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监理)

合作协议(一)

甲方: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适应江西南昌监理行业激烈的竞争形势,积极拓展工程监理市场,提高甲方在江西南昌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确保甲、乙双方应获得的经济效益和收入,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内部组建生产经营管理处,承建“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人防防护设备施工监理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并共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对该项目进行监理,甲乙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经双方商量,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人防防护设备施工监理项目;

2. 建设地点: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起点为双港站(原双港大道站),终点为奥体中心站;

3. 工程建设规模:线路长约28.842km,均为地下线,共设地下车站24座,平均站间距1233m;

4. 总投资: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或参照甲方与建设方签订正式合同及变更协议为准);

5. 工期:预计开、竣工时间: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6. 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 监理业务范围:“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全线人防设备出厂前验收、施工安装、预埋件安装、安装调试、参与配合系统联调等相关工程的监理项目阶段和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包括人防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完后的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详见与建设方签订正式合同);

二、机构设置

1.甲方把乙方编入“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组织体系中,编序为【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昌经营管理处】,并发给经营管理处专用章壹枚;

2.甲方任命 同志为项目监理部总负责人,全面负责监理机构的经营、协调等工作;任命 同志为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3.乙方组织机构由甲方委派的项目监理部总负责人负责搭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甲方安排,其人员配置必须满足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监理部实施乙方负责制,乙方代表甲方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班子,主持制定监理规划、细则,组织监理活动实施等;监理活动的效果对外向业主负责,对内向甲方负责,形成以 同志为首的高效能的工程建设监理队伍;

三、财务管理

1. 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项目监理部的一切费用和开支,自行配备财会人员,建立项目台帐;

2. 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建立项目监理部账户,账户管理由乙方负责,项目上所有工程监理款必须汇入双方确认的帐户,该项目监理费转进项目部帐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管理费上缴甲方;

3. 乙方按每批次监理费的 %上交管理费,税票及其它行业管理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各自承担和缴纳;

4. 乙方与甲方的资金往来以收款收据为结算依据,转帐支票附#5@p复印件;

5. 乙方在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中,甲方不再授权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经济合同;

四、监理日常工作管理

甲方:

1. 公司管理部门和技术负责人在重要的施工环节与监理部进行技术沟通,对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2. 公司管理部门和技术负责人直接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工作和施工图会审,协助监理部完成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审核;

3. 公司指定技术力量强的专家组对该项目进行技术跟踪,对工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技术问题召集专家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审核;

4. 公司技术管理部门每月定期、不定期对该项目监理部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改进,对工程的每个阶段的质量协助乙方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书面报告建设单位项目部;

乙方:

1. 乙方是甲方委派的履行监理合同的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执行建设方的指令和交办的任务,组织配合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

2. 代表甲方与业主、承包方、设计院及质监站等及时进行联系、处理各有关方面的问题,保持与建设单位的密切联系,弄清其要求与愿望,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联系,确定工作中互相配合的问题及有关需提供的资料或需协商解决的问题;

3. 按照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要求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参加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会议,参加与本项目有关的生产、技术、安全、质量进度等会议;

4. 依据监理规范要求,签发工程质量通知单、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报告、返工或停、复工命令;

5.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审查进度款申请,审查工程决算及工程预算、材料、计划,督促整理各种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资料(含监理资料);

五、目标控制

1. 进度目标控制:进度控制目标为合同约定工期,通过促进施工计划的合理安排;

2. 质量目标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等法律及设计图纸等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监理;

3. 工程投资目标控制:项目投资控制在建设总投资以内,施工总费用控制在施工合同价之内,对施工图纸认真审核提出合理化建议,预测市场风险提出规避风险方法,使工程造价控制在投资目标控制价以内并力节约和降低;并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挖掘节约潜力,力争降低造价;

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杜绝责任死亡事故、杜绝重大、大事故、杜绝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确保施工安全;满足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的文件要求,创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六、其他

1. 工程项目监理部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乙方人员的费用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

2.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乙方聘用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3. 甲方派驻工地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日常监理工作,月工资报酬及其他发生费用视工作能力及职业道德由双方协商解决;

4. 乙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以外的,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建设单位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5.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有违反本协议,违约方要支付对方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7. 未尽事宜发生时双方商量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二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址:

合作协议(二)

甲方: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合作承接“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人防防护设备施工监理项目”监理业务,并共同组建项目监理部(以下称“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对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项目进行监理。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人防防护设备施工监理项目;

2. 建设地点: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起点为双港站(原双港大道站),终点为奥体中心站;

3. 工程建设规模:线路长约28.842km,均为地下线,共设地下车站24座,平均站间距1233m;

4. 总投资: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或参照甲方与建设方签订正式合同及变更协议为准);

5. 工期:预计开、竣工时间: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6. 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 监理业务范围:“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全线人防设备出厂前验收、施工安装、预埋件安装、安装调试、参与配合系统联调等相关工程的监理项目阶段和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包括人防设备安装工程

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完后的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详见与建设方签订正式合同);

二、合作内容

利用乙方的社会资源,以甲方名义承接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项目的监理业务,组建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监理部并对该项目共同进行生产经营管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经过乙方的促成,甲方与南昌市轨道交通公司签订“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有关人防项目”监理合同后,根据监理合同要求,负责委派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协助乙方组建现场监理人员,根据项目进度需求,合理安排驻地监理人员岗位调整,建立南昌地区项目监理部;

2)负责对“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项目监理工作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和监理部日常工作管理;

3)配合乙方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并与其他相关公司驻地机构及其人员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4)维护“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建设方及其公司以及乙方的名誉和利益;

5)负责配合乙方建立项目监理部账户,账户管理由乙方负责,项目上所有工程监理款必须汇入双方确认的监理部帐户;

6)承担“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监理部运营成本的50%。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该项目全部的经营管理工作,建立“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监理部独立账目,对监理部进行独立核算,每月向甲方通报一次监理部账目,甲方要求查核“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监理部账目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2)负责利用自有社会资源,促成甲方与“南昌市轨道交通公司”签订“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项目监理合同;

3)协助甲方与南昌市轨道交通公司驻地机构及其人员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积极协助甲方向建设方催缴监理费;

4)积极协调甲方与有关各单位的关系,使相关各方的应得利益得到维护;

5)维护“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建设方及其公司以及甲方的名誉和利益;

6)承担“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监理部运营成本的50%。

四、“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监理成本组成

1)税票及其它行业管理费用的缴纳;

2)监理部监理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开支;

3)监理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开支;

4)承接该项目监理业务的开支;

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认可的其他开支。

五、监理利润及利润分配

1)监理利润是指到达项目账上的项目监理费减去该项目监理成本之后的差;

2)甲乙双方各享有该项目监理利润的50%。

六、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七、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立即生效,并在本协议书合作内容完成,项目监理费全部到达账上,利润分配全部完成后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址:

 

第二篇: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

经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二、本工程监理范围:

建筑安装工程(即土建、装饰、安装等各专业工程)、项目配套工程(建筑红线内小区管网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等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

三、本工程监理工期:

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工期:为委托人与施工总承包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工期另加三个月免费服务期

若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服务期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三个月(停工后监理人员撤场除外),则委托人需付给监理人延期服务补偿费,延期补偿费用原则上按此计算:(延期月数-3个月)× 本建筑安装工程监理服务费用总价(即建筑面积×包干单价)/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总工期月数,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最终补偿额度以双方协商确认的结果为准。

本工程配套工程监理工期:为委托人与配套工程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另加三个月的免费服务期。

四、本工程监理费用:

按本工程要求的监理范围、工期和本合同通用、专用条款中监理服务内容,本工程监理费用实行固定单价包干:

包干单价为人民币: 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本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保险费、管理费、以及由监理人上缴政府部门规定的监理招标管理费用等所有费用。

1

本合同暂估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结算总价=本工程竣工项目建筑面积×本合同包干单价 元/平方米+延期补偿(如有)-扣款(如有)

五、监理费支付方式:

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预付款;

工程出±0.00时支付合同总价的 %(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

工程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室外市政配套进场支付合同总价的 %;

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理人报送监理费结算书,结算经委托人审定后,可付至结算总价的 9%;

余款待一年后一周内付清。

、六、其他

1、本合同自20 _年 _ 月_ _日开始实施,至 _ 年 _月__日完成。

2、本合同一式__肆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贰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年______月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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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

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

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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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监理人须委派具有与被监理的工程项目内容相适应的高级工程师(本高级工程师应同时获得国家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1人担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并配有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有过类似工程经历的各种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数人担任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未经委托人事先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更换向委托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成员。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帮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理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和其他保密信息。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和取得有关工程的许可证等,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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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专用条款约定的设施、设备。各项检测专用设备由监理单位自备,委托人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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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的书面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书面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或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委托人有最终审定结算价款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向委托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立即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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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其费用计算按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 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结构质量终身负责,如工程使用期间发生结构质量问题,则监理人应承担监理责任,具体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律师费等)。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应对工程签证中的工程量予以审核,如果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工程签证经委托人审核后,因工程量的不准确而导致核减额超过10%的,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从监理人的监理费中扣除人民币 万元整(扣除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的 %)。

监理人须协助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办理本工程政府部门的监理招标、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由监理人上缴政府部门规定的监理招标管理的费用,监理人在政府部门所备案的合同必须与本合同一致,如有冲突,则以本合同为准。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合同生效、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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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3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者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工作时间,此时间经委托人按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签证确认后,可以抵减本合同监理免费服务期。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合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且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不可抗力发生前迟延履行方的违约责任。

3、监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监理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2)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立即更换监理人员,但监理人在3日内未作相应更换的;

(3)监理人违约以后,经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其违约事项,监理人在收到该通知3日后仍继续该违约事项,或在日后任何时间重复该违约事项(不论以前曾重复与否);

(4)监理人未经委托人的书面许可擅自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5)监理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工程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监理人破产或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效果的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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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规定的或者本合同其他地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付款催告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则监理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提示可能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该通知发出后7天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进一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的通知。

5、合同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6、因监理人发生合同第三十五条第3项约定的情形,委托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委托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去执行和完成本合同。对于监理人已经完成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工程量,委托人按照该合格工作量对应的价款的80%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终止履行合同,尽力避免委托人损失的扩大,并按合同总价的10%向委托人支付解约违约金,如果该解约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继续向监理人追偿。

7、因委托人发生合同第三十五条第4项约定的情形,监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对于监理人已经完成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工程量,委托人按照该合格工作量对应的合同约定价款的100%支付给监理人。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六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三十六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七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三十八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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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或者因委托人需要,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又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及采纳,并给委托人节省了___万元以上(不含___万元)的工程造价,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 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2、现行的法规和规章;

3、国家现行的规范和标准;

4、本工程的设计文件;

5、本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订货合同、分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6、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建筑安装工程(即土建、装饰、安装等各专业工程)、项目配套工程(建筑红线内小区管网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等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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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从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到工程保修期满之间的期间内,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合同、资料、安全监理等:

(1)监理工作准备

① 监理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和取得有关工程的许可证件等; ② 检查督促施工准备:包括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现场等; ③ 配合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质量控制

① 审查与确认工程承包人及其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质保体系;

② 负责审查工程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意见并督促实施;审核施工图纸并提供图纸修改意见,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核查开工、施工条件;

③ 根据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中的有关要求,督促、检查工程承包人严格按照国家及 当地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对违反上述规范、规程、要求者,责令其改正,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向违规单位签发监理通知后,还应监督其及时整改,直至达到相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

④ 核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有关合同中所要求型号、规格以及质量标准,在订货前根据需要及可能,应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对使用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品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若发现有不实之处,有权责成工程承包人对其质量进行再检验,检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支付,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用于工程;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查和旁站。对各阶段、各重点部位施工中存在的影响质量的关键问题,应保证旁站,主动组织各施工单位认真分析,找出解决方法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施,并做好实施效果的再复查工作,确保工作质量;认真检查、签认各项隐蔽工程,做好建筑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室外管网的各工序质量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须旁站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1.回填土2.外墙保温、防水工程3.外墙门窗框边密封胶4.墙面及地面基层处理5.各部位闭水试验6.重要部位混凝土的浇注7.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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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旁站的其他内容);电气(1.智能系统调试2.照明系统调试3.消防联动试验);给排水(1.通球试验

2.采暖单项及系统打压试验3.锅炉试运行)等。如果施工操作时间较长,不能安排专人长时间旁站,应分步分段进行严格检查验收,有必要时配以照片备查。

⑤ 督促各承包人及时进行施工试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工作;审查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对工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按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的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进行验收;凡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与工程承包人未曾固定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订货前,工程承包人提出样品、厂家情况以及单价等情况向监理人报告,经监理人与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订货;

⑥ 及时验收已完成的部分项目,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责成工程承包人立即返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或事故处理,并督促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⑦ 督促、检查工程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并付诸实施;

督促并检查工程承包人按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整齐全。并督促承包人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归档,达到 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同时按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完成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⑧ 组织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签署意见,督促工程承包人及时向政府质量监督站申报;

⑨ 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卫生设施,发现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委托人要求的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改进。

(3)进度控制

① 采取科学、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组织工程承包人按照规定的工期,实现整体工程竣工,如期交付使用;

② 认真审定工程承包人提出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合同规定工期目标,核实整个施工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由工程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或总进度计划);

③ 根据上述经审核同意并执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工程承包人提交的月、周进度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同时应随时对上述计划提出调整的建议和必要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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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在符合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协调工程承包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人制定并落实每一个阶段的施工进度计划,监理人按此随时检查其执行情况,发现有任何问题,随时查清原因,记录在案,以便分清责任;

⑤ 审核委托人、承包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人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对于可能影响进度的情况,及时提出补救措施并签发相应的指令;

⑥ 除日常协调处理施工进度存在的问题外,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或参加工程专题会议,协调工程各方的关系,使工程各方形成有机整体,确保工程工期、质量和投资按目标实现;

⑦ 及时分析进度障碍,调整总控进度计划,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补救措施并签发相应的指令以确保工期如期完工。

⑧ 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监理人应承担每日监理费用总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4)投资控制

① 对工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所有经济问题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供书面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 a) 工程进度款的审批,应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及认定的单价进行审核;

b) 审核所有承包人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文件草稿并提供意见;

c) 参加委托人直接或指定招标项目答疑会,对疑问卷回复提供专业意见;

d) 参加委托人直接或指定招标项目的经济标评审工作,并提供意见;

e) 估算各种材料、设备采购的供货数量并就其单价进行询价工作,同时提供书面意见;

f) 拆改与返工工程量的现场签认。对于可能出现的拆改与返工项目进行现场核对,对未拆改前的工程现状情况必须进行文字和照片记录;

g) 审核经济洽商或变更项目,对每一份洽商的费用增减予以计算,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委托人。此项工作应在项目发生后的7日内完成;

h) 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索赔事项提出预防措施,对已发生的索赔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收集、整理材料,审核索赔事项,并做出专业性的回复意见;

i)

审核本工程项目的年、季、月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和控制各施工方的执行情况; 14

② 工程的设计、施工的变更或修改要通过监理人确认。对涉及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增加造价或则延长工期的事宜,监理人必须取得委托人同意才可执行;

③ 做好监理日志,正确记载每日工程动态,进行文字和照片记录;

④ 审核额外的增减工程量,包括必须进行工地实测工程量;

⑤ 积极地向委托人推荐已成熟、行之有效、不降低工程标准的科技成果,促使工程进度加快,降低成本。

⑥ 承担全部已完工程量审核工作。

(5)竣工、保修控制

① 根据委托人与工程承包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人议定的时间和数量,督促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完成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全部竣工档案的整理工作,按时向委托人提交,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提供应由其提供的相关文件;

② 协助委托人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保修合同及保修终止合同;

③ 按照 当地建委规定或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保修项目及时间(以委托人认为较严格者为准),负责检查工程的状况,定期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分清责任,督促工程承包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人履行保修职责;

④ 委托人在保修期内发现已验收工程在使用中有任何问题,将通知监理人有关人员,监理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2小时内到现场协调解决,并应促使所有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⑤ 监理人应负责保修期内的发生的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较大规模的维修或改造的监理工作至竣工验收合格,并进行结算的审核工作,必要时参加与施工方的费用洽谈;

⑥ 保修期间如发现有工程问题,应协助检查工程状况,鉴定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

(6)合同管理

① 负责审核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资质,包括施工(生产供货)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详细审核和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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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定期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如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委托人),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委托人;

③ 根据各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施工进度情况,负责定期编制和审核工程付款计划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④ 负责审核各项索赔金额,提供处理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纠纷。

(7)资料管理

① 负责本工程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② 督促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及时整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③ 负责按时向委托人提供报告。必要时,委托人有权要求任何资料复印件;

④ 一切有关本工程建设资料的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监理人的除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监理工作所需必要工作人员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披露、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之外的项目,否则,受损方有权索赔。

(8)安全管理

① 监理人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② 监理人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③ 监理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监理人人员配置:

监理人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

现场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配置,详见附件。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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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负责办理该工程前期(设计阶段)的全部合法手续、准备工作及建委正式批准的该工程开工手续,以及对该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2、业主负责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工作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权限通知工程承包商。以使承包商接受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条件对工程进行监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完整的原始施工记录、实验记录等资料,为正常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方便。

3、委托人应明确监理人对该工程的权利和义务,并书面通知与该工程有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提供勘探报告、地下障碍物分布图,相关管网资料等。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全套施工图两套,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各一套。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七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用餐:监理人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就餐条件,费用由监理人自理,委托人免收管理费;

2、办公用房: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用房两间,但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含电话)及设施、电话费等由监理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对该部分对应的监理工作量不得收取监理费,并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报酬比率是指监理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监理费用:

1、报酬和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1)本工程监理的报酬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包干单价为人民币: 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本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保险费、管理费、以及由监理人上缴政府部门规定的监理招标管理费用等所有费用。本合同暂估总价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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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总价=本工程竣工项目建筑面积×本合同包干单价 元/平米+延期补偿(如有)-扣款(如有)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合同监理服务日

2、监理费支付方式:

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付款。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预付款;工程出±0.00时支付合同总价的 %(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工程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室外市政配套进场支付合同总价的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委托人后支付到总价的 %;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理人报送监理费结算书,结算经委托人审定后,可付至结算总价的 %;余款待一年后一周内付清。

委托人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合格的正式#5@p,否则委托人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3、监理报酬的调整:

如果建设工程发生变化,按以下方法结算:

(1)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结算方法:总建筑面积变动量在±1%(含)以内,合同总价不调整;如变动量超过±1%(不含)的,则超过的部分予以调整,调整计算方法:结算总价款=合同总价+(N±1%)调整量,N为实际变动比率;

(2)建设期延长的结算方法:若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服务期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三个月(停工后监理人员撤场除外),则委托人需付给监理人延期服务补偿费,延期补偿费用原则上按此计算:(延期月数-3个月)× 本建筑安装工程监理服务费用总价(即建筑面积*包干单价)/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总工期月数,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最终补偿额度以双方洽谈确认的为准;

(3)超范围的结算方法:委托人如增加合同外的监理工作内容,双方另外协商定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报酬比率是指监理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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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文件材料:

1、定期信息文件材料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周报和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形象进度;

(2)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

(3)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及劳动力状况;

(4)设备供货和图纸交付情况;

(5)监理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6)监理服务情况;

(7)工程建设大事记;

(8)工地第一次例会时提交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9)其他。

2、委托人根据监理服务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变更和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委托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4)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服务报告。

3、 监理服务过程文件材料: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材料;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材料;

(3)监理服务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材料;

(4)其他监理服务往来文件材料;

(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材料。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整理

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是监理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具有保存价值。监理服务文件材料除上述第四十六条第3款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监A—01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监A—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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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A—03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

监A—04 成品、半成品供应单位资质报审表

监A—05 安装材料报审表

监A—06 复工申请表

监A—07 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

监A—08 延长工期报审表

监A—09 整改复查报审表

监A—10 技术核定报审表

监A—11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

监A—1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监A—13 工程报验单

监A—14 施工备忘录

监B—01 工程停工通知单

监B—02 监理备忘录

监B—03 监理通知单

监B—04 会议记录

监B—05 专题报告

监C—01 实测项目检查记录表

监C—02 外观项目评分表

监C—03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

监C—04 监理日记

监C—05 监理月报

监C—06 工程初验报告

监C—07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人应设专人收集管理监理文件材料,按委托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基建档案编制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组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移交。

第四十八条 质量标准

本群体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达到上述标准,监理人须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应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备案制规定等)及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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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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