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方:上海圆通速递六安分公司

乙方:皖西学院

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编制

年 月 日

甲方:上海圆通速递六安分公司

地址: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凰财富广场3栋3—4号

法定代表人:刘丙武

乙方:皖西学院

地址:六安市裕安区月亮岛皖西学院(本部)

法定代表:皖西学院 校团委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在签约之前认真阅读和了解了《圆通网络管理条例》及《皖西学院日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双方自愿达成合作伙伴关系,双方为独立的法人机构。

二、双方共同承担该服务中心设立与经营的相关成本与费用。

三、该中心是以上海圆通快递六安分公司与皖西学院的校企合作形式设立。

四、一切有关合作事项的修改或制定须由双方共同协商议定。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六、双方义务:

A、甲方的义务

1、甲方须对乙方所设立的校园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与业务指导,但不

参与乙方的具体事务,不承担乙方的债权债务。

2、未经乙方统一,不得在乙方所辖的行政区域内另外设立同类性质的营业点,以免造成与乙方经营业务竞争的局面。

3、双方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甲方必须优先与乙方签字续约合同,续约金必须以总公司调整为准。

4、如若出现的日常经营损失存在甲方过错,须由甲方承担。

B、乙方的义务:

1、乙方须接受甲方统一管理与业务指导,承诺无条件实施全境配送,及时、高效完成甲方赋予的义务,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理由加以拒绝或延迟履行派送义务。

2、乙方承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不另与其他和甲方公司同类性质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5、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圆通商标和标志及甲方提供的统一标记的面单、资料袋等快件包装的印刷品。

6、乙方必须以圆通网络的统一标记对外承担速递业务,不得使用非圆通商标和非圆通网络标记;乙方不准代理其他网络派送业务或未经甲方同意将圆通快件通过其他网络派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参股或参与经营其他网络(物流或速递企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甲方终止本协议的决定。

7、乙方须主动积极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年检,并如实向甲方提供全部真实信息和材料。

8、乙方负责自行处理涉及自身经营、财务和法律诉讼等事务,并自行承

担相关费用。

七、违约赔偿事宜

若有任何一方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单反方面取消合作关系而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或其他方面损失,应主动赔偿一切损失。

八、快件的赔偿责任

1、 甲方确保乙方的快件安全、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和客户手中。因甲方

网络操作失误(押运员押运途中或中转公司中转途中耽搁、损坏或灭失),依据《条例》规定赔偿。

2、 快件到达网络营业点时产生丢件的,有责任依据《条例》规定赔偿。

3、 乙方因操作失误致使快件遗失的,应根据《条例》对发件公司进行

赔偿。

4、 具体赔偿标准按《圆通网络遗失件理赔规定》执行。

5、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随时调整赔偿额度。

6、 如果发生乙方经营者故意扣压快件,由乙方及乙方经营者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如有其他损失,包括甲方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未处理纠纷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诉讼、仲裁费用等,仍需由乙方及其经营者赔偿;并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注:故意扣压快件赔:资料类500元∕票∕件∕天,物品 2000元∕票∕件∕天。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九、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解除本协议。

2、 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签的,本协议终止。

3、 协议期满,乙方仍表示愿意续签协议的,应于本协议期限届满日之

前十日内与甲方续签协议,若乙方协议期限满十日后仍实际履行本协议,但未于甲方书面续签协议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此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处罚金额为伍仟元,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续签协议,如乙方仍不续签,甲方有权终止实际履行本协议。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之义务的;

(2)、乙方违反《圆通网络管理条例》、附加合同规定义务及其他甲方规定的规章制度中所规定义务的;

(3)、擅自超越本协议约定超越范围经营业务的;

(4)、拒绝派送圆通网络快件、经常不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派送件或不接受甲方“网络管理中心”的管理;

(5)、具有其他严重违规或损害甲方或其他网络营业点利益的;

5、甲方违反下列义务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无故拒绝提供圆通网络运输服务并造成挤压快件的。

(2)、甲方“网络管理中心”无故拒绝为乙方协调排难的。

6、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协议权利义务终止,但乙方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协议义务,与甲方做好交接工作和手续。

乙方投资购买的物品仍由乙方所有,除甲方同意受让的,甲方不给与补偿。 十三、保守商业秘密约定

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协议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客户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

2、 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因乙方原因造成

甲方商业秘密泄露而发生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不得利用其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牟利,或者使甲方利益收到损

失,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形,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4、 本协议上述保密义务及于本协议解除、终止后八年内。 十四、违约责任

1、 除适用本协议特变约定外,任何一方违法本协议规定,不履行协议

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金额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予以认定。

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

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放生争执,可协商解决或提请甲方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节,协商或调解不成而希望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的,任何一方必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协商一致排除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圆通网络管理条例》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及《皖西学院管理条例》制定的规章制度,前述附件构成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效力。附件内容详见清单。

十七、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附加,所附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效力。

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二份,四份协议具有同等效

力。

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生效

4、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属于双方共有

甲方:上海圆通速递六安分公司 乙方:皖西学院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 日期:

 

第二篇:中通快递文峰分部合作协议书

中通快递文峰分部合作协议书

发货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中通速递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利于双方业务的发展,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中通速递详情单:中通速递的运单是为发货人准备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不可转让的运单。当发货人以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义项填写本运单,并签字署名后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运单背书条款的各项填写本运单内容,并受法律保护。

注意事项: 1. 填写中通速递详情单前,务请认真阅读该单后面的“用户须知”。 2. 请完整并如实填写详情单内项目。

3. 为便于快件的迅速投递和联系,请务必提供收件人和领件人的手机号码、电话号码。

4. 快件内请勿夹寄现金、危险品及任何禁寄物品。

5. 邮政法规定的: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等,请勿交本公司寄递。

二、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

1、甲方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委托发运的物品是符合国家法律及运输部门能接受的、不违背承运人意愿的物品。

2、甲方对委托承运的物品应妥善包装,且必须符合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对特殊性质的物品(如生要物品,易损坏的物品等),甲方应做好特殊包装,并向承运人作出特别声明,或实行实际保价措施。

3、甲方必须在《中通速递详情单》上用正楷汉字(国际件以英文)详细填写发运人及收货人的全称姓名、部门地址、联系电话等要件。

4、甲方承认中通速递有权放弃或拒绝不适宜速递方式运输的,有意或无意隐瞒物品真实品名及价值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一旦违反,发运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5、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保证接受和支付中通速递所公布的物品运价及其相关的包装,仓储和退运费用。

6、中通速递公司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要求,需要保价则按申报实际价值加收3%保价费,寄件人默认中通速递公司为其保价最高限额500.00元(保价费15元)。

三、被承运物品的知情权:中通速递有权获知被承运物品的性质,品名数量及生量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对承运的物品进行检查或查处。

四、被承运物品的置留权: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承运合同规定支付应付运费及相关费用,则承运人在没有取得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置留所承运的物品,并保留对发货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追偿权,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负责条款:

1、中通速递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战 争、暴乱、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及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或由于发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没收均不负任何责任。

2、中通速递对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其它非主体性的损失不

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速递对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运送错误及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由于发运人的原因,如地址填写错误或不全;收件人地址变更或无法送达的地域等。

(2)由于发运人所委托运送的物品本身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所明令禁止的,如

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蚀、有毒的各类粉剂、水剂及其它违禁品。

(3)由于发运人未经声明及包装不当所引起的各种损失。

六、 赔偿限额:

1、对未经保价的物品均按每件邮资的3倍(最高不超过500元)赔偿。

2、对保价的物品按实际保价金额赔偿(最高保价额限人民币贰万元)。

3、特殊物品(不包含其商业价值),若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赔偿,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物品的实际保价金额赔偿。

七、索赔:

1、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30天内(以本单所填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必须出具此详情单第三联原始副本及支付的费用收据。索赔的要求只有在运费已支付的情况下方可被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将视为发运人已认可所委托运送的物品完成了全部程序而放弃追赔的权力。

2、人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有义务继续承担并偿付所欠承运人的运费,发运人无权从中

扣除申请赔偿的款项。

八、适用范围:

1、以上所列条款适用于所有享有中通注册商标使用权及经营代理权的公司或其它的

指定代理人。

2、中通速递与发运人之间所签定的所有协议均应符合双方利益及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并接收所在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

九、合作单价及结算方式:

1、合作单价按照乙方提供的附件《**速递价格表》计费,如甲方每月发件量大于200

件或总重量大于300公斤,乙方在此资费基础上按照首重0.5元、续重0.5元的标准降低单价;如甲方每月发件量大于300件或总重量大于500公斤,乙方在此资费基础上按照首重1元、续重1元的标准降低单价。上述单价均未含#5@p税费。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快递费按月结算。每月3号前将上月的快递费全部结算给乙方。

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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