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鹿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钢材加工等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根据生产或贸易需要,委托乙方加工卷板,该卷板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加工通知单,甲方确认,除此乙方不得擅自挪用、调拨和加工所有权属甲方的货物。
3.乙方根据事先约定的提货时间,加工好指定钢材,保证甲方准时提货。如甲方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提货,应提前8小时与乙方协商,甲方将尽量满足乙方需求。
4.甲方同意乙方按照“附件一《加工单价表》”的内容收取加工费用。如遇市场行情变化乙方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双方可以协商。
5.协议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协议,应立即将情况以最快方式通知对方。按照不可抗力因素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但因战争、暴动、地震等重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则双方均免于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8.本协议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到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上海鹿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签约地:
甲方:
乙方:北京现代海联科贸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本着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定以下信息产品维修维护协议。
一.该协议所包括的信息产品如下:
产品名称 产品序列号 台数 金额(人民币) 备注
二.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产品免送维修服务,相应服务条款如下:
1.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只对本协议所列产品实施上门维修,如需更换零件甲方应 承担零件费用,且甲方不再拥有更换下来的旧零件的所有权。
2.如果乙方认为该产品需要取回修理,则乙方技术人员将直接前往甲方处取机。
3.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对本协议所列产品进行两次免费清洁。
4.除乙方的节假日外,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是乙方执行该协议 时间,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要求电话的第二个工作日是本协议的标准响应时间。
5.本协议不涉及有关软件或网络支持服务,凡涉及软件或网络支持问题的维修服务 ,均按照乙方收费服务标准收费。
6.乙方实施上门维修地点为该协议所包括的甲方信息产品现在(协议签字日)使用 所在地。
7.甲方应对其专有的机密信息的安全自行负责。
三.协议生效及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且乙方收到协议全 款后,方可生效。协议期限是 本协议生效日起一年整。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乙方拥有对本协议的解释权。 未尽事 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章: 乙方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产品加工合同书
甲方:南宁市邕宁县锈景轩 (定做方)
乙方: (承揽方)附加身份证复印件
加工水晶琥珀画,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定后,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产品样本图案。天然彩沙、镀金线及专用工具,乙方自购。如在本厂购买材料,由于乙方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做画,为保证本厂产品质量,材料不退。
2、甲方对乙方产品负责回收并以现金支付加工费(550元/M2),拒收任何原因的半成品和不合格产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通过考察同意后,自愿购买材料。如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自己负责。
2、乙方需按甲方提供的样本、限本人制作,如私自组织人员加工,技术转让,需经厂方同意方可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二、违约条款
1、甲方违背合同第一条(2款)时以(550元/M2)的1倍支付乙方违约金。
2、乙方外购材料掺杂使假,私自技术转让时,按每平方米550元的1倍支付甲方违约金。
四、本合同有效期 月,200 年月 日起至200 年月 日止。
本合同期瞒后,乙方申请,甲方有权依据生产定单续签或终止合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并有验收标准为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工矿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书
定作人:
承揽方:江阴市克林机械有限公司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月 日
产 品 名 称规 格 型 号计 量 单 位数 量单 价总 金 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定做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时间、: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八、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盖章(签字)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即生效,高于任何的书面口头协议。
定作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承揽方单位名称:江阴市克林机械有限公司(章)单位地址:江阴市西外环路58号法定代表人:徐相度委托代理人:电话:0510-6161976传真:0510-6162376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夏港支行帐号:00610110011775邮政编码:214442税号:320281737838131鉴(公)证意见经办人:监(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承揽合同
(示范文本GF-2000-030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定作人: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承揽人: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支付期限
<font size=+1>
┏━━━━━━━┯━━━┯━━┯━━━━━━━┯━━━━━┯━━━━━┓ ┃项目名称及内容│ 计量 │数量│工作量(工时)│ 报酬 │ 交付期限 ┃ ┃│ 单位 ││││┃ ┠───────┼───┼──┼───────┼──┬──┼─────┨ ┃││││单价│金额│┃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font>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________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结算方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定作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元。
第十条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第十一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加工承揽合同样本
加工承揽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县木具厂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县百货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 │品名│规格(长,宽,高cm)│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玻璃柜台│130X40X 90│件│120 ││ ├──────────┼───────────┼───┼───┼───┤ │塑料台面柜台│180X100X95│件│10│其中不│ │││││带抽屉│ ├──────────┼───────────┼───┼───┼───┤ │玻璃台面柜台│180X100X95│件│20││ ├──────────┼───────────┼───┼───┼───┤ │棉布货架│180 X40X200 │件│10││ ├──────────┼───────────┼───┼───┼───┤ │大百货电器货架│180X80X 200 │件│5 ││
├──────────┼───────────┼───┼───┼───┤ │小百货货架│180X50X 200 │件│80││ └──────────┴───────────┴───┴───┴───┘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000元.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4元计算,共计98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2元计算,共计49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20000元(贰万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30%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县木具厂(盖章)
代表人:黄华新(签名)
地址:七都镇
电话:66.8971
开户银行:××县支行七都镇营业所
帐号:104750
乙方:××县百货公司
代表人:王新法
地址:城关中山街5号
电话:33.7347
开户银行:××县支行
帐号:003485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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