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


山西省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节录

第二条  快速撤离事故现场规定

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迅速将车辆自行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或报警等候处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三条  快速处理方式和适用范围

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可适用快速处理方式处理。快速处理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方式,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第四条  快处事故责任规则

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中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17、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18、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或者在匝道上违法超车的。

19、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有过错,且各方车辆均有保险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共同责任。共同责任不划分各方责任大小。

第五条  共同责任保险赔付方式

对事故各方承担共同责任的财损交通事故,各方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保险公司根据“互碰自赔”方式进行理赔(具体实务操作流程见附件《山西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

第六条  全部责任保险理赔方式

对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轻微财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有关规定进行理赔。

第七条  快处事故当事人处置方式

发生财损事故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时,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

(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各自向保险公司设立的理赔电话报案;

(四)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上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和协议内容,签字后各持一份。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10或122          保险报案电话:

保险公估公司电话:                  快速理赔中心电话:

 

第二篇: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烟台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事故地点:                      天气:

事故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1、在同车道内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追尾的;

2、逆向行驶的;

3、倒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4、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5、开关车门的;

6、违反交通信号的;

7、变更车道或借道通行未按规定让行的;

8、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9、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10、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注意事项:

1、每日凌晨6时至夜间20时机动车之间在本市芝罘区和莱山区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机动车外表件损坏、可以继续驾驶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①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②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③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④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⑤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⑥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⑧依法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其他情形。

3、填写《协议书》应当内容准确,字迹清楚。有无责任由当事人在“□”内打“√”。

4、办理保险理赔时,需要交警部门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可以持驾驶证、行驶证和《协议书》等材料到“服务中心”的警务室申请办理。

5、事故车辆的修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投保人自主选择维修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指定维修单位。

6、对应当自行协商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7、在自行协商过程中,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论处。当事人可以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8、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每日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受理当事人自行协商交通事故理赔案件,节假日正常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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