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监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1

使用说明

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对大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理行为。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对本合同范本的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通用条款进行变动。

4.合同范本有关其他填写说明见合同条款注释。

I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5

第1条 定义及解释 ..................................................... 5

第2条 合同的解释顺序 .............................................. 6

第3条 语言 ................................................................ 7

第4条 适用法律......................................................... 7

第5条 转让和分包 ..................................................... 7

第6条 著作权 ............................................................ 7

第7条 利益冲突......................................................... 7

第8条 通知 ................................................................ 7

第9条 出版 ................................................................ 8

第10条 服务范围....................................................... 8

第11条 监理人的义务 ............................................... 8

第12条 监理人的权利 ............................................. 25

第13条 委托人的权利 ............................................. 27

II

第14条 代表 ............................................................ 27

第15条 违约责任..................................................... 28

第16条 不可抗力..................................................... 28

第17条 争议解决..................................................... 29

第18条 生效 ............................................................ 30

第19条 份数 ............................................................ 30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31

III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鉴于委托人拟委托监理人对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监理,且监理人同意接受该委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 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通用

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第2条 监理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

2.2 工程地点: 。

第3条 监理服务范围

第4条 工程建设目标:

4.1 质量目标: 。

4.2 安全目标: 。

4.3 进度目标: 。

4.4 投资控制目标: 。

4.5 环境保护目标: 。

第5条 合同总价

5.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价款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

5.2 合同总价包括基本监理费和考核金两部分,基本监理费和考核金的金额及支付见专用条款。

第6条 合同组成文件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6.2 协议书。

6.3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函(如果有)。

6.4 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6.5 合同通用条款。

6.6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果有)。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下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7条 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建设监理的职业准则和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8条 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9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10条 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行的一切法律、法规均为本合同的当然条款。

第1条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1.1.1 “监理”: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管理。

1.1.2 “项目法人”:即业主,指建设工程的出资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

1.1.3 “委托人”:是指项目法人或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工程具体实施进行管理的实体。

1.1.4 “监理人”: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受委托人委托履行监理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经允许的受让人。本条中的监理人在施工合同中称为“监理人”。

1.1.5 “代表”指双方各自任命的,在本合同项下代行任命者职权的受权人。监理人代表的任命需经委托人批准。

1.1.6 “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建设监理服务的组织。

1.1.7 “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工程现场、执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

1.1.8 “被监理人”指由监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对其进行监理的法人或组织,包括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等。

1.1.9 “承包商”指负责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

1.1.10 “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果有)、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函(如果有)、以及协议书中明确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所组成的整体。

1.1.11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就监理人实施和完成建设监理服务委托人应向其支付的总金额。

1.1.12“施工合同”指委托人与承包商就工程实施所签订的合同。

1.1.13 “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详见合同协议书。

1.1.14 “书面形式”除特殊注明外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15 “日”或“天”指以日历计算的工作日。

1.1.16 “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2 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也不用于对合同进行解释。

第2条 合同的解释顺序

下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下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2 协议书。

2.3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函(如果有)。

2.4 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2.5 合同通用条款。

2.6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果有)。

第3条 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为合同语言和执行合同的工作语言。

第4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第5条 转让和分包

5.1 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5.2 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对外分包,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或终止本合同。

第6条 著作权

委托人有权为本合同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且无需取得监理人的许可。

第7条 利益冲突

7.1 除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7.2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规定的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8条 通知

本合同执行过程的有关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自送达合同约定的地点时生效。通知可由专人递送,或通过传真发送。

第9条 出版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本合同下服务有关的材料。在合同履行期间或服务完成或终止后5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出版应符合保密规定。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10条 服务范围

监理人应履行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服务范围详见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

第11条 监理人的义务

11.1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监理人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工作。

11.2 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委托人和任何被监理人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人应:

11.2.1 根据委托人和被监理人签订的合同进行工作。 11.2.2 如果委托人授权,可变更任何被监理人的义务。但对于可能对费用、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产生影响的任何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11.2.3 监理人的任何成员不得与被监理人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1.2.4 监理人应通过提供的服务使委托人减少或免除因任何被监理人索赔而造成的损失。产生这种损失时,监理人应承担因监理原因引起的费用。

11.2.5 监理人应对监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发给上岗证,制订职业道德守则,如发现

问题应严肃查处。

11.2.6 监理人应对监理人员的现场安全负责,并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事项进行投保:

(1) 本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2) 监理人为实施本合同下服务所派出的人员的伤亡。

监理人应在申请支付首笔合同价款前向委托人提交已投保上述保险的相关证明(包括保单)。

11.3 提供职员、设备、设施及其它资源

11.3.1监理机构:监理人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11.3.2 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根据本合同委派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派往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应能胜任其工作,并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对不胜任业务工作或违反纪律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及时进行更换。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应为监理人在册员工,年龄不能超过55岁(含本数),并应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资质证书。

11.3.3人员的委派及调整:监理人应于合同生效后10

天内(含本数)将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人。当监理人员需要调整时,监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超过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确需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委托人同意。

11.3.4监理机构的要求: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监理机构应实施办公自动化和网络化,配备足够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设备,接通网络保证能收发电子文件。

11.3.5 其他资源: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11.4 监理人应制订监理规划、创优计划、监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措施

11.4.1 制定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监理规划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有关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须经监理人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

(3)监理规划应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工程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

大纲、本合同条款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合同文件进行编制。编制工作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

(4)监理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设施。

(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报送委托人。

11.4.2 编制创优计划:

本合同生效后,监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人的创优规划编制创优计划(若需要)。创优计划的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完成后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

11.4.3 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在工程施工开始前完成,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应包括: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3)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11.4.4 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措施:本合同生效后,监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措施的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完成后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

11.5 施工过程的监理

11.5.1 编制监理工作程序:监理人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和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本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11.5.2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学习本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内容,熟悉所有合同条款。

11.5.3 参加施工图会审。在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并报委托人。

11.5.4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

11.5.5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

11.5.6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分包商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商有关资质资料,符合合同

有关规定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11.5.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商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检查承包商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11.5.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合同规定的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批准。

11.5.9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程启动会、工程协调会)。

11.5.10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监理机构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与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工地例会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其他有关事宜。

11.5.11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11.5.1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拟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11.5.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11.5.14 当承包商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11.5.15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11.5.1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商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11.5.17 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商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11.5.18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11.5.1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报送的隐蔽工程

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承包商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1.5.2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商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11.5.21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商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11.5.22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商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11.5.23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确定工作:

(1)承包商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11.5.24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告;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文件。

11.5.25 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进行投资控制。

11.5.26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工程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承包商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11.5.27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和工程款的确定。

11.5.2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

11.5.2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11.5.30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

11.5.31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商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商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

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商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11.5.3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委托人。

11.5.3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商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11.5.34 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11.5.35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商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商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11.5.36 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11.6签发暂停令

11.6.1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1)委托人要求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商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机构管理。 11.6.2对于因承包商原因签发工程暂停令的,监理人应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消除停工原因。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出现紧急情况,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来不及当时报告的,则在24小时内(含本数)出具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按照施工合同和本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11.6.3 由于非承包商且非上述第11.6.1条中11.6.1(2)、11.6.1(3)、11.6.1(4)、11.6.1(5)原因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11.6.4 由于委托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

11.6.5 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

11.6.6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11.7 工程变更处理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1.7.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委托人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11.7.2 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11.7.3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审核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审核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11.7.4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商和委托人进行协调。

11.7.5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

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11.7.6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商实施。 11.7.7 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商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委托人通报,并由委托人与承包商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委托人和承包商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委托人和承包商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11.8 索赔处理

11.8.1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文件处理费用索赔: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11.8.2 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时,监理机构方可受理:

(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商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发生的;

(3)承包商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11.8.3 对承包商向委托人提出的费用索赔,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商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机构提交对委托人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商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机构提交对委托人的费用索赔申请报告;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报告,符合第11.8.2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商和委托人进行协商;

(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商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商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11.8.4 当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做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11.8.5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委托人的额外损失,委托人向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及时做出答复。

11.8.6 当承包商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1.8.7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委托人。当承包商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11.8.8 监理机构在做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

11.8.9 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11.8.10 当承包商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造成工期延误时,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商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违约金和/或赔偿金。

11.8.11 监理机构有义务与施工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并提出调解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监理机构应要

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11.8.12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11.9 合同终止时的处理

11.9.1 当委托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商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

(1)承包商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已支付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承包商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承包商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11.9.2 由于承包商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商的应得款项,或需偿还委托人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

(1)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商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支付的违约金;

(5)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委托人和承包商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商应得款项或偿还委托人款项的证明。

11.9.3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委托人、承包商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11.10 监理资料管理

11.10.1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勘察设计文件、监理规划、创优计划、监理实施细则、分包商资格报审表、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测量核验资料、工程进度计划、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试验资料、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计量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报验申请表、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监理日记、监理月报、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影像资料、索赔文件资料、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总结。

11.10.2 施工阶段的监理月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本月工程概况、本月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进度(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

施效果的分析)、工程质量(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工程量审核情况、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合同其它事项的处理情况(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本月监理工作情况,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委托人。

11.10.3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本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工程照片。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11.10.4 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1.11 监理人应遵循《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

第12条 监理人的权利

12.1 有权对承包商拟进行的工程分包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建议。

12.2 有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提

出建议。

12.3 有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12.4 有权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就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12.5 主持项目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12.6 有权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2.7 有权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包商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2.8 有权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12.9 有权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核,有权对工程结算进行复核确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2.10 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13条 委托人的权利

13.1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3.2 委托人有对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权。 13.3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3.4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商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13.5 监理人在履行以下职责或行使以下权利时,需取得委托人的预先批准:

13.5.1 作出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处理决定前; 13.5.2 作出有背于设计原则的决定前;

13.5.3 事件处理的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 13.5.4 事件处理结果可能导致追加投资或延长工期时; 13.5.5 发出增减合同总价或增减工期的证明时; 13.5.6 处理重大设计变更前;

13.5.7 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时;

13.5.8 事件处理对委托人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 除本合同有明文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变更施工合同内容,亦无权免除施工合同下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14条 代表

为了执行本合同,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

代表。如果委托人要求的话,监理人应指定一人与委托人代表建立联络关系,上述人员名单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

第15条 违约责任

15.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5.1.1 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监理人支付相当于逾期部分价款0.21‰的违约金。

15.1.2 委托人违反约定的其他义务的,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2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发生以下情况时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2.1 监理人未按照双方约定配齐相关人员,或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工程现场提供监理服务。

15.2.2 建设期工程建设质量、工艺未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15.2.3 工程未按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工期完成。

15.2.4 在监理范围内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

15.2.5 工程的静态投资被突破。

如果上述情况被证实是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且委托人认定监理人已尽到了监理职责,则监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16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

16.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6.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6.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17条 争议解决1

1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7.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以下任一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1 建议尽量选择委托人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如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应核实所填写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存在及其名称是否准确。目前并非每一城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系统内单位之间签订本合同,只选择17.1条款中的协商解决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8条 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19条 份数

本合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如果专用条件中无特殊说明,则应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附件1:监理范围

附件2:安全协议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