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协议书

安全用电协议书 单位,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的规定,为了更好的保证可靠的供电和电网的安全,协议如下:

一、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分界点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二、 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用电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安全用电技术操作规程、用电制度、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用电方指派的专职电工的行为代表乙方行为,电气专职人员必须持高压入网证上岗, 严禁无证电气操作人员进行电气操作作业,如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单位承担所有后果。

3、用电方必须向供电方的用电检查部门报送变(配)电值班人员名单;如值班人员有变动时,必须书面通知供电方的调度部门和用电检查部门。

4、未经供电方用电检查人员同意,用电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5、用电方必须对用电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合格的安全用电防护用品。

6、用电方专职电工必须配合好甲方对用电系统的维护、检查工作,不得推诿。

三、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供电方对用电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电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供电方不承担因用电方电气设备不合格引起的任何责任。

2、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用电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导致电网不安全运行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用电方承担。

5、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6、用户产权的线路发生任何事故,供电局不承担责任。

7、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四、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 20xx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 月 1 日止。协议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 两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一 份。

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安全用电协议书新

安全用电协议书

签协议单位

总包方:北京城建六公司四分公司青年路项目部 (以下称甲方) 分包方: (以下称乙方)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使现场临时用电在额定容量下,运行在最佳状态,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使之发挥应有的保护功能,杜绝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市建委和城建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施工任务,应统一进行临时用电书面交底。 1、具有一定规模的分项工程,乙方应配备相应的持有效证件的电管作业人员,乙方对作业人员操作前要进行书面和口头交底。所有作业人员均应按交底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进行操作,并执行甲方相关用电管理规定。

2、乙方在施工现场未配备或无能力配备持有效证件的电管作业人员,应书面向甲方申请用电监管,无证人员不得从事临电操作。

三、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用电管理,乙方自备的开关箱、流动箱、专用箱、电力电缆、电动机具、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器具等电气设备,必须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甲方,故障未彻底排除前,不得通电试运行。

四、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电源,接电源时,必须在电管人员指定位

置接线,不得私拉乱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乙方使用的所有用电设备、器具、机具不得直接在甲方供电箱(柜),必须通过流动箱或专用箱转接。

2、在二级箱内接线,应接在甲方指定的开关上。(乙方接线顺序为:甲方二级箱-开关箱-流动箱或专用箱-用电机具、器具)。 3、在楼层电源箱内接线,应接在甲方指定的开关上。

4、生活区、办公区接线,应接在甲方指定的开关上,乙方自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配电箱向负荷供电。

五、甲方有权检查生活区、施工区的用电安全,对乙方有私拉乱接、违章用电现象下达书面通知(应双方签字),并限期整改,到期不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检查人员有权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按公司《施工生产管理制度》中相关内容执行)。

六、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系统由甲方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改动和变更甲方现场的用电线路和设备。

七、本条款未尽事宜,按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协议书有关条款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一份。

九、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用电协议

甲方:北京城建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青年路项目经理部 乙方:

为加强用电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现就乙方使用甲方施工用电签订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市建委和城建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

2、乙方所有人员未经甲方有关领导同意,严禁动用甲方配电设施,乙方所有人员严禁非电工从事电工作业。

3、从甲方配电箱内开关下口以下至乙方所有用电线路、用电设施如发生触电伤亡事故、火灾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其责任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只提供电源,配电箱、开关箱、计量箱由乙方自己负责购买、安装。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用电线路及用电设施、器具的运行情况。如在检查中发现违章及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或停止给乙方供电。如乙方不接受整改,甲方将对乙方处罚100-500元(或停止给乙方供电),直至整改完好后经甲方检查确认合格后恢复供电。

5、甲方按照乙方电度表用电计量按相关规定收取电费。

6、乙方在使用甲方电期间必须按照GBJ300-88及GBJ303-88和DBJ01-62-2002、JGJ46-2005中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第一,杜绝触电伤亡事故及火灾的发生。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北京城建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青年路项目经理部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20xx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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