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协议书)

出资人协议书

立协议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经各立协议人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自愿出资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于 年 月 日特在 (地点)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拟成立有限公司名称及住所

1.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公司登记机关最后核准名称为准)。

1.2有限公司住所地:

第二条 经营范围

2.1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 组织形式

3.1组织形式系有限责任公司,立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管理形式

4.1立协议各方作为出资者按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资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

4.2立协议各方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3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

5.1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由立协议各方以 (现金/实物/专利/土地使用权)形式出

资构成。

5.2公司各股东均出资比例以及出资形式如下:

张XX,男,19XX年X 月X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以现金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赵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以房屋折价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XX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法定代表人XXX,以现金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第六条 缴付出资

6.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各立协议人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5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6.2以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专利技术出资的,由立协议各方聘请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作价评估,评估费用(由该出资方承担/列入公司成立费用)。

作价评估工作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并提供评估结果。

6.3立协议各方全部缴纳对公司的出资后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6.4立协议各方同意,全部出资在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动用或抽回;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上述出资之使用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方可用于与公司有关的用途。

6.5在本协议生效后至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期间内,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可能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其出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筹委会

7.1立协议各方同意成立筹委会,负责公司筹建工作。筹委会由 名人员组成,由 负责。筹委会的职权如下:

(1)起草和报送筹建公司所需各种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

(2)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

(3)催缴出资款;

(3)筹备、召开公司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并就公司组建情况向大会报告;

(4)遇有重大问题建议立协议各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5)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评估、验资、法律文件草拟等工作;

7.2筹委会对公司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委会为筹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立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7.3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筹委会工作即自行终止。

第八条 责任承担

8.1公司不能设立时,立协议各方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8.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司或其他立协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3如立协议人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立协议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九条 其他约定

9.1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立协议人原本意愿时,经全体立协议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立协议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9.2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在协商开始后30天内不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3如本协议约定内容与公司生效的章程规定不符,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条 附则

10.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3本协议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协议人:

 

第二篇:出资人协议书

出资人协议书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辽金办[2008]11号的相关要求。天津蓝川

木业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拟联合 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和自然

人 、 、 、 、 、 、设立岫岩满族自治县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其中法人出资: 万元;自然人出资 万元。

一、公司经营范围为: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公司宗旨:

合法合规,稳建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只贷不存”,服务“三农”,促进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有效发挥对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金融的补充作用,进而推动岫岩县经济的整体发展。

三、公司设立方式及组织形成

公司的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四、各发起人的出资额

1、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万元,以现金出资, 1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2、 公司出资额为 万元,以现金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3、 公司出资额为 万元,以现金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4、 公司出资额为

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5、 公司出资额为

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6、自然人 出资额为

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7、自然人 出资额为

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8、自然人 出资额为

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9、自然人 出资额为

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10、自然人 出资额为

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11、自然人 出资额为

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五、出资期限

2 万元,以现金出资,占公万元,以现金出资,占公万元,以现金出资,占公万元,以现金出资,占公万元,以现金出资,占公万元,以现金出资,占公万元,以现金出资,占公万元,以现金出资,占公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工作日内,各出资人将所应认缴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六、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起人的权利

1、对公司筹建事项的决策权;

2、共同推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3、授权委托代表或机构代表其办理筹建事项和决定有关事项;

4、公司依法成立后,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股东收益。

(二)发起人义务:

1、按约定出资方式和数额缴纳本金的义务;

2、按出资比例对公司筹建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的义务;

3、发起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4、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二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管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七、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一)公司的设立事宜经有关省金融办批准后,由天津蓝川 3

木业有限公司负责召集公司创立大会,并选举符合小额贷款公司任职资格条件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公司章程。

(二)公司设立后,同意将设立本公司所发生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三)公司不能成立时,筹建、设立费用由各发起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各发起人按出资比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负连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发起人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有权向鞍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九、本协议自出资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十份,各发起人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公司设立使用。

出资人:

本协议签订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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