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动车买卖协议(简洁版)

旧机动车买卖协议

售车方(甲方代表):

购车方(乙方代表):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定本二手车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涉及的车辆如下:

厂牌型号: 车牌号码: ,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

该车登记日期: 年 月, 检验合格期 年 月,

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

1.车辆必须过户,过户由 方办理,一切费用均由 方承担。甲方无条件提供过户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

2.该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交通违章和事故,以及所产生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责任,自乙方提车之前由售车方负责承担,乙方提车之后由购车方负责承担。

3. 办理过户时如遇发动机号、车架号、相关证件不符导致不能过户,购乙方有权退车。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和赔偿。

此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卖方(章): 买方(章):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第二篇:摩托车买卖协议

摩托车买卖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出买人现将普通二轮摩托车转让于买受人。该车车牌号:贵EAC562, 发动机号为:80126532, 车架号为:钱江牌QJ110-6。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1. 该摩托车转让后出现的一切问题(维护修理或被盗等)与出卖人(行驶证登记人)无关。

2. 该摩托车转让后,买受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出卖人(行驶证登记人)无关。

3. 该摩托车转让后,买受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出卖人(行驶证登记人)无关。

4. 该摩托车转让前,出卖人(行驶证登记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买受人无关。

5. 协议规定该摩托车只能买受人本人及直系亲属使用,买受不得转卖(转借)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6. 转让日期为:

7. 出卖人身份证: 联系电话:

买受人身份证: 联系电话:

8. 本协议以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后生效。

买受人(签字): 日期:

出卖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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