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手拉手帮扶结对协议书

凌海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手拉手”结对帮扶(交流)

协 议 书

甲方:凌海市第三初级中学

乙方:凌海市双羊镇初级中学

凌海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强化帮扶效果,切实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薄弱地区辐射与拓展,提高薄弱学校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凌海市教育局决定,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手拉手”结对帮扶(交流)活动,部分优质学校与相对薄弱的学校建立帮扶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一、结对帮扶时间:20xx年4月—20xx年4月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1、每年由甲方牵头,双方共同参与制定帮扶(交流)工作安排表,确定学期内切实可行的帮扶(交流)计划。

2、从学校管理、德育工作、教学工作等方面,通过举行座谈会、联谊会、校本教研、相互听课、评课、定期支教等形式,将先进的教育理念、方法和管理模式传授给帮扶(交流)学校和教师。

3、建立起学校领导、教师、学生三个层面的经常性的、密切的帮扶(交流)关系。

4、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学校学期工作计划之中,每学期初要上报具体的帮扶(交流)计划,学期末要上报总结。

5、要顾大局,识大体,以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促进城乡教育和谐发展。

6、确定教学工作副校长作为结对帮扶工作的联系人。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

1、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做好结对帮扶(交流)工作。

2、要积极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教学理念,不断消化、吸收、提高,及时总结经验,以改善教学环境、管理手段、教学方法。

3、通过学生互动互访,开阔眼界,体验生活,增长知识,培养团

结互助的精神和热爱生活的情感。

4、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学校学期工作计划之中,每学期初要上报具体的帮扶(交流)计划,学期末要上报总结。

5、不能向甲方提出超出帮扶范围的要求。

6、确定教学工作副校长作为结对帮扶工作的联系人。

四、凌海市教育局负责:

加强对结对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和监管,组织人员对结对帮扶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考核,每年要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动工作深入开展。要求各个学校每年要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教育局中小学教育科。

五、本协议自甲、乙两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凌海范围内互相帮扶或者交流的学校一式三份即可,甲、乙、凌海市教育局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确定。

六、甲、乙双方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 李景东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校长(签字): 乙方校长(签字): 李景东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凌海市教育局(盖章) 锦州市教育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学校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 ,____(性别),_____民族,_____生日,__________地址,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合伙人(乙): ,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为了能够采用先进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_________水平和服务质量,使之在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并使合同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自__ 年_ 月_ _日起,至_ _年__ _月_ _日。合伙到期后,不允许单方面退伙,双方均同意退伙后方可退伙,合同终止。合伙期内若双方都没有退伙意向,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续签协议。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

乙: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 ___拾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甲乙双方约定按照纯利润4:1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债务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权利义务

1.甲为合伙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对外经营。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负责____的运营和财务及后勤工作;

2.乙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日常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六条: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二)出资的转让。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合伙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出资份额。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乙方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乙方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乙方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八条:合伙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②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合伙人承担。

第九条:纠纷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合伙事业经营所在地法院。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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