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协议书

临淄维恩艺术培训学校 出资人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人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临淄维恩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学校设立

第二条 各方一致决定在淄博市临淄区设立目标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注册地址:临淄牛山路与管仲路交叉口(原临淄区文化宫)

第四条 学校的名称为:临淄维恩艺术培训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学校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学校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拓展业务,推进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为各方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七条 学校的经营范围:音乐、舞蹈、武术、美术、书法、文化课、播音主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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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协议书

第六章 股权的转让

第十二条 出资人的股份可依法转让。本协议签订后,出资人可以其合法出资额所占比例为限向另一方部分或全部转让其股权,同等条件下,原出资人或股东以其所占比例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章 出资人或股东撤资

自本协议签订后,如其中一方出资人要求撤资:

第十三条 经其他出资人同意后,清算撤资费用为:至20xx年1月1日前,以出资人实际出资额为准进行清算及撤资;20xx年1月1日后,以学校实际资产为准按所占比例进行清算及撤资。

第十四条 其他出资人不同意该方撤资,或不同意以本协议第七章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撤资,则各方出资人共同协商,或依照本协议

第六章进行股权转让。

第八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方的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三)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学校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学校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监督学校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六)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学校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3

(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八)公司法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各方的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

(二)缴纳各自所认定缴的出资额;若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出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学校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有限责任;

(五)有义务参加出席股东会;

(六)有义务为学校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七)公司法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十九条 学校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的财务状况实行报表制度,财务人员应当将财务的发生情况,报告给每一位出资人。任何一位出资人均有平等的获得财务报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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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经营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营期限为长期。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之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解散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清算后的财产,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方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学校和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章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各方协商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第二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立即通知其他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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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临淄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章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第三十条 本协议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未成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

出资人亲笔签字或签章:

二01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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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出资人协议书

出资人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

立协议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立协议人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自愿出资申请设立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于年 月 日特在四川省绵阳市 区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拟设立有限公司名称、住所

名称:

1、四川联邦光银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四川光银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3、四川易金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暂定名,以公司登记机关最后核准名称为准);

住所:办公住所地拟设置于四川省绵阳市人民公园附近,条件成就时也可设立公司营业部、分公司。

第二条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服务;投资信息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居间服务(该经营范围要设法通过工商审核批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立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管理形式

1、立协议各方作为出资者按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资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

2、立协议各方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

3、立协议各方应当在公司章程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一名代言人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4、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6、经各立协议人商定:设立的公司决定 作执行董事、总经理; 、 作董事,副总经理, 作监事。

第五条注册资本及出资份额

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为了节约经费,注册可实行分期交付注册资本金,首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20%即100万元;其余的在两年内交清;

2、各出资人在设立的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份额均等,即均为25%。

第六条公司筹备及业务正常期前工作经费交付

按照出资份额支付。

第七条筹建组

1、立协议各方同意成立筹建组,负责公司筹建工作。筹建组由立协议各方组成,由廖光负责。筹建组的职权如下:

(1)起草和报送筹建公司所需各种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

(2)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

(3)催缴出资款;

(4)筹备、召开公司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并就公司组建情况向大会报告;

(5)遇有重大问题建议立协议各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6)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评估、验资、法律文件草拟等工作。

2、筹建组对公司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建组为筹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立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3、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筹建组工作即自行终止。

第八条责任承担

1、公司不能设立时,立协议各方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司或其他立协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立协议人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者不承担请求专业机构验资应承担的义务,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已承担义务的立协议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他约定

1、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立协议人原本意愿时,经全体立协议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立协议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2、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3、如本协议约定内容与公司生效的章程规定不符,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但公司章程不能违背本协议原则。

第十条附则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立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协议人(签章):

20xx年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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