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个人借款

公司向个人借款细则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

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两个分类

1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由于借贷双方均系非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遵循不超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2∶1的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

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里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A公司向其个人股东甲某借款,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00÷200=2.5(投资方之一甲个体工商户借款500万元,A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个体工商户投资200万元),大于了规定的比例2,并且其约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5%,故该企业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400(万元),利息支出为400×5%=20(万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8]121号文件还规定了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对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业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方可准予扣除。

2.企业向其他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注意:

1.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5@p,取得正规#5@p,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利息应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4.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均无须缴纳印花税。

 

第二篇:公司个人借款及差旅费报销制度

XX公司个人借款及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借款及差旅费开支的控制和监督,节省费用、降低开支,明确差旅费审批权限,规范差旅费报销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要填写出差任务单,写明出差计划、时间、地点、事由。出差工作事项按业务区分,由分管该项业务的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借款单按下面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一)中层以上干部出差借款,由总经理签字;

(二)营销人员出差,借款额不大于5000元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大于5000元由总经理签字;

(三)其它人员出差,借款额不大于3000元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大于3000元由总经理签字。

第三条 乘坐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地铁、订票费、寄存费、茶座费,若属合规票据,履行审批报销程序后实报实销,非合规票据不予报销。

第四条 市内交通费(市内公交费、出租车费)按以下规定控制使用:

(一)参加学习、培训、会议人员每次出差市内交通费限额150元;

(二)中层干部每次出差市内交通费20天内限额300元,20天外限额500元;

(三)其它人员每次出差10天以内限额200元,10天以上每天增加10元,20天以上最高限额为350元;

(四)市内交通费未超过限额标准,按节余额的20%予以奖励(不含中层干部),超限额部分全部自理。个人应得额=(市内交通费限额-实际贴票金额)×20%

(五)公司领导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五条 销售费用含量包干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市内公交费、出租车费),按以下规定执行,超支部分个人自理。。表一、

公司个人借款及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六条 公司员工出差,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席。确因业务需要或特殊情况乘坐的,应经单位领导请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乘坐;中层干部乘坐飞机应请示总经理同意。报销时履行签批程序后,财务部门按飞机票价和火车软席票价的95%予以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按自然天数核减两天后,中层以上干部、营销人员(销售费用含量包干)每人每天补助30元,其它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5元。公司领导、中层干部、其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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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外出培训、学习、参加会议每人每天一律补助20元。

第八条 住宿标准:

公司个人借款及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九条 两人以上同行出差时,住宿#5@p应按人分别开具,否则按单人住宿限额费用计算,超支按比例由个人负担。

第十条 深圳出差,原则上应入住公司驻深办事处,否则应说明情况,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北京出差,据实报销,不执行限额标准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人员(不含中层以上干部、销售费用含量包干人员)出差天数在7天以内的,可报销电话卡费50元;15天以内的,可报销电话卡费用100元;15-30天可报销电话卡费用150元;30天以上,可报销电话卡费用200元。

第十三条 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购买产品维修用备件、材料、技术资料等,费用小于1000元的,履行审批报销程序后实报实销;费用大于1000元的,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入库审批手续,不得计入差费。

第十四条 员工出差携带精密议器、贵重金属材料等特殊情况而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席,履行签批程序,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不含包销分厂)出差在外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办公用品费等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业务需要而发生的也应严格控制费用开支额度,履行签批程序予以报销。公司其它人员所发生的该项费用不允许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报销要求:

(一)出差人员回公司30天内必须到财务部报销出差费用,超过30天的,按逾期天数每天扣罚2元,累计计算。

(二)出差人员报销时,应将市内交通费(市内公交费、出租车费)或需要履行签批事项的票据分别归类单独粘贴。

(三)长途汽车票据应填写超始和到达地。票据较多时不便在差旅费报销单上填写的,允许在贴票纸上单独列出。

(四)乘坐出租车要在贴票纸上填写乘坐日期、人数、事由,票面日期应与乘坐日期相一致(中层干部和销售含量包干人员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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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出差事项的业务归属,由批准“出差任务单”的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并按照本规定允许报销事项及费用标准履行相应程序予以核销报帐。未在本规定中列明的报销事项及其费用由个人承担,各单位中层干部以及公司领导都不予签字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出差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不得弄虚作假,将未发生事项虚假票据和不合规票据以及非工作需要的票据(如旅游、参观等)粘贴报销,否则视情况一次性扣罚200-1000元。违犯规定严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公司人员参加各类会议或业务培训,属统一安排住宿的报销人员持公司领导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不执行住宿费限额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本规定提出的审批报销程序为:部门领导签字→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总经理签字批准→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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