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协议书

关于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00万贷款

共同担保协议书

保证人:

甲方: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债权人:

丙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陂支行

鉴于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拟与丙方签订了金额为1900万元整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债务人申请并经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共同为债务人该笔贷款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达成本协议内容。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乙方分别与丙方签订的《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利息。

2.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甲方为:1000万元整 ;乙方为:900万元整。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按份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对《保证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各保证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保证人对不同意转让的债务,各方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或修改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各方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请求对债务人对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8.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债权,致使无法实现权利,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30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权利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有义务提供相应支持和帮助。

5.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的反担保事项

1.债务人原抵押给乙方的

2.涉及《保证合同》的

第七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八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通知、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确保传递到。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各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向守约各方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10%的违约金,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并结合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补充事项

甲方(盖章):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武汉市建设大道715号银泉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公司地址: 武汉市东湖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陂支行

公司地址: 武汉市黄陂区西寺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担保协议书(模板3份)

委托担保协议书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被担保人): 身份证号:

乙方(担保公司):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甲方因借款需要,申请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向出借人借款(或向出租人融资),申请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的借款向出借人(出租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与出借人(出租人)另行订立保证合同。

二、甲方应按规定足额交纳担保费。同时按借款金额 %的比例,向乙方交纳保证金,该保证金于甲方清偿其借款完毕后结算。如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在清算完出借人借款及支付甲方依据本协议第“四”项下应付款项后,归还甲方剩余保证金。

三、甲方应向出借人(出租人)设置抵押,甲方承担抵押登记费用,抵押权人为出借人。如乙方向出借人(出租人)履行保证义务,抵押权由乙方承继。乙方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甲方应按借款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或租赁款)本息。如甲方未按借款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或租赁款)本息,则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第一次未按期足额还款的,则承担1000元违约赔偿金,第二次未按期足额还款的,则承担3000元违约赔偿金,第三次未按期足额还款的按甲方支付的保证金的50%承担违约赔偿金,第四次未按期足额还款的按甲方支付的保证金的70%承担违约赔偿金,累计五次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按甲方支付的保证金的100%承担违约赔偿金。

如因甲方逾期还款造成乙方垫款的,甲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垫款额日万分之八自垫款日计至甲方还清垫款之日止。

如因甲方拖欠还款,导致乙方向出借人(出租人)履行保证义务后,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出借人(出租人)直接扣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款项。

六、甲方承诺在变更住所地、联系电话、抵押物经营场所等情况下,到乙方登记或以有效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有权随时检验抵押物或了解经营情况,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否则即视为隐匿,甲方应按抵押物价款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因甲方未按期偿还借款或乙方垫款后甲方未清偿,甲方同意乙方对动产抵押物扣押拖回。乙方有权以变卖或拍卖等方式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甲方所欠乙方款项;不足部分,甲方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八、丙方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直至甲方偿还清乙方代垫款(包括代垫款,违约金,利息等)止。保证范围为本协议甲方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九、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丙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