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工程订购和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条. 货物和货物概况... 2
第二条. 定义及解释... 2
第三条. 合同组成文件... 3
第四条. 货物监理和现场工程师... 3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4
第六条. 交货和交货条件... 4
第七条. 设计... 5
第八条. 设计变更... 5
第九条. 确定变更价款... 6
第十条. 安装和验收移交... 6
第十一条. 保证和保修期... 7
第十二条. 保险... 7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7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8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8
第十六条. 其它... 8
附件一:报价单... 10
附件二: 货物清单和验收标准... 11
附件三:关于安装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2
附件四:保修书... 16
附件五:防火门施工图纸... 18
附件六:防火门位置统计表... 19
附件七: 技术要求、选材说明... 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 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和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卖方为 防火门工程 货物制作、提供、供应、安装及相关服务,经协商一致,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1 工程名称: 防火门工程。
2 工程地点:
3 项目概况:地下室两层、裙楼(1-3层)、三层夹层、塔楼(4-23层)和屋顶所有的防火门,包括所有的辅材和配件。
4合同范围:卖方根据买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和有关修改文件,承包
防火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制作、货物供应、安装、以及整个货物所需设备材料的运输、技术服务、验收检测、维修、售前售后等相关服务,包括以下范围:
l 本工程图纸上所有的防火门。
l 按卖方设计的乙级木质入户防火防盗门。
l 层消防楼梯暗装乙级木质防火门。
l 层暗装丙级木质管道井木质防火门。
l 地下室、裙楼和塔楼的甲、乙、丙级钢质防火门。
l 地下两层的钢板门。
l 不锈钢卷帘门。
l 具体防火门详见防火门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
以上内容所涉及的应包括在合同范围内但以上未叙述的工作
5 货物现场条件:施工范围场外道路可通行运材料车辆,供施工设备及材料进场。
1.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备件、工具、材料、以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设计、采购、运输、施工或安装、技术服务、验收检测、售前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
3. 监理工程师:指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或授权的总监代表或项目负责人。
4. 现场工程师:买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5. 设计人:指买方委托的负责审核承包人施工图设计的单位:
6. 总包单位:指本货物的建筑安装承包单位,即 公司。
7. 合同价款:指买方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用以支付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货物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买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本合同条款
2.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3. 附件一:报价单
4. 附件二:货物清单和(检验标准)
5. 附件三:关于安装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6. 附件四:保修书
7. 附件五: 防火门施工图纸
8. 附件六:防火门位置统计表
9. 附件七:技术要求、选材说明
1 该货物由买方委托 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对该货物实施施工货物社会监理,监理单位委派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监理机构为驻工地代表。
2 买方派驻的工程师。买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现场工程师,其姓名: 职权如下:
2.1 协调卖方、设计人、买方及有关方面管理工作。
2.2 负责现场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的管理,施工中的成本控制及其它需由发包商确定的事务。
2.3 负责向卖方传达设计师的设计意图并要求将其转化为实物核验、签认已完货物量,负责现场签证;
2.4 进行货物量计量,审核并签认货物进度款和货物预结算。
1 据投标文件,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RMB 元整),各分项报价详见附件一。
2 上述价格包括:
2.1 所供货物的材料价(进口材料已包含了进口关税)。所供货物的设计费。
2.2 所供货物从卖方工厂(或仓库)发运至 工地指定地点的运输费、保险费。
2.3 货物现场安装施工的费用。
2.4 卖方对货物在工地现场安装期间保管及履行合同附件三规定的卖方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5 卖方中标后为履行合同项下的服务所需的服务费用,包括货物保修两年费用。
2.6 卖方的利润。应由卖方缴纳的税费。开具人民币销售发票所发生的费用。
3 上述价格为固定不变价格。
4 付款方式(仅供参考)
4.1 本合同中买方向卖方或卖方向买方进行的支付,均以支票方式用人民币支付。
4.2 合同签订提交施工图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5%作为预付款,门框进场后支付10%,门框安装完成90%以上,门扇进场后支付40%,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至90%,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2% ,留5%的保修金按保修书支付,3%的总包管理配合费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
5 买方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因延期交货计付的赔款、罚款及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和赔款应在明确责任后14天内偿付。
1 货物应为 公司 生产的全新原装产品(货物清单详附件二)
2 货物标准:本合同所指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 交货地点: 工地买方指定地点。
4 交货期:卖方于买方支付定金后 天内将全部货物运至工地(若分批到货,卖方应于买方支付定金后21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交货计划,获批准后执行)。
5 包装:因包装不良造成货物残损及因包装防护设备不当、不周招致货物发生锈蚀、损坏,均由卖方承担责任。
6 卖方应于交货前48小时内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做好场地准备。
7 到货验收:
7.1 卖方在交货前应对货物作精细的和全面的关于品质、规格、性能及数量/重量的检验并签发产品合格证书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并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崭新、未曾使用的。
7.2 货物到达后由双方派员进行数量、外观验收。每次验收均应做出一份明确的记录,以作为付款及更换不合格货物的依据。
8 在货物运抵安装现场后,卖方应对货物妥善保管,至货物安装完成移交给买方前,货物损坏或丢失由卖方负责。
9 样板封存于工地,并由双方签名认可的切角样板、冲孔铝板、拉手、样窗样板,其中玻璃、拉手为必须完全满足,冲孔铝板除冲孔率和孔径外,其它需完全满足,样窗为施工验收质量样板。
10
1 卖方必须按投标承诺完成完整的货物图纸设计,并将设计提交卖方所指定的设计人进行审核。设计人有权核对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是否与合同及其附件相符合,并由卖方给予确认。
2 合同签订后7天内完成货物图纸设计并提交给结构设计人予以审核确认。确认后的货物图纸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3 卖方必须对该设计全面负责并承担设计失误的责任。买方指定的设计人对卖方设计的审核并不免除由于卖方设计缺陷所引起的货物质量缺陷或带给买方的损失。
1 施工中买方需对原货物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1 更改货物标准;
1.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货物量;
1.3 其他有关货物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卖方损失,由买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施工中卖方不得对原货物设计进行变更。因卖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买方的直接损失,由卖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 卖方在货物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货物价款的报告,经现场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货物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1.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货物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1.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货物的价格,由卖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 卖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现场工程师提出变更货物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 现场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货物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现场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货物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货物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 现场工程师不同意卖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双方协商解决。
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货物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结算完成后和结算款一起支付。
6 因卖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货物变更,卖方无权要求追赶加合同价款。
1 安装。
1.1 到货期为合同签订后 天(日历天),安装期为货物到货后
天(日历天),但最迟不迟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安装。
1.2 安装期间的卖方责任详附件三。
1.3 货到工地前的一切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坏均由卖方更新、修妥。
2 验收。
2.1 在货物安装完成后,卖方即向买方提供安装记录以及验收技术规范申请验收。
2.2 验收将严格按照 消防局 验收规范和买方提供的验收标准进行。
2.3 卖方应于验收前48小时内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做好准备。
2.4 若货物验收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双方和监理单位在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
2.5 如验收中发现货物质量或零部件质量没有达到安装范围和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卖方应无条件地返工和更换直至全部合格方可办理交验手续。
2.6 安装的其它内容详见安装协议。
3 移交。
3.1 货物按要求的验收完成时间完成后,应及时完善移交条件,在验收之日起14日内移交给买方。
3.2 在办理交验手续时,卖方应提供完整完工资料一式四套给买方,资料不全,不予办理移交。
1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生产厂进行了一系列的材料、性能、部件和整机实验的全新的、合格的产品,并可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2 保修期规定如下:
2.1 本货物保修期为48个月。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2 卖方保证依本合同书供应合格的货物,并于保修期内负责无偿更换因制作安装因素而损坏之零件(但并不包括任何因使用不当或因正常损耗而损坏之零件及装修材料更换)。
2.3 保修期满后,若有零部件出现故障,经权威部门鉴定属于寿命异常问题(明显短于该零部件正常寿命)时,则由卖方负责免费更换及维修。
2.4 保修期满后,应买方要求,卖方应参考届时的市场价格,优惠向买方提供必须的零配件。
2.5 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满之日即为买方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之日。
3 保修期间工作按国家和 市有关条例、规范以及附件四保修书进行,。
货物移交买方之日的所有货物保险费、所有派往现场进行安装施工以及有关服务的人员投保人身险和其他有关险种,由卖方负责。
1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和移交买方使用,除第14.1条款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或合同中其它规定可以延期的条件外,卖方按每7天以合同价款的0.3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不满7天仍以7天计算。如超过期限28天后,卖方仍不能交付使用,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向卖方索赔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2 如果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付给卖方定金,买方按每7天以合同价款的0.3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交货和完工时间顺延;如果超过合同规定支付时间的28天买方仍不付定金,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卖方索赔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3 如果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付给卖方货款,买方按每7天以未付货款的0.3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不满7天仍以7天计算。交货和完工时间顺延;如果超过合同规定支付时间的28天后买方仍不付货款,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卖方索赔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4 买方如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品质低劣,制作技术不良及原料低劣导致发生残损者,买方可凭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5 卖方收到上述索赔通知7天内不答复买方,则卖方被认为已同意买方的索赔要求。
6 买方收到上述索赔通知7天内不答复卖方,则买方被认为已同意卖方的索赔要求。
1 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台风、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不可控制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经买方确认,卖方可以免除责任。
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须即电告买方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性质、范围,并在14天内以书面向买方提供事故发生地点的政府当局或商会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3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须负责采取必要措施尽快交货,如事件持续超过70天,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遗留问题。
1. 凡有关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 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 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3.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继续执行争议部份之外的合同其它条款。
1.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圆满履行完毕本合同的条款为止。
2. 本合同任何修改或履行过程中的变更,须由双方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书面文件,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双方任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不得将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转给第三者。
4.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肆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贰份。
6. 合同履行期间,买方及卖方之间通信用中文进行。
7. 在本合同生效之前,签署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对双方均无效。
8.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1 本货物由卖方负责安装,安装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 买方的安装责任:
2.1 施工用电、用水:根据总包单位施工进度计划,落实施工条件,提供安装用水电源,但从主要供水点、供电驳口驳出的管道及线路由卖方自费安装及拆除。
2.2 施工场地: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提供卖方存放材料和工具的场地,其围蔽工作、照管和保卫工作由卖方负责,并设置本工地的垃圾点供卖方使用。
2.3 提供有关垂直、水平基线。
3 卖方的安装责任责任:
3.1 责任总述
3.1.1 卖方若发现合同、合同协议书、合同图纸、有关货物规范和承包范围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或矛盾,须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说明差异、矛盾之处,而买方须给予指示。若卖方没有及时提出,则以后由买方指定以其中一份文件条款为准。
3.1.2 承包范围上的任何字眼上或数量上的错误遗漏不能使合同失效,亦不会解除或减免卖方按照合同图纸和有关规范执行全部或部分货物所应承担的责任。
3.1.3 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实施、完成并修补其中的缺陷;在现场工程师被授权的范围内,涉及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事情,卖方都应依照并严格遵守现场工程师的指示,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3.1.4 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卖方应对所有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
3.1.5 卖方必须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具备资格的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并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卖方须返工修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做好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货物质量的验收均应在卖方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卖方所报项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卖方须返工修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3.1.6 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卖方或其分包商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损害或赔偿,买方没有责任,对于这类损害和赔偿,卖方应保证买方不负责任,且保证买方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费用,但由于买方或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
3.1.7 卖方所有发向买方或监理工程师的函件均应符合要求的表格或形式,该表格形式和要求由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给予说明。
3.1.8 乙方不得就本货物进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如有违反,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2 货物照管和保护。
3.2.1 从开工之日起,直至货物竣工验收后将货物移交给买方止,卖方对所有有关货物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包括在工地上、与本货物有关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材料或任何其他物品。
3.2.2 对那些已办理中间接收手续并交付买方的货物,从办理接收手续之日起,此照管责任已移交给了买方。虽然有本条款的规定,卖方仍须负全责保护他在保修期内应执行而尚未完成的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为履行保修责任条款而施行该工作任务的施工期间,卖方也应负责他对本货物造成的损坏。
3.2.3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由卖方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责任由卖方承担。
3.3 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
3.3.1 卖方须遵从政府对本货物有管辖权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下称法定要求),并提交法定要求所需的文件及支付法定要求规定的费用,补偿买方为按法定要求应由卖方支付款项而代付的法定费用(包括税项、利息等)。此等法定要求亦包括在施工期间所颁布施行的。
3.3.2 卖方须遵从对工作时间、工资进行规定的现行法律和条例,若此等法律及条例有所改变,卖方也应承受相应变动而发生的费用。
3.3.3 若本货物因遵从国家法律和政府条例而需要更改,卖方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详加解释。卖方若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未收到任何指示,便可遵从法律、条例而更改,而有关的更改便视为买方的指示。
3.4 现场要求。
3.4.1 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满足总包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
3.4.2 卖方所需场地应经现场工程师核批后方能使用。货物验收后28天内,卖方应将场地清理干净退还买方,余泥垃圾运出本货物外。如逾期未退场,则按所占场地面积每天5元/m2计罚卖方。
3.4.3 卖方应按时缴纳水电费。如不及时缴纳而造成停水、停电时,由卖方责担有关责任。卖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对公众或公共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卖方应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第三方索赔由卖方承担。
4 施工方案
4.1 卖方在进场前7天前应向现场工程师提交施工方案;若现场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卖方应认真考虑并给予修改;
4.1.1 施工方案应包括:
4.1.2 货物进度计划;
4.1.3 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的选用,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1.4 现场工程师提出的其他合理内容
4.2 卖方应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计划完成货物,当实际进展和计划不符时,应及时提出修改计划报现场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3 现场工程师对施工方案的审核并不免除由于施工方案设计缺陷所引起的货物质量缺陷或带给买方的损失。
5 隐蔽货物的验收
5.1 隐蔽货物由卖方自检后,填写隐蔽货物验收单,在隐蔽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卖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2 监理工程师未按通知时间组织验收,卖方可自行检验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报告上签认,如有异议,监理工程师有权复查,若复查合格,其费用由买方负责;复查不合格,卖方应马上返修,承担检查费用,并要赔偿由此造成给买方的损失。
6 材料供应
6.1 由卖方负责订货、采购的材料必须先将样板报买方确认后交现场工程师,作为货物验收依据。
6.2 卖方必须保证材料有质量可靠的供应来源,杜绝使用无合格证的产品。
6.3 所有安装材料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并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方可使用,以上进场材料和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签署出场许可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6.4 若监理工程师或现场工程师对进场报验材料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抽检,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并要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6.5 监理工程师或现场工程师对材料的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货物质量缺陷时卖方应承担的责任。
7 质量要求
7.1 质量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合格以上,并保证使用年限为2年以上。
7.2 卖方应按货物进度及时提供关于货物质量的技术资料(包括材料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材料代用品必须经过设计人和发包方认可后方可使用。
买方(全称): 公司
卖方(全称): 公司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买方卖方协商一致签订货物质量保修书。卖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货物质量保修责任。
一、货物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卖方所承包的所有货物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货物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货物约定质量保修期为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卖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卖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买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若卖方的修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造成买方让步接收的,买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对卖方进行经济处罚。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卖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卖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买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货物合理使用期限内,卖方确保地基基础货物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卖方原因致使货物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卖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保修满1年且卖方履行了保修责任后21天内,买方支付货物保修金的50%给卖方,
保修满2年且卖方履行了保修责任后21天内,买方支付货物保修金的50%给卖方。
五、其他
1. 质量保修金返还后保修期限仍未完的分部货物,卖方将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直至保修期满。如保修金返还后卖方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责任,则卖方应支付该部分保修金给买方作为违约金,并按建设部《房屋建筑货物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执行。
2. 在保修期间卖方应有保修负责人驻现场,负责保修货物。该保修负责人姓名为: 联系电话:
3. 本货物质量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买方卖方双方共同签署。
买方(公章): 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木质防火门式样图
建筑施工图纸
1.乙级木质防火门按招标人提供的图纸方案进行制做,其它防火门的颜色由招标人进行选定后供货。
2. 钢质防火门
总说明
3.1 钢质防火门需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颂布《GB12955-91》的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制作,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按照《GB7633-87》进行测试合格,同时符合国际《ISO3008》和BS476标准,经 市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批准。其耐火极限分别达到甲级防火门为1.2h;乙级为0.9h;丙级为0.6h。
详细说明
3.2 门框和门扇外面板采用国产优质冷轧钢板。门扇内设骨架及填充耐温不低于1200 ºC的优质防火硅酸铝纤维棉,附以防火胶粘接。
3.3 所有钢质门框和门扇表面采用静电粉末喷涂处理,颜色为米黄色(应配墙面米黄 色抛光砖的颜色),符合本公司建筑设计师的要求。
3.4 所有门扇无带视口,面板采用平面板。
3. 木质防火门
总说明
3.1木质防火门需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颂布《GB12955-91》,《GB14101-93》技术标准设计生产,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按照《GB7633-87》进行测试合格,同时符合国际《ISO3008》,BS476标准,经
市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批准。木材经机械加工后,都需要经过阻燃浸渍,防腐蚀加压浸透,除湿干燥处理,干燥含水率小于等于12%(或经过BS5820试验合格)。如经过处理后进行任何切削,钻孔,槽口,等加工,其表面必须刷涂层同成分的防腐剂。
3.2木材应无虫眼,无腐朽,无节;允许有因节子形成的涡纹和乱纹;无开裂,允许有轻微色差,但同一种木材纹理清晰。木材工件必须自身打磨细腻平滑,做封被底漆完全封被,表面无油眼,无开列,无汽泡,色泽均匀。进行表面处理之前确保漆涂表面干燥、无尘、无油渍、无蜡。
详细说明
3.3木质入户防火防盗门(FMb1) - 请参见附彩图
3.3.1 门框: 根据招标单位设计要求和图纸,门框由优质硬木贴饰面沙比利木板,沙比利实木线收边;门框槽口嵌贴防火膨胀密封胶条。
3.3.2 门贴脸/封边线条:根据招标人设计要求和图纸,实木线索由沙比利涂深色漆,规格请参考图纸。
3.3.3门扇/门芯料:木质门扇,沙比利实木线收边。门扇内骨架采用硬杂木或经防火处理的木,填充耐温不低于1200ºC的优质防火硅酸铝纤维棉;在内骨架和木饰面材料之间加填高强度防盗钢板和防火硅钙板。
3.3.3 面板:根据招标人设计要求和图纸,双面沙比利饰面板,沙比利实木线收边。
3.3.4 面漆:门框,门贴脸,门扇索深色油染,承包商提供样板由设计确认。
3.3.5 其他:根据招标人设计要求和图纸,门扇外表面做黑条线凹槽。
入户门一共有160套,请投标者按招标者提供的图纸和设计要求制作。
3.4 消防楼梯木质防火门(FMb2)及管道井木质防火门(FMC1,2)
的消防楼梯防火门(FMb2)为暗装乙级木质门,一共有5套;首层有一套,3,4层各有两套。首,3,和4层的管道井防火门(FMC1,2)为暗装丙级木质门,一共有6套;首层和2层各有两套FMc1,3层有一套FMc1和一套FMc2。 以上防火门饰面部分由装饰承包商提供装饰,防火门供应商只需做到基层部分。
3.4.1门框: 防楼梯木质防火门门框由优质硬木贴饰面板;管道木质井防火门由优质硬木贴饰面板/钢框;门槽口嵌贴防火膨胀胶条
3.4.2门扇(门芯料):门扇内骨架采用硬杂木或经防火处理的木,双面贴硅酸钙防火板,门腔内填充耐温不低于1200ºC的优质防火硅酸铝纤维棉。
3.4.3面板: 由装修承包商负责制做。
3.4.4其他说明: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中标者确保安装以上门的时候,应用妥当的安装方式,以免安装饰面时出现问题。
4.不锈钢卷帘门(电动)
4.1 按国家标准和ISO3008检测,耐火时间不少于2小时。
4.2 平均升降速度为2.5-6.0m/min
4.3 卷帘门必须有遥控功能 (控制点在附近的保安亭)
5. 配件
5.1 所有五金配件必须均符合耐火极限要求。
5.2 所有钢质防火门铰链为镀锌钢铰链,从外面看不见;所有钢质和木质的管井门和钢板门采用隐藏式镀锌钢质铰链。入户和1,3,4层消防楼梯木质门铰链采用不锈钢铰链,从外面看不见。
5.3 所有木质门和钢质门的拉手/把手及防火锁为不锈钢。所有木质门的其他配件也为不锈钢(除了消防楼梯木质防火门的5套闭门器),锁具处用厚钢板加强。钢质门的其他配件(除了拉手和防火锁)都为镀锌钢。
5.4入户和1,3,4层消防梯木质防火门的五金配件可按招标人的选择。木质入户门的锁/把手暂定价格为 元/付,符合设计师的要求。其他防火门采用中标者标准国产或合资优质产品。
5.5 入户门的锁及把手为“A、B”锁芯,即装修前一套钥匙,业主使用时启动第二套钥匙,第一套钥匙将自动失效。
6.其它
1.1 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所注尺寸为洞口尺寸,厂家制做防火门时必须另留安装尺寸,并经现场测量后方可制做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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