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峰送货协议

冰峰送货协议

一、甲方:庆阳陇上黄土窑餐饮公司

二、乙方:

经双方协商,对 内冰峰饮料送货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l、将本公司经销的西安冰峰饮料公司产品“冰峰汽水” 市场的送货业务交给乙方。

2、期限为一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如协议期满,双方无任何争议,愿意合作,责合同续签。

3、双方在签订协议前,乙方应交付甲方货款押金, 元整(¥ 元),支付甲方瓶箱押金, 元整(¥ 元),共计人民币 元整(Y 元)。

4、每车货发完,拉下一车货的同时,乙方无任何理由必须将贰万零贰佰肆拾元(¥20240.00)的货款和(920个冰峰箱及22080个瓶子)交付给甲方,如有丢失乙方应按价赔偿。注:(瓶子1个1元,箱子1个22元)。

5、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正常的市场指导,制定送货方案,配合乙方完成所定的任务。

6、乙方在送货过程中,必须维护冰峰的名誉和市场,不能造成客户的严重投诉和退货。不能将冰峰送货业务私自转让他人。

如有违反,甲方将停止乙方的送货业务。

7、乙方不能以冰峰的业务名义和他人发生经济问题和纠纷,出现此类事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收回所有货物,停止乙方的送货业务。

8、乙方在送货期间,发生的任何机动车及人员安全事故及车辆违章问题,与甲方无关。

9、协议期满如乙方不再与甲方合作,在甲乙双方各项手续及账务交接清楚之后,甲方应如数退还乙方所交押金。

10、在协议期限内,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事项违约金为壹万元整(¥10000.00)。

甲方(签章):

法人签字:

乙方:

担保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临时委托送货协议

附件8.4

十一旺季委托送货协议

甲 方: 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赛格科技园二栋东三楼

法定代表人: 崔海波

乙 方:

地 址: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委托承运合同》(以下称为“主合同” )。现就有关临时支援车辆送货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对主合同的补充:

一、乙方应甲方要求在 “十一” 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台。每辆车配备至少1名搬运工,并配备各种送货必备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绳子、毛毯、移动电话、手推车等)。

二、乙方应甲方要求在 “十一” 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名,乙方委派调度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一

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临时支援车辆及配备相应的送货人员,乙方临时

支援车辆和临时增派的调度人员必须按要求到配送中心指定地点签到。如增派临时车辆未全部签到,甲方以签到记录为依据按每少到一辆车200元/天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主合同中约定的车辆(以下简称签约常备车辆)和临时支援车辆均应严格

按照《国美电器配送中心外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临时支援车辆的所有奖罚计入乙方。临时支援车辆在配送过程中出现的外残,计入乙方当月的外残件数。当月外观残次许可率的计算方式为:乙方当月常备车辆和

临时支援车辆承运甲方商品出现的外观残次总件数除以乙方当月常备车

辆和临时支援车辆承运的商品总件数。

五、乙方临时支援车辆及临时增派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主合同和本协议中约

定,出现违反主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从乙方依照主合同约

定交纳的保证金和当月运费中直接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和其他应支付给甲

方的款项。保证金发生扣除的,乙方应于五日内补足。

六、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全部按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若乙方在十一期间无法提供足够车辆满足主合同内所负责区域的配送量需

求,甲方有权调整乙方配送区域或终止送货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按每件货

五十元标准,由甲方安排第三方物流配送。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双方签署此协议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承运方车辆提供明细表》(附后)。

甲方: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十一旺季期间承运商车辆提供明细表

承运方: 明细提供日期:

临时委托送货协议

临时委托送货协议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