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

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项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贷内容

1.甲方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并自愿将自有的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乙方申请借款。

2.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天。

4.借款履行期间甲方应每月___日按时支付给乙方借款金额的2%作为借款利息,及服务费用:___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与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质押相关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在乙方发放借款金额时预扣______日综合费用(包括借款利率和服务费)共计____________元整。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金、利息和相关服务费。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借款金额的1%/天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五日且未支付相应利息,则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处置质押物。

第二项 质押条款

第四条 质押物的责任声明和暂管

1.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所有证件手续合法有效,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今后该质押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任何纠纷及违法责任,并因此而导致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所有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甲方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质押期间质押物必须交由乙方暂管,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押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押物丢失、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不得将质押物及暂管物品挂失、转让或质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

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乙方将会处置

质押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综合费和可能

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处置质押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

甲方继续追偿。

5.甲方承诺声明:本协议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按合同处置,甲方应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

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6.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质押物

机动车品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动车颜色:___________。

机动车所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机动车牌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质押物的处置

1.质押期间,甲方对质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还清欠款本金利息及相关服务费用,在三天内未能联系上甲方同时,乙方为回

笼资金规避风险有权将质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理,致使期间产生的一切费

用及法律责任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七条 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质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3日内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项 其它条款

第八条 质押延期、补充及终止

1.当甲方质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相关服务费用,要求延

长质押期限,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

可以延长质押期限。

2.有关质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

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

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协议在甲方还清所有借款及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手续等返还甲

方,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借款人): 乙方(贷款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书

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人、质押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贷款人、质押权人)

合同签订和履行地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当票以外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质押典当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

机动车牌照号码: 实际行驶里程 公里,外观内置情况

车架号码:

二、借款金额: 人民币万元整。

质押车辆评估价值: 人民币万元整。

三、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借款费用:月利率: ‰

月综合费率: ‰ 合计: ‰。

五、本合同约定:

甲方按月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即每月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借期在五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日计算。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

六、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包括质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七、甲方保证对质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

八、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乙方封存。在借款期限内,乙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损坏。

2、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和票证资料。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4、机动车质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当金。

5、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人放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按

月计息。

6、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

7、超期付息费还本金,每日按借款金额的1‰增收违约金。

8、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

9、乙方行使质押权处理质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甲方对当票、本合同及合同展期所做的保证义务为本合同及当票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是当票及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当票及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修改的继续有效。

十二、提示条款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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