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赡养协议书2

家庭赡养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

赡养人姓名

儿子: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经过被赡养人、赡养人的充分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的内容、方式

1、赡养人有门市一所(位于:浑河站 )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达成协议,此门市所得租金(除去一切费用)将做为被赡养人的赡养费,以供老人养老所用。

2、由于此门市租金将做为老人养老所需,所以此门市不得轻易转卖他人(除非动迁或老人有重大疾病需万元或以上金额,被赡养人承担不起时,才可将此门房出卖)。

3、如被赡养人有病需住院治疗,被赡养人有医疗保险的,从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卡中支取,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或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同意从存款或其他财产中支取的,赡养人可以从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赡养人承担。

4、如若此门市动迁,那么会将此门市动迁所得金额(除去一切费用)用来别外购置一处房产,购得后,再将所购房屋出租,出租所得租金(除去一切费用)仍然给予被赡养人做为被赡养人养老所用。

5、赡养协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赡养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上涨幅度每二年浮动一次,并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第二条 被赡养人财产的使用

1、赡养人在下列情况可以使用被赡养人的财产:被赡养人住院治疗;被赡养人病危;被赡养人死亡;被赡养人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护理;被赡养人决定使用自己的财产;其他重要事项。

2、赡养人在使用上述财产时,应遵循为了被赡养人的利益,合理使用被赡养人的财产,不得铺张浪费,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 被赡养人的丧葬费用分担和遗产继承

1、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遗产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赡养人承担。

2、被赡养人去世后,被赡养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赡养人的个人物品、金银首饰等遗产可以由赡养人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所得款项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四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当地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被赡养人、赡养人向被赡养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第六条 赡养人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

1、赡养人无行为能力。

2、赡养人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且没有经济收入。

3、赡养人无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

4、被赡养人对赡养人或其家庭成员有严重犯罪行为。

第七条 附则

1、赡养人对本协议的内容完全理解和认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 赡养人、被赡养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协议生效后,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各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

联系方式通知所有赡养人、被赡养人,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意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5、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未见证或公证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赡养人共同委托 村(居)民委会监督执行。

6、本协议共3页,一式 3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村(居)民委会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被赡养人:

赡养人:

见证人: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沈阳市 区

 

第二篇:议堂村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

议堂村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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