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告公司合作合同

长期合作相关协议

广告主名称(以下称甲方):瑞吉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告经营者名称(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目前媒体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 广告项目名称:

二、 广告包括但不仅限于印刷、展架、易拉宝、灯箱、喷绘、写真等。

三、 广告制作完工时限:签订合同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十伍个工作日内。

四、 完工验收:

广告制作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书 7天内组织验收完毕,逾期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标准为甲方签署的设计稿件、印刷、展架、易拉宝、灯箱、喷绘、写真等小样。

五、 广告版面、结构图纸设计由甲方提供。

六、 付款方式:

每月结算一次,以公司转账方式。

七、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 监督乙方广告制作的质量和施工进度。

3. 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清款项。

八、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严格按照双方商定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质量按期竣工。

2.广告发布期间,如遇画面明显褪色、破裂,乙方负责无偿进行更换。

九、以下原因,工期可相应顺延:

1. 甲方要求变更制作量或设计的。

2.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十、 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期完工,按扣除一定违约金。

十一、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

十二、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

十三、 其它说明:

1.本合同签订地点:乙方办公场所所在地 。

2. 甲方的关于稿件确认人、有关往来文书交收人为

3. 本合同所列价款、定金均为人民币现金。

十四、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执行。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 月 日 单位名称 年 : 月 日 (章) (章)

 

第二篇:广告公司合作协议

合 作 协 议 书

    甲方: 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

    乙方: 北京同文广告艺术中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 合作内容:

    甲方发挥其在中国广告业的排头企业优势,乙方发挥其了解国际广告市场、熟悉境外广告客户的优势,经由双方合作,在国内广告业探索同业横向联合的经营方式,并使双方通过合作获得满意的经济收益。具体合作内容包括:

    1. 甲方遇有违“一对一”广告经营原则的广告客户或其他甲方认为适合乙方经营的广告客户,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经营。

    2. 乙方在国际广告市场组织的重要广告客户和乙方承办的大型广告发布活动,遇乙方能力不足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合作经营。

    3. 乙方在北京以外的其他广告市场的重要广告发布业务和乙方企业能力不足的广告制作业务(如影视广告制作等),由甲乙双方协商合作经营。

    二. 合作期限:

    双方议定上述合作之期限暂定为三年,自1996年10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合作期满时,是否续约合作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 利益分配

    1. 遇有违“一对一”广告经营原则而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经营的广告客户,乙方应将所得纯利润的50%返还甲方,但本分配办法仅限于乙方与此类广告客户订立广告代理合同的第一个经营年度,如乙方代理客户时间超过一年,则超过一年的经营利润均归乙方所得。

    2. 遇其他甲方认为适合乙方经营而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经营的广告客户,利益分配原则同本协议第3条第1款。

    3. 乙方在国际广告市场组织的重要广告客户或乙方承办的大型广告发布活动,由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时,视具体情况,由双方以“一事一议”方式协商利益分配办法。

    4. 遇乙方在北京以外的其他广告市场的重要广告发布业务或乙方企业能力不足的广告制作业务, 需由乙方转请甲方协助经营时,甲方按合作收费原则另行与乙方结算合作费用。

    四. 其他事宜:

    1. 甲方同意乙方在对外招商、广告承揽、媒介发布、形象宣传及其它乙方认为需要的公开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指定合作机构”字样。

    2. 甲方同意不迟于1996年10月1日以前,向乙方正式颁发载明“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指定合作机构”字样的授权证书。

    3. 甲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向乙方分流经营的广告业务,由乙方与广告客户订立独立的广告代理合同,乙方独立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民事与经济责任。

    五.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协议,如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守约方并有权追讨违约方在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六. 本协议书变更及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意见,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 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    乙方: 北京同文广告艺术中心

     代表:                       代表:

                            一九九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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