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下列用语在本合同中有特定的含义:

1.1建设单位:是指承担项目直接投资责任的业主,是本合同中委托施工任务的一方。本项目的建设单位是西藏林芝地区交通局,它的执行机构是公路管理局农村公路管理处,他负责协调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事宜。

1.2承包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合同协议的施工单位。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合同协议上签字,负责协调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

1.3监理单位:是指获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本工程施工监理任务。

1.4合同:是指由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签署的各类补充文件的总称。

1.5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永久工程是指列入合同之内,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的变更增减工程);临时工程是指实施永久工程所需要的各种临时工程(如便道、便桥、供水、供电、防洪、排水、房屋建筑及操作场地等)。

1.6工程数量:是由设计文件提供列入工程量清单中为承包单位而提供的计划数量,不作为支付的依据。

1.7合同单价:是由承包商投标文件中所填入工程量清单单价栏内的价格,合同单价将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1.8设计文件:是指合同文件中向承包单位提供的图纸

和技术及监理单位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也包括由承包单位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1.9规范:是指建设单位指定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包括监理单位提出的对施工技术规范的增加和修改;以及承包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对施工技术规范的增加和修改。规范是本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

1.10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设备、器具等,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施或其它物品。

1.11书面:是指手书、打印的文件、信函、普通电报或传真电报等。

第二条 监理单位

2.1监理单位的负责人是总监理工程师,其工作机构是本合同工程监理部。下设若干个合同段驻地监理办公室。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的所有成员名单在开工令下达以前,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2.2在合同执行期间,监理单位的任务是按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要求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工程结算、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并参与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承包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凡与实施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2.3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单位应为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和交通方便,是指工地办公和住宿用房等。

2.4在合同执行期间,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必须接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重大工程变更、事故应上报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 合同形式

3.1本合同为总承包形式。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承包总金额原则上不发生变化,但因自然灾害或工程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可调整其承包总金额。

3.2合同总金额包括:为实施本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临时工程费、管理费、保险费和利润等有关的所有施工费用。

第四条 施工与保通

为确保本工程在施工期间的交通畅通,施工路段实行“谁施工、谁保通”,各单位成立保通工作组,专人负责。

第五条 临时占地

5.1临时占地指临时便道、便桥、办公宿舍用地,以及料场、预制厂(场)、机械场地、取土坑、弃土场等的用地。

5.2临时占地应由承包单位负责办理租用手续,承包费用,负责归还。由于不按进归还和管理不善而引起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负。

第六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6.1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 对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予以转让。

6.2承包单位报请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后,可将部分工程包给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批准的包分单位。但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分包工程不得超过总承包额 的30%,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承包单位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七条 设计文件

7.1签约后,建设单位免费提供给承包单位两套设计文件,若承包单位另有需要时,可自行复制或者向建设单位购买。

7.2设计文件是一个整体,其内容互为补充和解释。若图纸和文件之间发生矛盾或意义不明确时,由设计单位负责解释。

第八条 书面通知

8.1在合同执行期间,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的一切往来,如通知意见、指示、决定和批准等,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8.2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发出口头指示,承包单位应该执行。一周内承包单位仍应取得监理单位对上述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

8.3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给出或发出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函件,双方都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建设单位有权查处。

第九条 纳税和保险

9.1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收额主动纳税。

9.2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单位应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安全以及由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保险,并承包全部保险费用。建设单位不承担与此有关的索赔及诉讼的费用。

第十条 为其他承包单位提供方便

为配合其他合同工程顺利实施,承包单位应按监理单位要求,为其它承包单位提供必要的工程条件和服务。包括施工进度协调、工序的衔接、现场的使用等。关于双方费用补偿问题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承包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为施工提供条件

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要的临时工程及设施(如临时便道、便桥、供水、通讯、照明、房屋和一切必须的施工和生活设

施等),均由承包单位自行设计、备料、建设和维护,并承担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

12.1监理单位在合同签署后三天内下达开工令,在此期间承包单位必须作好开工准备工作。

12.2本合同的施工期限,从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初验)之日止。总工期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12.3工程施工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期时,承包单位应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报监理部审核并由建设单位批准。

12.4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从交工验收(初验)之日算起二十四个月。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单位负责对合同工程进行保养。由于施工质量及保养不当,而引起的工程局部损坏,承包单位要按技术规范要求修复完好,并承担修得的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

13.1承包单位在合同签署二十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5份)。包括工程概况及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图、人员机械设备调备图、施工运输组织及现场规划、质量保证体系、措施及对外分包单位的管理、每月预计完成工程、年度、双月工作计划等内容。经监理审批后作为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

13.2承包单位不得自行修改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若需修改应报请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应抄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要按月将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书面上报监理单位。

13.3承包单位实际进度如达不到计划进度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承包单位应积极按照监理单位的指示执行。

13.4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了解各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承包单位之间交流经验,鼓励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尽可能帮助解决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具体问题,并通报工程进度计划安排。

13.5承包单位在每月25号将本月20日前完成的工程统计月报(2份)报送监理单位核定。否则监理单位将不予审批本月工程支付报表。各合同段工程统计月报由监理单位汇总后,于每月30号前报送建设单位2份。

第十四条 施工测量

14.1建设单位在移交现场时,将组织监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向承包单位移控制和水准点。承包单位必须对控制桩、水准点进行复核(并补设连续不超过两个的控制桩、水准点)。

14.2承包单位在控制桩、水准点复测闭合后,进行线形测量放样。并认真保护施工桩志(包括用地界桩),以便监理单位随时检查,直到交工验收为止。

14.3承包单位发现测量资料有误或图纸有不清楚或数据与工地现场不符及明显错误时,应及时书面报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需按监理单位的书面答复执行。上述差错的改正,由设计单位完成,因此而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减,由建设单位负责。

14.4施工过程中,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控制桩位、高程、尺寸及线等方面出现差错时,返工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工程安全

15.1承包单位在合同工期和缺陷责任期内,应对工程中的路基(包括未成型的)、路面、构造物、材料、设备、车辆、土地(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浸入)等认真保护。如有损坏(包括在工程范围以内和工程范围以外)或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单位自负。

15.2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现场、人员、周围建筑物和居民等的安全。教育本单位职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并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提供和维护照明、护栏、围栏、指示、警告片、看守人员以及对周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负责。

15.3由于承包单位管理不善及其职工过失或因第三者原因造成的人身、设备、工程质量以及其他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均由承包单位自负。建设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支付任何费用。合同期满并失效后,在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按上述办法办理。

15.4在合同期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承包单位必须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交通主管管理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道路保护

承包单位的运输车辆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验并缴纳有关费用。需在公路上行驶特殊施工车辆时,应根据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办理特殊许可证,并缴纳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文物与环境保护

17.1文物是国家财产,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不得因施工

而破坏附近的文物,如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文物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理。

17.2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令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17.3 在施工期间,承包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河道、渠道及道路进行保通,并不得因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对周围建筑物造成损害。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材料供应及材料质量

18.1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均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18.2材料进场前:a、承包单位必须向监理单位提供生产厂家的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b、承包单位应按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材料进抽样试验报告,经报请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c、若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发生怀疑,承包单位须自费按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复验,并将结果报送监理单位。批准后的材料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

18.3 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一经发现,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清除出场,其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负;如果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有清除,则监理单位可雇用他人将其清除出场,其费用在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施工工艺

19.1 承包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若监理单位认为必须通过工地试验确定最佳施工工艺时,承包单位要组织力量,选好场地,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认真试验,并提出报告,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采用。

19.2 承包单位若采用了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施工工艺时,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更换合格的施工工艺,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

第二十条 质量检验

20.1 承包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自检体系,配备足够的试验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任命有丰富经验的自检工程师负责,以保证工程质量自检系统正常运行。自检内容、频率和表格应按监理单位统一要求进行检查和填报,自检报告必须及时报送监理单位。

20.2 承包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监理单位有权进行抽检,承包单位不得拒绝,其抽检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监理单位认为有价值保存的试件,承包单位应妥善保存。

20.3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单位的自检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使用承包单位的测量设备和试验设备,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并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人员。

20.4 当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的试验设备和试验结果有怀疑时,监理单位可报请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测试单位进行试验,若测试结果符合质量要求,该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否则,由承包单位承担。

20.5 承包单位用不合格工艺或不合格材料修建的工程,必须按监理单位的指令,在限定时间内返工,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

20.6 监理单位若发现承包单位有不称职、玩忽职守的试验人员、自检人员时有权要求更换。承包单位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更换,监理单位认为承包单位提供的资料无法信任,有权拒绝签认。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隐蔽工程

21.1 对具备覆盖条件的隐蔽工程,承包单位应在48小时前通知监理单位到现场检查,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能覆盖。若承包单位未经许可自行覆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挖开检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21.2 监理单位在接到承包单位书面通知48小时以内,未能到达现场,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可以覆盖,监理单位应予以签认,监理单位发有怀疑确需开挖复检时,承包单位要积极配合,开挖后,如果说检验符合质量要求,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否则承包单位必须根据监理单位的批示补救或返工,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工程停工

22.1 承包单位由于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继续施工将对本工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监理单位有权下达“停工令”。对此承包单位不得拒绝,而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争对监理单位尽早发布“复工令”。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减或工期的延长,由承包单位负责。

22.2 由建设单位的原因,或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监理单位可发布“停工令”。承包单位对已停工程应积极维护。由于这种停工引起费用的增加或工期的延长,按第四十条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计

23.1 施工期间,监理单位签发的变更设计是对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承包单位不得拒绝,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费用的增减按第二十八条处理,并调整合同总金额。

23.2 施工期间,承包单位要求设计变更时,必须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同意,随后承包单位应将自行设

计的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变更设计实施后若降低了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将其节约50%奖励给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交工验收(初验)

24.1承包单位满足下列条件时,才有资格向建设单位申请交工验收,经批复后,才能组织初验。

24.1.1 承包单位已按本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全部工程,并且各分项目工程承包均由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24.1.2 承包单位已按三级导线要求将控制点、水准点移到征地范围以内固定,并做到认真保护。

24.1.3承包单位已按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文)和档案管理的要求编制完交工文件。包括施工总结、竣工图表、工程数量清单决算、施工原始资料记录、材料试验资料等。

24.2 承包单位应重视交工验收资料,从进场起须有一名专职技术人员自始至终地负责该合同段交工资料工作。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积极做好原始资料的搜集,汇总、装订,及时完成项目的竣工图绘制等工作。

24.3建设单位在接到承包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批准之日30天内组织初验,并办理初验手续,交工验收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

25.1 承包单位满足下列条件时,才有资格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经建设单位上报审批后,组织竣工验收。

25.1.1 承包单位已经将“交工验收报告”中提出的工程缺陷修复完毕,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25.1.2 承包单位已按交通部分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编制完竣工文件。

25.2 承包单位应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30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并承担竣工验收费用,办理竣工验收证书。

第二十六条 缺陷责任期的责任

26.1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单位要对本工程的质量负责。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损坏,承包单位应遵照监理单位的指示,自费修复重建,并交监理单位验收。

26.2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单位未能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重建,监理单位有权雇用他人完成此项工作,其费用从承包单位保留金中扣除。

26.3 缺陷责任期内,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所造成的工程损坏,承包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修复,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计量

27.1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数量不能作为支付的依据,承包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监理单位计量确认后,才可作支付的依据。

27.2计量的具体界限应符合设计文件,工程计量法均应以净值为准,所有计量单位均为公制。

27.3 监理单位进行计量复核工作时,承包单位应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并为监理单位提供详细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价调整

28.1 由于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使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小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15%,对超出30%的部分工程可以调整单价,调整单价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后确定。

28.2 若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使某项工程的结构和施工工艺发生根本变化。经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协商后调整本项工程的合同单价。如协商无效,监理单位则有权确定合适的单价。

第二十九条 履约保证

29.1 承包单位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证,保证的形式和担保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保函的正本应交建设单位保管。

29.2 履约保证有效期到监理单位发出缺陷责任期满证书为止,此保函应在缺陷责任期满证书发生后的15天内,归还承包单位。

第三十条 动员预付款

30.1 合同签署后,建设单位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向承包单位支付承包总金额的15%作为动员费预付款(无息)。

30.2 动员预付款在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约后10天内一次支付。

30.3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采用扣除工程费支付方式。在承包单位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30%时开始回收,在全部金额在累行完成合同总金额的80%时扣完。

第三十一条 材料预付款

31.1 承包单位购进主要工程材料后,经监理单位核实已在工地堆放并检验合格,建设单位将按材料费凭证所列金额的60%拨付材料预付款(无息)。已经支付材料预付款的材料,必须用于本工程。

31.2 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是指以下几种:钢材(包括钢筋、型钢、高有钢丝和钢绞线,不包括铁丝、铁件等),木材、水泥、沥青、燃料油、砂(包括砂砾)、石料(包括块石、片石、碎石和砾石)、交通工程设施。

31.3 当部分或全部材料用于本工程后,材料预付款将

从工程支付款中扣回。每次收回金额,材料用量情况由监理单位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质量等级浮动金和保留金

32.1 每次月结算时,监理单位从工程支付款中扣留5%作为工程质量等级浮动金(无息),扣留5%作为工程缺陷修复保留金(无息),扣留0.5%作为竣工资料保留金(无息),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缺陷的修复和竣工资料的完整。

32.2 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二个等级,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等级全部达到优良,质量等级浮动金一次紧还给包单位。否则非优良工程质量等级浮动金扣交建设单位作为次年大中修工程费。

32.3 缺陷责任期满后并完成缺陷责任后,建设单位将工程缺陷修复保留金一次归还给承包单位。

32.4 工程竣工时,当承包单位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第三十三条 支付

33.1 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量,按月计量,工程支付按月结算。每月的20日前完成的工作量,承包单位须于本月25号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支付报表(2份),报表的形式和内容由监理单位确定。

33.2监理单位在审查承包单位的工程支付报表时将按第三十款回收动员预付款,并按第三十一款回收材料费预付款,并按第三十二款扣除工程质量等级浮动金、工程缺陷修复保留金和竣工资料保留金,监理单位收到承包单位工程支付报表10天内,向建设单位报送工程支付报表(2份)。

33.3 建设单位在收到监理单位签认的支付报表10天

内,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若建设单位在上述期限内没有付款,应向承包商按利率为2.5%的月息,向承包单位按天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时间应从付款到期的次日起算。

33.4 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展,要求各承包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在工程所在地就近开户。便于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环境

34.1 建设单位未能按时完成永久性占地范围内的征迁工作,不能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移交施工现场,由此造成承包单位不能按计划期延长。

34.2 由于承包单位自身原因,发生他人阻拦而迫使施工中断时,承包单位自行处理,及时恢复施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未能及时提供图纸或指示

35.1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单位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增加的费用,监理单位将按第四十条程序处理承包单位的实际损失和工期处长。

35.2 施工期间,若承包单位提出变更设计,但又不按时出图纸和资料,造成工期延误和损失,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不利的气候条件

施工期间,监理单位认为承包单位遇到不利气候(指降雨、降雪和气温)条件,造成了工期延误。这种不利气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单位不能预见的(按当地气象部门统计数据达到十年一遇者定为不利气候),将按第四十条程序办理,但只能延长工期。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拒的灾害

37.1 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出现无法预料、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单位保险责任以外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长,监理单位将按第四十条程序处理。

37.2 对可以预料和预防的自然灾害,承包单位必须采取积极可靠的防御措施,尽力减少灾害损失。对此建设单位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38.1 一旦出现承包单位进场的施工队伍力量不足、管理不善、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等明显差于合同辅助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填写的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计划进度时,监理单位将发出指令,要承包单位限期增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或采取其它措施。

38.2 工期进度出现严重滞后月进度小于计划进度的60%时),监理单位要责成承包单位增加或更换施工队伍,并限期20天内赶上计划进度。到期之后,仍赶不上进度,合同工期无法保证,建设单位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责令承包单位在10天内撤离施工现场。承包单位若不撤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单位自负。

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普遍低劣

由于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不佳、管理不造成工程质量普遍低劣。监理单位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如果工程质量仍没有保证,建设单位将责成承包单位在20天内更换施工队伍,彻底解决施工质量问题。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责令承包单位在10天内撤离施工现场。承包单位若不撤离,建设单位将没收承包单位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 索赔工和工期延误

承包单位根据合同条款要索赔或延长工期时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A、在事件首次发生的7天内,承包单位需将索

赔或顺延期的意图用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抄报建设单位。

B、在事件终止的7天内,承包单位将要求索赔或延期的细目表、理由和情况报监理单位,副本报送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根据工地记录,核实索赔事件起因、经过、实际损失费用和责任,经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确定一个索赔金额或工期延长天数,索赔金额列入工程支付月报表中兑现。若协商无效,监理单位有权确定合理的延长工期。

第四十一条 工程奖罚

41.1 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工期提前完成全部工程,且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建设单位将按完成总金额加以奖励。提前工期将由监理单位列入工程支付结算报表中兑现。

41.2 承包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工验收,属承包单位违约,将合同工期推迟一天,罚承包单位5000元,由监理单位在工程支付结算报表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 合同终止

只有在国家计划发生重大调整或变更时,才允许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出现上述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的指示立即停止在建工程,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后补偿。

第四十三条 合同纠纷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或由当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质量终身责任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有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负责人。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部分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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