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设立公司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注释: 简称 “公司”或“南京公司”。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出资50万元人民币合资成立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出资40万人民币,乙方出资10万人民币和相关技术。

第二条:股份配额

甲方占公司60%的股份,乙方占公司40%股份。

第三条:在公司成立后个月内,乙方增资17万元,甲乙双方所占的股份比例不变。

第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确定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占训。

第五条:公司人员配置

甲方派往南京公司两名工作人员,一名出纳或者会计人员,一名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均由南京公司支付。南京公司的其他人员配置情况将根据公司成立计划中人数配置,成立初期人员不超过8人,技术人员暂不超过2人,其余技术人员按照兼职方式引入,销售2人,出纳或会计1名,行政1名。

第六条:责任和权利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取定新公司名称。 乙方负责公司具体运营,产品维护和新产品开发等工作,甲方派

驻1名出纳或者会计人员管理公司的账目或财务。

甲方负责产品的独立销售,同时乙方也要自行解决产品的销路。甲方独立销售将按照公司具体合同执行。

甲乙双方通过电话会议,网络会议或见面讨论等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和财务情况。乙方及时将每季度的财务报表汇总通过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发往甲方。

甲乙双方具有任何时候了解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企业规划的权利。

甲乙双方按照所占股份比例享有公司的利益、分担公司的损失。

第七条:公司经营

公司将按照年度规划运营。该规划在每年初由乙方制定,然后交由甲乙双方签字并确认。甲乙双方未确认的企业规划,公司将维持按照上一年度规划继续执行。

产品研发和立项:每年第一个季度根据上一年度产品和市场情况,参照企业规划及时确立新的研发项目。

合伙公司经营期限为至少10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未尽事宜,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同样有效。 双方本着互信,互惠,公平,认真的精神成立公司,营运过程中的矛盾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并按手印生效。

甲方:

签字:

日期:

——律师你好,你帮忙看下,

注:第一点:公司派两名人员,一名财务,一名公司管理人员

第二点:公司注资,原因是对方刚创业,只能出资10万,根据公司经济发展效益后期公司需要增资,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出资40%你看怎么写

第三点: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刘占训

第四点:盈利与风险甲方点60%与方占40% 乙方: 签字: 日期:

 

第二篇: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的合同

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的合同

甲方: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下称“甲方”)和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出资在重庆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标准物质、化玻试剂、仪器仪表的产品研发、制造、销售以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为明确投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资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法定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云杉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承

乙方: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号

法定代表人:向晓波

第二条 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名称为:重庆标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住址:重庆北碚运河新村1号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标准物质、化玻试剂、仪器仪表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20万元整。

第五条 公司各投资方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方式为:

1、甲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60万元,占公司50%的股权。

2、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60万元,占公司50%的股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于 双方均取得政府相关批文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拟投资的款项全部汇入双方共同指定的帐户。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股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应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且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如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股权)时,另一方不同意该转让,则另一方有权按重庆市国资委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的价格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股权);如另一方既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按重庆市国资委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的价格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股权)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九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对公司的出资(股权)向第三方进行质押或担保。

第十条 公司需要的设备可由公司按评估价向甲、乙双方购买。

第十一条 出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支持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及时提供办理公司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

(2)协助公司获取相应的标准物质生产和经营资质。

(3)协助公司购买办公用品和设备。

(4)为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服务和产品研发支持。

(5)提供国内市场信息。

(6)在甲方作为本公司股东期间不得组建新的公司或新的合资公司生产、经营与本公司的“标准物质、化玻试剂及耗材”相同的产品;若组建新的公司或新的合资公司生产、经营与本公司的“标准物质、化玻试剂及耗材”相同的产品,则所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2、乙方的义务

(1)及时提供办理公司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

(2)利用在国内的销售网点宣传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业务。

(3)协助公司购买办公用品和设备。

(4)协助公司组建售后服务网络。

(5)负责为设立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6)在乙方作为本公司股东期间不得组建新的公司或新的合资公司生产、经营与本公司的“标准物质、化玻试剂及耗材”相同的产品;若组建新的公司或新的合资公司生产、经营与本公司的“标准物质、化玻试剂及耗材”相同的产品,则所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

1、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2、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五名;甲方委派三名董事,乙方委派两名董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由委派方指定连任。

3、公司设董事长一人,由甲方在委派董事中指定。

4、公司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1名,乙方委派2名。

5、董事及监事的撤换、改派应由原委派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新委派的董事、监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剩余任期为限。

6、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一人,总经理、 副总经理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一人。

2、总经理由乙方委派,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副总经理由甲方委派,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研发、生产技术 业务进行管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甲乙双方外的其他经营性组织的任何职务,不能参加其他经营性组织对本公司的竞争。

第十四条 税务、财务、审计、劳动管理

1、公司的会计由甲方派出,出纳由乙方派出。

2、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3、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财务制度;

5、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内,每月终结十天内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各股东、董事、监事。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终结后三十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各方股东、董事、监事。年度财务报表需经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财务部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6、甲、乙双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派会计事务所审查公司的经营账目及记录。所需费用由要求审查方自己负责。

7、公司组建时,员工由组建双方共同派遣,所派遣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薪酬、社会保险、福利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此后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由公司集体或分别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凡不能胜任履职要求的,一律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六条 每营业年度的最初三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十八条 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2、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3、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4、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5、公司出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第十九条 公司在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股东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出资双方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第二十条 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股东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二十二条 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股东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股东会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因解散或其它理由而终止本合同时,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其他任何公司继续使用公司的名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5 %的违约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5%的违约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各股东均可向各自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代表人:

乙方: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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