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出资人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 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临汾市尧都区晋商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址: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第四条 公司由XX、XXX共同出资组成。各方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的组成形式为有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并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以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及不超过2个银行业的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为资金来源,为“三农”项目、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并开展对上述主题的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票据贴现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为XX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好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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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总出资额为人民币壹亿元,由X方出资组成。其中XX公司XX万元,占X%;XX出资X万元,占X%。
第八条 各方出资缴纳期限为XX市小额贷款公司推广领导组批准设立后30天之内。以上认缴货币资金应在此日期内转入公司账户,不得抽回,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后签发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额的出资证明。
第九条 各方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如前期三个月未交者,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和其它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本协议变更须经各方同意。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第十三条 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各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交有关司法部门仲裁或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修改本协议须经各方一致同意。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持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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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签名: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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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资 人 协 议 书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签订。
第二条 协议各方
第三条 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
3.1公司名称: ;
3.2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3.3公司住所: 。
第四条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4.1公司的宗旨:
4.2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及比例
5.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5.2出资人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
第六条 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6.1出资人认缴出资的出资方式为:货币。
6.2出资人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为:公司设立前一次性缴足。
第七条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7.1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筹备事项的决策权、监督权和检查权;取得与其认购出资额相应的股东权利。
7.2出资人的义务:按约定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缴纳出资的义务;按出资比例对公司筹建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风险承担责任的义务;出资人应自觉尊重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的义务;保证向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7.3 公司成立后,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出资人的责任
8.1公司不能成立时,各出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8.2 公司不能成立时,出资人已缴纳的出资额(扣除应分担的设立费用)予以返还。
第九条 公司组织结构
9.1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其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9.2 公司设立董事会,其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全体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会由 人组成。按照出资比例名额分配如下: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候选人由 推荐,副董事长候选人由 推荐。
9.3 公司设立监事会,其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 推荐候选人1 人; 推荐候选人1 人; 推荐候选人1 人;另外 名监事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由 推荐。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的实际过错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11.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等文件的约束和管辖。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协商无法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3.1本协议自全部出资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全体出资人协商解决。
13.3本协议一式 份,各出资人各执一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存档或备案。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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