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换协议书(1)

土地互换协议合同

甲方: 省 乡 村 组村民

身份证号:

乙方: 省 乡 村 组村民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土地互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甲方自愿将自家位于 的一块(旱地/水田)责任地 平方 亩与乙方自家位于 的一块(旱地/水田)责任地 平方 亩永久性调换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1)甲方的责任地东抵 。

(2)乙方的责任地东抵 。

二、两块责任地平等互换调换,甲乙双方不用互补 。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名按手印后生效,甲、乙双方及家人不得反悔。土地调换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分别拥有该宗土地的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干涉对方的土地使用及其他情况。

四、若甲乙双方未办理两宗土地的变更手续,今后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其他原因征用已调换的土地时,已调换土地的赔偿款由调换后土地所有人享有,另外一方无权享受。

五、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违约,如有违约,则违约方将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签字): 乙方(签名):

地址: 地址:

在场人签字:

签字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土地联合开发协议书1

土地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已合法取得       路地籍号为    、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自        日至         日止),土地规划用途为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联合开发该地块土地,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同意,甲方以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权证列示)作为投入,乙方提供货币资金,联合开发上述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方案等由甲方负责办理,工程建设施工及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联合开发项目名称为                            (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使用功能为           ,占地面积(不含公共设施)不小于   平方米,第一层为商铺,建筑层高不低于   米。

第三条:项目建成后,大楼第一层产权全部归甲方所有,二层办公用房中至少    平方米产权归甲方所有,地下车库  个固定停车泊位归甲方永久无偿使用,其余部分房产归乙方所有或由乙方处置。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乙方按协议所得房产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时,甲方出示相关手续,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甲方有权按协议获得相应的房产产权、附属设施的使用权;有权审查乙方对外签订的所有与该项目有关的合同;有权监督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有权监督工程进度与工程质量。乙方有权按协议获得相应的房产产权、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并有权对获得的房产依法进行处置。

第五条:甲方应确保土地使用权属清楚,无法律纠纷;应及时做好工程的立项申请,出具或审核有关开发所需的应由甲方出具的文件。如因甲方投入的土地使用权产生法律纠纷导致乙方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六条:乙方应于         日前,筹集足额项目资金,以确保工程及时开工建设。甲、乙双方同意,该项目的建设资金,存入         银行,由双方共同监管,确保用于该项目的工程建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挪作他用。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期限投入足额资金并开工建设,或甲方获得乙方将项目建设资金挪作它用的证据,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中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协议的中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下同),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应于         日前,完成项目的全部工程建设(包括主体工程、公共设施与配套工程等),并交付使用。乙方如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房产交付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金,违约金按项目总投资以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三十天,在六十天内,按项目总投资以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若逾期超过六十天,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按项目总投资向乙方收取5%的赔偿金,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标准及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乙方正式交付房产时,应取得有关工程合格证明文件。如该项目工程在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内验收不合格,致使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期限交付房产时,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乙方交付给甲方的房产的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不符合本协议第二条、条三条的规定或设计方案,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出具其按协议应分得房产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手续。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接收房产,甲方应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天内,对房产进行验收并与乙方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天内仍未进行验收交接,则视为甲方自行放弃验收,房产视同已交付。

第十条:双方同意,工程正式交付后三个月内共同到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双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自行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时的税费。

甲、乙双方同意,在办理上述手续时,若一方不履行前款义务,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罚款,并赔偿另一方因此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比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该项目工程正式交付之日起对该房产进行保修,土建保修一年,水电保修半年。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因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毁损,乙方可免除责任。在保修期内若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市场价回购该房产,并加付回购房价款总额的3%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乙方或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项目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项目有关的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乙方对设计方案作出调整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中不对房产设定任何他项权利,并保证正式交付时全部房产没有民事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正式交付后发生房产交付前即存在的民事纠纷或财务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工程正式交付前,其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正式交付之后,有关房产的非归因于乙方在工程建设中的过错的风险责任由房产的相应权利人承担。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同意,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有关本协议的通讯,均以法定住所为送达目的地。甲、乙双方中若有一方住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因此造成以合理方式送达不到的,在合理期限届满时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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