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资 人 协 议 书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签订。
第二条 协议各方
第三条 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
3.1公司名称: ;
3.2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3.3公司住所: 。
第四条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4.1公司的宗旨:
4.2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及比例
5.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5.2出资人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
第六条 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6.1出资人认缴出资的出资方式为:货币。
6.2出资人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为:公司设立前一次性缴足。
第七条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7.1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筹备事项的决策权、监督权和检查权;取得与其认购出资额相应的股东权利。
7.2出资人的义务:按约定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缴纳出资的义务;按出资比例对公司筹建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风险承担责任的义务;出资人应自觉尊重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的义务;保证向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7.3 公司成立后,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出资人的责任
8.1公司不能成立时,各出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8.2 公司不能成立时,出资人已缴纳的出资额(扣除应分担的设立费用)予以返还。
第九条 公司组织结构
9.1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其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9.2 公司设立董事会,其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全体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会由 人组成。按照出资比例名额分配如下: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候选人由 推荐,副董事长候选人由 推荐。
9.3 公司设立监事会,其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 推荐候选人1 人; 推荐候选人1 人; 推荐候选人1 人;另外 名监事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由 推荐。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的实际过错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11.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等文件的约束和管辖。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协商无法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3.1本协议自全部出资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全体出资人协商解决。
13.3本协议一式 份,各出资人各执一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存档或备案。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 出资人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经各立协议人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自愿出资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于 年 月 日特在 (地点)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拟成立有限公司名称及住所
1.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公司登记机关最后核准名称为准)。
1.2有限公司住所地:
第二条 经营范围 2.1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 组织形式
3.1组织形式系有限责任公司,立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管理形式
4.1立协议各方作为出资者按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资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
4.2立协议各方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3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
5.1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由立协议各方以 (现金/实物/专利/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构成。
5.2公司各股东均出资比例以及出资形式如下:
张XX,男,19XX年X 月X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以现金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赵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以房屋折价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XX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法定代表人XXX,以现金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第六条 缴付出资
6.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各立协议人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5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6.2以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专利技术出资的,由立协议各方聘请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作价评估,评估费用(由该出资方承担/列入公司成立费用)。
作价评估工作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并提供评估结果。
6.3立协议各方全部缴纳对公司的出资后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6.4立协议各方同意,全部出资在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动用或抽回;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上述出资之使用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方可用于与公司有关的用途。
6.5在本协议生效后至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期间内,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可能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其出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筹委会
7.1立协议各方同意成立筹委会,负责公司筹建工作。筹委会由 名人员组成,由 负责。筹委会的职权如下:
(1)起草和报送筹建公司所需各种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
(2)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
(3)催缴出资款;
(3)筹备、召开公司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并就公司组建情况向大会报告;
(4)遇有重大问题建议立协议各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5)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评估、验资、法律文件草拟等工作;
7.2筹委会对公司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委会为筹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立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7.3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筹委会工作即自行终止。
第八条 责任承担
8.1公司不能设立时,立协议各方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8.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司或其他立协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3如立协议人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立协议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约定
9.1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立协议人原本意愿时,经全体立协议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立协议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9.2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在协商开始后30天内不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3如本协议约定内容与公司生效的章程规定不符,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条 附则
10.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3本协议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协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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