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农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人) 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 董家 村 十 社 王洪江 (被拆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川办函[2008]73号、资府发[2008]152号、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棉丰~普安220kV线路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 新市 镇 董家 村 十 社的乙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情况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证号 无 面积 ㎡;土地使用证号为 无 号,宅基地面积 ㎡。

经实地勘查,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 217.44 ㎡(其中:砖混房屋 123.84 ㎡,砖瓦房屋 93.60㎡)。

(二)乙方在本社常住人口 4 人;属于确定的应安置人口 4 人,分别是: 户主:王洪江、妻子:张洪琼、女:王丽、子:王涛 。

(三)乙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 私产 ,土地性质属于 农村集体土地 。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规划要求,对乙方采取 货币补偿,自行拆迁 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拆迁补偿

(一)乙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由甲方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成安渝高速公路简阳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和资府函[2008]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甲、乙双方本着农户自行拆迁的原则,经现场实际丈量清点核算,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如下:(1)砖混房屋 123.84 ㎡× 420 元/㎡= 52013 元;(2)砖瓦(土瓦)93.60 ㎡× 280 元/㎡= 26208 元;

(3)房内附属物补偿25434元;(4)过渡期补贴 4 人× 75元/人?月×12月= 3600元;(5)搬家费:2次×200元/次=400元;(6)残值收购217.44㎡×15元/㎡=3262元。

各项补偿及补助费共计110917元。(大写:壹拾壹万零玖佰壹拾柒元整 )。

第四条 宅基地补划及产权办理

乙方享受补划宅基地面积,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划宅基地所占土地根据统一规划由所在村组负责调节。乙方的临时过渡期为20xx年 11 月 8 日起至20xx年 11 月7 日,过渡期为12个月。产权办理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奖惩办法

乙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的,可享受按时搬迁奖励金:砖混(砖瓦)217.44 ㎡×280元= 60883 元,合计60883 元。该费用在被拆迁户按时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后领取。逾期不搬迁的,从逾期之日起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并可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拒不搬迁的当事人处以3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拆迁安全责任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要求,乙方采取农户自行拆迁的方式

进行拆迁。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应注意拆迁的安全,如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发生拆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谁违反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 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董家村十社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第二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搬迁顺序第 (大写: )]号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拆许字(2009)第6号,甲方内实施房屋拆迁。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房屋拆迁管理法规及《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 拆迁计划与补偿安置办法》,甲、乙双方遵循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

一、乙方将被拆迁无房及屋内设施完好无损地移交给甲方,同时移交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证件后,签字和协议,同时生效。

二、乙方同意采取 领 取 补 助 自 行 过 渡 的方式进行过渡,过渡期为 年月 日 年 月 日。

三、乙方按整体平移方案回迁,按顺序号在各自安置面积范围内自选房号。

四、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倍拆迁的私房产房屋坐落于宣赤路北5号,房屋产权属于私产,房屋证件号 ,房屋用途 居住 ,建筑面积为 ㎡。

1、电话、有线电视移机费由甲方统一结算。

2、搬家补助费:㎡×8元/㎡×元。 3、自行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4元/㎡月×月;

4、(拆迁房屋安置标准超出部分费用)五、乙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甲方提供的房屋坐落于宣赤路北5号,在年月前交付使用,房屋建筑面积约㎡,实际面积以房地产测绘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六、甲方提供乙方拟安置房屋的费用约 元(按1:1安置后,超出部分优惠80%收取) 拟安置 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按1:1安置)超出部分 ㎡。

七、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乙方被拆迁房屋补助费 元支付给乙方。奖励部分 元,拆抵安置房屋标准超过部分费用(多退少补)。

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

八、以上条款,甲、乙双方要严格遵照执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

《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方法》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书自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于生效后的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或修改。

十、本协议一是份。 拆协(宣食)第 号

张家口市宣化区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乙方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协 议

宣化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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