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协议的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

20##年9月小王结婚打算买一套二手房,刚好遇到一套急于出售的房子,但房东要求全款支付。小王便向朋友小李借款30万元。经协商双方签订民间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3%,到期本息一次还清。等到还款期限,小王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打算先将本金还给小李,但小李拒绝小王的要求,无奈之下,小王咨询律师该如何处理此事。

什么是民间借贷协议?民间借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知识点】

民间借贷协议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明确借款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款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小王与小李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为36%,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1%的4倍仅为24.4%。因此,超过限度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小王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确认超出限度的部分利息无效。

【投融贷提醒】

民间借贷协议约定的利息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构成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要求借款人担保的,应当在协议中写明担保的方式、担保的内容和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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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析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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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金融法苑

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析及相关建议

□凌峻岭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

厦门

361004)

摘要: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家已经将“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民间借贷的涵义、特征及调整规范等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分析;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740(2010)07-0052-02

产生债务纠纷,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现象和经济现象,必须加以规范并纳入法制化管理。

(一)《宪法》为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20xx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表明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公民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包括借贷的自有货币资金及获取的相应收益。

(二)民事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作了认可性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由于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并没有对交易双方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民间借贷双方的借贷合同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效力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

民间借贷是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形式,作为非正规金融手段,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支持并推动着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护和统一规范管理,民间借贷陷于一种无序的状态,甚至误将其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现象联系在一起予以打击。因此,有必要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规范,进一步发挥其补充正规金融的作用。

一、民间借贷的涵义、特征及利弊分析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信用形式。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融资活动。一般有三种类型,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借贷;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借贷。其基本特征包括:一是交易的主体都为非金融机构;二是交易无固定的场所;三是交易处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体制之外。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主要是其能够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在充分使用社会闲置资金、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一是民间借贷若不加以规范控制可能演变成高利贷或非法集资,不仅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还会影响区域金融稳定。二是有可能影响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者通过民间借贷的投资项目往往具有自发性,不受国家宏观调控制约,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三是民间借贷有可能产生债务纠纷,引发社会矛盾。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措施,极易收稿日期:2010-03-05

作者简介:凌峻岭(1974-),男,江苏南京人,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福建金融

20xx年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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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应当认定无效”。

(四)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对民间借贷的部分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禁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20xx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使民间借贷可以发生在企业之间,但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准金融机构,对其有严格的主体和行为要求。

(五)《刑法》设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并对相应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认真分析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目前针对民间借贷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规范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少而分散,不成体系;二是规范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以司法解释为主,制定的初衷以判案为目的,没有从专业法规的角度对民间借贷行为予以规范;三是部分规范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如法律法规对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规定不详,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划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的界限;四是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

三、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并推动其合法运行已成为必然趋势。近年来国家对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非常重视,并将其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应加快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积极、稳妥、合理地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一)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规。国际上早有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的范例,如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金额、期限等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但其实际利率不得超过年息6分;南非《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发放5000美元以下贷款,不管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即合法。我国也正在加紧制定《放贷人条例》,相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成熟的

市场和宽松的政策而言,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刚刚起步,因此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民间借贷的主体、监管部门、工商登记、交易范围、资金来源、利率限制、风险控制、税收义务、反洗钱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并且细致的规定。

(二)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有些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类似,加之我国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的规定语焉不详,给执法、司法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有时对同一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认定,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争议。因此必须从行为的目的、对象、资金来源、造成的危害或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详细的标准,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限,防止出现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

(三)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管理条例》。利率的变化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现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并没有理论和现实的依据。民间借贷利率既应该是市场化的,又应该是有限制的,因此只有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域的资金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并权衡政策导向等因素,以此来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才可以合理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同时压缩不合理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防止高利贷的出现。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管理,制定《民间借贷中介管理办法》。用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主体资格、广告行为、运作形式等予以规定,从而充分且规范地发挥其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活跃市场的作用。要加强民间信贷的监测,加快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建设。通过依托现有的征信系统,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体系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民间借贷的双方必须承担数据的报送职责,并给予监管者、借贷相对人以查询使用的权利,让民间借贷的运作更加规范化、透明化,防止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和道德风险。参考文献:

[1]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9,(1).

[2]张书清.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J].法学,2008,(9).

[3]李炜.关于制定民间融资法规的思考》[J].当代经济,2006,(1).

[4]梁婧.民间借贷规范研究[J].商业经济,2009,(8).

(责任编辑:周

(责任校对:周

冰)张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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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融

20xx年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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