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协议书

工伤处理协议书

甲乙双方对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的三级伤残均无异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发生的以及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待遇、借支款等总计36884.17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因乙方多次提出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文件、渝人社发(2009)228号文件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期恢复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维修费等合计70万元,此款于签订本协议之次日起3日内付款35万,余款35万于20xx年2月29日前付清;

乙方同意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乙方母亲陈星蓉的银行账户,视为乙方本人收款;

3、乙方确认已知晓本人应享有的所有权益,接受上述费用计算方式和结果,在收到上述费用后合理使用、处理,对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生活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费用或责任;

5、本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6、鉴于乙方受伤,乙方委托其母亲代为签订本协议,视同本人签订,乙方及其代理人同时加盖手印;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手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在该协议上加盖印章,乙方及其母亲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

沈某某(律师)代表乙方、甲方经理代表甲方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字。

 

第二篇:关于李安民工工伤处理协议书

关于李安民工工伤处理协议书

李安民工在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和谐花园东区5号、6号、10号楼做钢筋制作时,于20xx年9月29日下午1点30分机械操作时左手中指第一节,被机械截断。我项目部人员及时把李安送往濮阳市红十字医院做接指手术。20xx年10月4日出院,后在工地修养。医药费住院费计7863元整,经过我方与伤员协商。经本人同意,医药费、住院费、休养费、误工费、营养费、一次性处理(含医药费、住院)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整)。处理后以后伤员李安不管发生什么情况或后遗症与我项目部和处理方胡正升、沈国海没有任何关系。一次性处理了结断。

项目处理人:

工伤人员:

20xx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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