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立协议人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于 年 月 日特在 省 市 区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拟设立有限公司名称、住所
名称: 发展有限公司(暂定,以公司登记机关最后核准为准); 住所:办公住所地拟设置于 省 市 区。
第二条 经营范围 企业培训;投资管理服务;投资信息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居间服务(该经营范围要设法通过工商审核批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立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管理形式
1、立协议各方作为出资者按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资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
2、立协议各方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
3、立协议各方可以在公司章程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一名授权代表参与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活动;
4、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份额
1、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在公司设立时缴清并验资;
2、各出资人在设立的公司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人一: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以[ ]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 ]万元,占总股份比例[ ]%。 出资人二: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以[ ]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 ]万元,占总股份比例[ ]%。。 ……
第六条 筹建组
1、立协议各方同意成立筹建组,负责公司筹建工作。筹建组由立协议各方组成,由 负责。筹建组的职权如下:
(1)起草和报送筹建公司所需各种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
(2)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
(3)催缴出资款;
(4)筹备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并就公司组建情况向大会报告;
(5)遇有重大问题建议立协议各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6)协助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评估、验资、法律文件草拟等工作。
2、筹建组对公司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建组为筹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立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担,并在公司设立后计入公司成本。
3、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筹建组工作即自行终止。
第七条 责任承担
1、公司不能设立时,立协议各方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司或其他立协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立协议人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者不承担请求专业机构验资应承担的义务,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已承担义务的立协议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立协议人原本意愿时,经全体立协议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立协议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2、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3、如本协议约定内容与公司生效的章程规定不符,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但公司章程不能违背本协议原则。
第九条 附则
1、本协议包含附件一:出资确认书、附件二:平台与品牌管理合作协议。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立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资人签名:
以下无正文]
月 日 [年
出 资 人 协 议 书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签订。
第二条 协议各方
第三条 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
3.1公司名称: ;
3.2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3.3公司住所: 。
第四条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4.1公司的宗旨:
4.2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及比例
5.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5.2出资人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
第六条 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6.1出资人认缴出资的出资方式为:货币。
6.2出资人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为:公司设立前一次性缴足。
第七条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7.1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筹备事项的决策权、监督权和检查权;取得与其认购出资额相应的股东权利。
7.2出资人的义务:按约定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缴纳出资的义务;按出资比例对公司筹建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风险承担责任的义务;出资人应自觉尊重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的义务;保证向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7.3 公司成立后,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出资人的责任
8.1公司不能成立时,各出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8.2 公司不能成立时,出资人已缴纳的出资额(扣除应分担的设立费用)予以返还。
第九条 公司组织结构
9.1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其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9.2 公司设立董事会,其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全体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会由 人组成。按照出资比例名额分配如下: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候选人由 推荐,副董事长候选人由 推荐。
9.3 公司设立监事会,其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 推荐候选人1 人; 推荐候选人1 人; 推荐候选人1 人;另外 名监事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由 推荐。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的实际过错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11.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等文件的约束和管辖。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协商无法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3.1本协议自全部出资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全体出资人协商解决。
13.3本协议一式 份,各出资人各执一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存档或备案。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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