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甲 方: S351六舒路改建二期工程07标项目经理部 乙 方:六安二四零八起重吊装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S351六舒路改建二期工程07标 梁板吊装劳务分 包合同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定本协议书。为确保施工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和乙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相关法律、规章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严格审查乙方施工及管理能力,确保其人员、班组、管理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3.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负责向乙方进行施工前总交底,并按照有关安全标准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5.提供施工用电,并保证符合安全标准。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三级开关箱。按照有关安全用电标准对乙方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成乙方予以整改。

6.负责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若经济合同中明确由乙方自备的,甲方应对采购的防护用品的材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7.督促乙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建立档案并在甲方备案。

8.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9.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11.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12.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设施。

13.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14. 负责协调同时施工的现场多个劳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乙方在施工现场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总数人,建立安全管

理体系,确定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安全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督查、安全监护、安全作业交底等全面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配合具体工作,接受甲方人员的管理和协调。

3.接受甲方的施工人员、班组及管理能力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及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将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4.主动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甲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5.组织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施工作业等技能交底工作;按甲方要求组织人员、班组按时参加例会及施工作业交底工作;未经安全教育和交底的人员不得安排参与施工作业。

6.对管辖范围由甲方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的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负有全部责任;服从甲方对安全防护的要求,所搭设和设立的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施工方案及有关安全标准、业主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的要求。

7.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三级开关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8.向甲方申报自带机具的规格、型号、数量、安全状况等,负有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施工要求。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甲方备案。

9.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甲方备案。

10.人员进场时,必须及时主动向甲方提供人员花名册,并按要求登录人员信息;加强人员劳动纪律和遵纪守法的管理工作,严禁雇佣童工、未成年人、不适宜从事有关工种的作业人员及身份不明人员。

11.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因不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甲方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12.按照法律、规章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甲方及时报告。

13.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督查工作,并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确保所涉及的人员、班组、区域隐患治理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14.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15.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6.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三、 事故报告、处理与责任

1、乙方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事件必须立即报甲方,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上报。

2、发生事故后,甲、乙方要积极组织抢救工作,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设备或设施时,必须做好记录或拍照。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现场勘察。

3、因乙方管理或防范、防护措施不力或乙方作业人员违章等原因导致发生的各种伤亡、机械设备损坏、职业病、中毒、火灾、交通事故、管线破坏、建筑物破坏和其他方面安全事故事件(含未遂事故事件),除承担由乙方责任造成事故的各项经济费用和赔偿(可在计量支付中直接扣除),还应主动全面地承担为甲方消除各种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不得推诿或消极处理,导致影响范围扩大,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若因乙方迟报、瞒报、做伪证或擅自破坏事故现场,造成损失扩大的,乙方除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同时乙方应按照扩大部分损失的一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乙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6.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

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补充条款:

1.安全风险保证金缴纳比例为合同额的0.15% 。其中:1)发生重

伤事故,每人次扣总额的20%;2)发生死亡事故的全额扣完;3)

体系不健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执行安全规定及要求不力的,扣除

总额的20%-50%;4)未发生以上事件,完成安全文明施工指标和

要求的,全数返还(无息)。

2. 乙方确定同志负责现场安全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督查、

安全监护、安全作业交底等全面管理工作;确定 同志专职或兼

职安全员。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本协议与双方经济合同时效相同。签定经济合同的同时,签定本协

议。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总承包方: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加强总分包的安全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确保施工期间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按照总承包合同中附件12、附件13中的条款,经双方平等协商、意见一致,自愿签订如下安全生产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条:总承包方的工作

1、总承包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总承包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纪作业,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3、总承包方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

4、开工前,总承包方工程负责人和专业人员与乙方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进行总交底,并由双方签名的交底记录。

5、要求并指导乙方管理人员做好对属于乙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交底工作并记录。

6、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反规程、制度的违章行为,总承包方有权制止,直至要求乙方暂停施工落实整改。

7、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总承包方应尽量向乙方提供工作方便,使工程圆满完成。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总承包方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安全资格证书、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证明、施工安全工器具登记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乙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9、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方发现乙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有权立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

1、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对现场所属作业人员的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负责。并向总承包方交纳安全施工保证金。

2、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随时和总承包方互通情况。开工前应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掌握工程情况,危险作业点以及施工安全措施。

3、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并常驻现场,保持现场施工作业期间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并经常向总承包方汇报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4、乙方负责为所有乙方工作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

5、乙方在工程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工程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工程现场。

6、进行特种作业,如:起重工、架子工、电工、焊工等工作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7、乙方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精神状况、技能水平、作业中的安全行为负责;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年龄超过60岁的人员;乙方保证不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残等人员进行施工。

8、乙方每次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9、在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总承包方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乙方对总承包方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并接受总承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0、乙方必须接受总承包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总承包方安全监督部门。

11、乙方所承担的施工(检修)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乙方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合格后实施。无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不允许开工。

12.其他应补充的条款:(2)乙方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3)乙方定期参加总承包方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活动; (3)总承包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抽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无条件清退出现场。(4)乙方应提

前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记录,进入工地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并确保合格,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5)乙方负责所承包工程全套安全资料的整理归集并接受总包方的检查。

13、乙方在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只能在规定的工作区域内进行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工作范围,不得随意超越工作区域,不得乱动与施工无关的设备,不得随意拉临时用电线路,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临时用电时,必须经总承包方同意方可进行。

14、乙方应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因违章造成不安全情况发生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5、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执行总承包方提出的安全管理意见,自觉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6、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时,乙方应交纳给总承包方工程款3%~10%的安全施工保证金(下限不得低于2000—20000元)。在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按照规定,扣减相应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总承包方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乙方应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

1、资质审查: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安全资格证书、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证明、施工安全工器具登记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加盖企业公章。

(2)总承包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以上材料乙方应报总承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2、安全施工保证金

乙方缴纳给总承包方工程款3%~10%的安全施工保证金(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在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按照规定,扣减相应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第五条: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所产生的扣款,甲、乙双方约定从安全施工保证金中扣除或者超出安全施工保证金的部分在工程例会中当场缴纳。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经济损失和赔偿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2、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的停工、工期延误责任和损失。

3、乙方人员发生下列违章情况,被总承包方人员发现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令其立即整改,可根据情节每人次扣罚人民币100-1000元。

(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按规定正确着装,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的安全绳未系在牢固的构架上。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3)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高空作业用的器具无防坠落措施。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4)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作业中未按规定使用梯子。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6)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或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等未进行定期试验。每发现一件/次,罚款100元;

(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8)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办理安全上岗证。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9)现场施工用电管理不符合“一机、一闸、一保护”要求。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0)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1)施工中约时停、送电。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2)非电工私接电气设备,电动工器具,罚款200元;

(13)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拆线时先拆负荷端,后接电源端。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4)在需要加盖盖板之处,不加盖盖板。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5)各种孔洞盖板掀开后未装设遮栏、警告标志。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6)擅自跨越安全遮栏。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17)使用电动工具时不戴绝缘手套。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18)不熟悉使用方法,擅自使用电气、风动工具和喷灯。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19)在卷扬设备运行时跨越钢丝绳。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20)不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隔离,即从事电、气焊作业。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1)采用掏挖的方法进行挖掘作业。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22)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带手套指挥。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23)随意使用非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24)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25)在起重吊物下行走或站立;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26)起吊作业不符合“十不吊”要求。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27)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8)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无监护人。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29)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电缆托架起吊物件。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0)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1)设备检修时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2)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工作人员开始作业。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3)设备检修完毕,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无监护人。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35)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36)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或不装漏电保护器。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37)制定的安全措施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38)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坐立在栏杆、脚手架上。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39)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40)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角磨机不戴护目眼镜,抡大锤时戴手套等。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41)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穿带铁钉、铁掌的鞋等。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42)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3)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5)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章操作或违章行驶。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6)照明行灯不按规定电压使用。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7)不按规定装设安全防护网。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8)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49)检修电气设备人员走错间隔。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50)焊接工作用的气瓶与明火距离小于安规规定距离。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1)焊接工作用的氧气、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小于8米。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2)焊接工作用的氧气、乙炔瓶未按规定固定使用。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3)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 工作后未检查、清理现场遗留物。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4)无正当理由挪用消防器材。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5)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56)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和气焊、气割或其它工作。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57)对盛过油的容器、易燃物品施焊,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58)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抽水区域内进行人工清淤、挖土等工作。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9)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电焊机接地线未正确压接。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0)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与其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熬制沥青、油漆及其它溶剂清洗工作、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联责总承包方工程管理部门200元;

(61)其他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总承包方《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反违章管理标准》等规章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4、其他应补充的条款:

5、未尽事项按总承包方《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以及行业及国家相关规定中条款执行。

第六条: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服从现场安全规定及安全管理,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1、高空悬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2、班前不得喝酒,在禁止吸烟的区域不得吸烟。

3、现场内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高跟鞋,高空作业不得穿皮鞋和带钉易滑鞋。

4、未经总承包方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随便拆除已架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装置和安全标牌。

5、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保护工地上临时用电电缆及配电箱的完好,不得用材料、工具等压砸电缆电线,确保用电安全。

6、不得在工程现场烧火。

7、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扔任何物资、材料,堆放时不得超过支撑限重的70%。

8、不得在高处临边一米范围内堆放活动材料。

9、不得在操作面上及高处临边竖立放置工具和线材。

10、使用电动工具,必须按操作规程和说明书要求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11、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安全责任

1、本协议约定期间,由于乙方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并由乙方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2、本协议约定期间如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过错给总承包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向总承包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总承包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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