传递。供需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的各种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信息,另一方均应在收到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制定相应的质量改进计划,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征得对方同意。否则,提出信息方有权对信息作出处理.

1.6需方负责供方提供的产品的服务需求的提出、组织和实施,供方根据双方约定负责提供服务支持及承担所需的费用。

1.7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对用户提出的产品质量事故责任和索赔事项进行鉴定和确认。

1.8供方保证提供的产品在停产或双方终止供货关系后5年内有相应的维修配件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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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因技术状态改变所需增加的相关配件则由供方免费提供给需方(因需方原因或国家相关标准改变造成的技术状态改变除外)。

1.9根据需方的需求,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必要的产品技术资料支持。

1.10供需双方按本协议及其它相关约定承担各自责任。

第二章 产品质量要求

2.1供方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需方要求。

2.2供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三包”之规定,并对产品的包装质量、产品质量负责。

2.3供方应努力满足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在本协议规定的三包期内,其用户使用故障率发生率≤2‰。且供方提供的批量产品其批次合格率必须≥85%,每批合格率应≥98%。

第三章 标识及包装

3.1标识

3.1.1供方应按需方具体要求,在所供产品上打上识别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供方(生产厂家)和需方(使用厂家)的识别标识、型号、生产批次等,供方(生产厂家)标识可采用拼音字母缩写或其他图形形式。这些标识应符合双方签定的相关技术协议的规定。如供方的标识有变动时,须书面通知需方。

3.1.2供方所供产品的标识不允许影响商品性。

3.2包装

3.2.1为保证产品在正常运输及储存条件下不受损伤,供方使用的包装箱必须按需方要求并经需方确认。

3.2.2供方应将产品按需方要求进行可靠包装,包装质量与产品质量要求等同,并纳入需方验收项目。

3.2.3包装箱内应附生产厂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必要时,还要附上生产厂的出厂检验报告或数据。

3.2.3包装箱内每件产品应有本合同3.1.1约定的标识。包装箱外表面标识按需方要求。

第四章 产品交付

4.1验收依据: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书》的要求以及经双方确认的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执行。双方无约定时,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按通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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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执行。

4.2供方产品交付需方时,供方应提供相关的随货质量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自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其中合格证应有产品名称、图号、批次、数量(一张合格证所认可的数量)、检验员签章等。

4.3不合格品的处理:

4.3.1常规检验

4.3.1.1需方有权对经确认的不合格品予以拒收或退货,供方因产品不合格造成需方生产计划不能按时完成的,按《供需合作基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3.1.2凡不合格品如经返工或返修后能使用,供方须提出具体方案和申请,经需方授权人员批准同意并由供方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返工或返修,投入使用前必须重新交需方检验。

4.3.1.3凡盐雾试验不合格,需方每次按200元向供方收取试验费。凡不合格品予以拒收或退货的,供方应向需方支付检验费50-500元。凡不合格品经评审让步接收的,需方将按《供需合作基本合同》的规定进行降价处理。凡不合格品经评审挑选(含返工或返修)使用的,属需方人员挑选(含返工或返修)的,则按20元/每人.每小时向供方收取费用。

4.3.1.4凡连续三批判定为不合格品,需方有权对供方实施停产整改。供方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提交总结报告和供货申请,经需方样件确认,并经三小批验证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供货。

4.3.1.5供方不得将需方退回的不合格产品不作任何返修而直接重新交检,否则经需方发现属实的,视同欺诈,将按《供需合作基本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4.3.2免检产品

4.3.2.1获得免检资格后,供方应负责向需方提供满足要求(包括产品性能、外观)的产品,并提供需方要求的随货质量证明。对于免检零部件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相同类型问题按《供需合作基本合同》中非免检件所规定的条款承担双倍违约金。

4.3.2.2需方有权对免检件随时进行抽检,若第一次抽检或在线装配中发现不合格品,需方通知供方确认。同时,需方将要求供方对该批免检产品进行分选,然后交需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500-2000元/次;若每二次抽检或在线装配发现不合格产品时,需方除收取供方违约金2000元-5000元/次外,还可取消其免检产品资格或供货资格。免检产品和供货资格的取消及执行时间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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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书面通知为准。

4.4需方有权向供方派出产品流动质量验收代表,到供方生产现场进行抽查,并有权对供方所发运产品及包装进行开箱抽检,供方对需方代表的检验活动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如检查过程中发现供方未按需方确认的控制方案对产品实施控制,需方收取供方违约金1000-5000元/次,并按照对需方产品的影响程度进行索赔。

4.5需方的检验和验证(包括需方到供方处检验和需方客户到需方或其货源处检验)不能免除或减轻供方所供产品的质量责任,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其后零部件的拒收或损失赔偿。

4.6供方保证装箱货物清单与实物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对发生错装、漏装,以及单证与货物不符且尚未影响需方生产的,则供方应向需方支付300元/次的违约金;若影响需方生产的或引起客户索赔的,双方另行商定处理。

第五章 售后服务

5.1生产过程中

5.1.1在生产过程中若发生诸如前后轮轴断裂、缸体破裂等较大比例关、重件非人为功能失效,供方须按《供需合作基本合同》有关规定经双方确认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5.1.2在装配时发现供方产品不合格需在需方生产现场返工、返修者:如由供方进行返修,须经需方质量部门批准;由于供方产品不合格在返修、返工过程中对需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损坏需方生产现场的相关零部件或其他设施),供方按照双方签订的<<供需合作基本合同>>的规定对需方进行赔偿;由供方进行返修的,投入使用前须交需方再次检验,同时,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供方收取管理费和场地使用费;由需方负责返修的,需方按20元/每人每小时向供方收取的返修费用及人工费用。

5.2用户使用过程中

5.2.1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其三包保证期限为自需方摩托车用户购买之日起一年内的16000km以内。

5.2.2在三包期内,经需方验证并经双方确认属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的,商家或用户退回件,供方应及时退回并按《供需合作基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5.2.3在三包期内,需方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换车(机)、退车(机)、换零件、修理以及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供需合作基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若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而需方需派员前往事故发生地处理相关事宜时,双方确认为供方责任的,所产生的必要差旅费由供方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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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因供方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的,所产生的损失费用由供方承担。

5.2.5供方应建立“三包”退件分析系统,对需方退回的三包故障件进行确认、分析,并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一月度的“三包退件分析改进报告”提交需方确认。经供需双方确认不属于三包范围的故障件,供方可退回给需方或双方协商处理。

5.3装配过程中的不合格以及市场退回的不合格品处理:

5.3.1需方在装配过程中所发现的不合格及市场退回的不合格品,应及时通知供方,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供需合作基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供方接通知后,一个月之内前往需方认退该不合格品,否则需方将收取贮存费,另供方在每次送货时,应主动清退在需方所在地的不合格物资和料箱。

5.3.2对供方获得需方免检资格的产品,需方在装配或在线检测发现不合格品时,供方应负责退回不合格品,同时需方按本协议4.3.2的规定进行处理。

5.4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安排人员到指定市场对自己所生产的故障产品提供服务,供方人员应积极处理。供方在未经需方许可时,不得自行到需方的商家进行处理三包件.

5.5供方人员在需方工作区域内,应遵守需方的各项管理规定,违者将根据需方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供方应赔偿需方相应损失。

第六章 质量索赔及奖励

6.1质量索赔

6.1.1供方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对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并依据《供需合作基本合同》的规定拟出对供方的质量索赔。

6.1.2供方对需方的质量索赔有异议时,可在收到《质量索赔通知单》后5天内(以签收时间或需方传真函件到达供方时间为准算起,休息日顺延),向需方提出异议,逾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供方已认同。

6.1.3需方在收到供方提出的对质量索赔的异议后,应组织进行调查,如发现确实有误,应立即更新《质量索赔通知单》。对经调查后,供方依然有异议的,可将样品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判定是否应予以索赔。同时,若确属供方责任的,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不属供方责任的,发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

6.2质量奖励和表彰

6.2.1供方提供的产品若在全年中保持良好的质量稳定水平,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发生,经需方考核、认可后将在年度颁发荣誉证书或奖金,同时需方在供货比例上给予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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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

6.2.2供方达到一定条件后经需方认可将对其产品实行免检收货,在相同条件下供货比例给予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7.1双方明确:需方由 部门(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供方由 部门(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 作为双方产品质量信息及协调处理质量问题的主要责任部门。

7.2本协议有效期: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7.3 本合同(协议)最终解释权属广州豪进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需方名称(盖章): 供方名称(盖章):

广州豪进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增城市新塘镇荔新公路上邵工业区 地址:

需方代表: 供方代表:

电话: 020-82799999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511340 邮政编码: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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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书

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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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书

为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产品需要,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名词定义:

原材料——指我司为了生产产品而购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材料,包括电子材料、五金塑料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外协加工产品等的统称。

需方——专指东莞齐宏实业有限公司。

供方——指为我司提供所有原材料的厂商。

2.适用范围: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所有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均依本协议负责赔偿。

3.质量责任:

3.1需方应承担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供方承担证明该产品合格的举证责任。

3.2需方对于原材料的品质控制采用委托供方检验的方式,即使不做任何检验和测试也能直接投入生产。

3.3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3.3.1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的原始记录,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3.3.2供方应健全完善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在对最终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

3.3.3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通知需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对以上3.3.1-3.3.3,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考察,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供方执行有效性不符合者,需方指出后,供方须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情况不符合需方要求的,需方有权终止供货关系,视为供方违约。

3.3.4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要),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标准的,以需方要求为准。

3.3.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完全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指令(2002/95/EEC)、欧盟镉指令(91/338/EEC)、包装材指令(94/62/EC)、ELV废弃汽车指令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指令(WEEE,2002/96/EC)、PVC禁用指令 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3.3.6供方交货时间超出订单合约交期(交期延误)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

3.3.7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包装、运输品质。

3.3.8供方原材料在需方入厂检验时因品质问题供方不能及时处理而造成需方停线。

3.3.9供方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的产品返工、返修。

3.3.10因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如退货等)。

3.3.11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丧失使用价值。

3.3.12供方原材料在需方装配直到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且给需方造成损失。

3.3.13供、需双方有对产品或材料的技术和商业机密保密之责任。

4.经供、需双方协议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则:

4.1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附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产品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性、使用性、外观性等符合需方的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4.2供方初次交货时要提供可靠性试验报告,以后每年提供一次。

4.3对于塑胶原料、焊锡类、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安全使用说明。

4.4包装箱必须附产品合格证且有原生产厂最终检验合格印章。

4.5外包装明细必须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货日期、需方订单号码、供方的出货批号、数量、箱号。

4.6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及外形尺寸等。若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先通知需方,并提供相应的供方本厂或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样品等资料交需方确认,经需方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5.赔偿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如下:

5.1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及时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重工,所需的返工或筛选的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工时费、水电费、场地费、管理费等),且筛选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并由供方及时无偿补足相应数量。

5.2供方原材料不能返修、筛选造成需方停线,供方须按每小时1000元负责赔偿需方的全部损失。

5.3需方向供方发出的质量异常反馈单,要求供方在≤3天时间回复需方,每超过一天时间按每天100元罚款,若有退货事宜则视为供方完全接受退货。

5.4供方原材料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在需方发生品质问题(严重缺陷),需方品管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按交货数量价值的2%罚款,罚款金额合算后不满人民币500元的依500元罚款。

5.4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供方需对需方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5.5供方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产品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需方被索赔,供方应负责所有被索赔费用。

5.6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现原装短少,供方需按短少数量和最小单位包装数量和体积补偿或依元器件单位核算金额赔偿。

5.7供方因交货延误造成需方停线,应按实际损失赔偿需方停线损失。

6.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原则上在相应批次的货款中扣除,特殊情况按月在供方货款中扣除。

7.协议变更: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追加事项时,可以供需双方共同协议下进行。

8.生效时间:供需双方签认本协议后最初来往时即开始生效。

9.争议处理:供方对需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愈期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见,异议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双方各存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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