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地协议

临时占地协议

甲方:邢汾高速公路平涉连接线第一项目经理部

乙方:茶旧沟村村民委员会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承建邢汾高速公路平涉连接线工程,需占用乙方土地用作

施工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临时占地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占地位置及数量: 甲方临时占用乙方土地位于邢台市邢台县路 罗镇茶旧沟村,占地面积共计227.5平方米,占用土地地上物为树

木7棵,包括果树3棵、 林木(小)3棵、林木(大)1棵。

二、占地期限: 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8日

三、补偿金额及付款方式: 甲方临时占土地的补偿标准为每年3元/平方米、果树每颗50元 /棵、林木(大)40元/棵、林木(小)20元/棵。按照本协议甲方供需支付乙方补偿共计人民币931元(大写:

玖佰叁拾壹元整)。上述补偿款由甲方于 支付给乙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本协议约定占用的土地在占地期限内享有不受干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2、甲方无权将本协议约定占用的土地租用或转让给第三方。

3、在占地使用期满后甲方负责土地的复垦。

4、本协议签订后,在甲方使用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终止本协议或进行施工干扰,否则,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在本协议期满后甲方无法如期交出土地的,甲方可事先告知乙方,乙方应当允许甲方继续占用该土地,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标准向乙方支付延长占地期限内的补偿款。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占地范围的确认。

2、乙方应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并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地补偿金额。如乙方违反本条例约定,应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违约金。

3、如因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致使第三方干扰甲方正常施工,乙方应当及时制止,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五、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邢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协议一式 四 份,甲方执 三 份,乙方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第二篇:拌和站施工临时占地协议

施工临时占地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济鱼高速公路4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后称乙方)

因济南至徐州公路济宁至鱼台(鲁苏界)段建设需要,乙方需要租用甲方的土地作为施工所需的混凝土拌和站临时用地,现双方在依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经喻屯镇政府的协商下达成以下协议: 临时用地位置:本地块位于喻屯镇谭口集村境内(济南至徐州公路济宁至鱼台段主线桩号K75+500左侧 300 米处)。

一、土地性质:甲乙双方经政府部门鉴定,确认土地性质及归属权合法后,共同丈量土地面积,其它任何个人或单位、集体声明其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二、临时用地目的:乙方因施工需要,在租用地范围内建设混凝土拌和站建设用地,该场地需进行场地硬化和修建施工道路等。

三、临时用地的面积及金额:

土地共计 亩。土地租金每亩每年1500元。租金每年结算一次,租用期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租用期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四、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金额:

1、一次性青苗补偿 亩,每亩750 元,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

2、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均按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济宁市 1

政府济政办[2013]78号文件执行。杨树: 棵,每棵 元,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

五、租用时间:租用期自 年 月 日至相关施工完毕。

六、临时占地的审批手续由乙方办理。

七、支付方式:乙方进入场地后,由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青苗补偿金(青苗补偿金为一次性补偿)、地面附着物和贰年的土地租金,总计 元,人民币大写: 。

八、双方责任:乙方支付费用后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土地租用期内对土地的使用权,乙方可以在租用的土地内进行任何施工活动,甲方不能干预。在乙方租用期间甲方负责协调租用场地范围内的地方关系;租地村民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施工材料、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等进行强买、强卖、强包、强装和强卸。本着友好和善,平稳和谐的精神双方和平共处,乙方工作人员要尊重民风民俗,尊重当地百姓和领导,文明待人,礼貌处事。约定如下:

1、乙方不得因施工影响周边村民的正常生产。

2、乙方的混凝土拌和站由项目部自行组建队伍进行建设,甲方负责协助协调周边关系,不参与以上各项目的建设。

3、如因施工需要场地面积不满足乙方需要时,甲方能够及时帮助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1、2款规定给予解决。

4、租用期内,在乙方未完工退场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该土地再次出租或出售给第三方。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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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在该土地施工过程中所引起的与土地有关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6、场地内的地面附着物由甲方按乙方施工要求及时清理,所需费用经乙方确认后一次性支付。

7、乙方进场后甲方必须在施工期间协调好本场地周边村民关系,不得出现阻工现象,甲方有义务做好宣传工作,不得有村民私自进入乙方场地内闲逛,玩耍,更不能有盗窃行为。

8、在租用期满后、土地复垦前,乙方有权先行拆运场内设备设施,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止。

九、其他约定:临时用地在乙方工程结束后,依据山东省、济宁市临时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乙方对租用土地进行清理、复垦。乙方向甲方缴纳清理、复垦保证金,8000元/亩,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由喻屯镇镇政府代收。如乙方未履行以上责任,甲方有权不返还清理、复垦保证金。

十、在协议执行期间,如国家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执行新政策。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因协议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乙方叁份,甲方壹份,见证单位谭口集村和喻屯镇政府各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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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

见证单位:

谭口集村: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喻屯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4 日(签字)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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