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协议书

邹城市名鉴田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邹城市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座落位置:                单元        房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公正、

自愿的原则,乙方在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的同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规定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5、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6、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7、定期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8、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业主装修管理协议》;

9、楼顶按设计要求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物业的物业公司管理规定;

2、参加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配合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业主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作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体、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加压水泵、供电线路、通讯线路、路灯、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排水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 环境卫生

1、楼宇区域道路、公共场地、停车场、楼宇周围硬化带、垃圾箱(池);

2、景观河、假山、凉亭;

3、草皮区、绿化带;

4、公共卫生间、公共活动场所。

(四) 公共秩序

1、协助物业安保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制止违反国家法令及小区规定的行为。

(五)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行驶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2、机动车进入车库、停车场,摩托车、自行车进停车场或储藏室。

(六)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见附件:《业主装修管理协议》。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 房屋外观保持整洁

(二) 设备运行

1、设备运行良好,无事故隐患。

2、实行定期检修,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三)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四) 环境卫生

1、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2、垃圾实行袋装化,定点投放,日产日清。

(五) 绿化

1、植被生长旺盛,定期修剪、浇水、施肥、喷药;

2、保持三季有花,四季常青。

(六)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入区车辆服从管理人员统一指挥,按规定线路限速行驶,遵守交通管理细则;

2、进入小区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七) 公共秩序

1、完善小区内安全防范措施,联系群众搞好群防群治;

2、建立正常的巡逻制度。

(八) 消防

1、消防系统设备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2、消防措施切实可行,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设立报修电话及保修点,及时维修。

第四条  物业管理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取按照低于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二) 乙方自上房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之日起,预交一年的物   

 业服务费。

(三) 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四) 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缴纳。

(五)每次交纳费用时间:次年度第一季度的1日至10日。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

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或参照市场价执行。

第六条 代收代缴其他费用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供水费、电费、燃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也不做有偿服务),签订委托合同。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险

(一)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

  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

(二) 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给予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二) 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三) 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或时间交纳有关费

  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按规定交纳违约金。

第九条  为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天然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应积极采取相应急措施,如造成财产、物品损失的,由业主负责处理。

第十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空格内的文字与印刷品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提请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物业协议书

甲方: 议 书

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根据甲方对移动电话通信质量的需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甲方协商,同意合作建设甲方室内分布式天馈系统,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负责提供直放站及分布式天馈系统设备( )套供甲方使用,

设备产权属于乙方,甲方有设备使用权;

第二条 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调测及日常维护;

第三条 甲方负责免费提供乙方所需的场地、走线通道及电源接入点,并

配合乙方安装、调测设备;

第四条 甲方协助乙方保护设备的安全,协助乙方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 设备运行期间,设备用电电费由乙方支付,乙方单独挂电表计量,

电费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电费金额为1.2元/度。乙方不承担其它费用,甲方须向乙方提供#5@p复印件。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期间,设备扩容期间及日后正常维护人员进

出的方便条件,以保证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

第七条 此合同有效期五年( 年 月 —— 年 月)期间乙方如

果已通过其他方法解决了此区域的覆盖,乙方有权拆除乙方设备,用以覆盖其他区域,协议终止;

第八条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

双方应严格遵守;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

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联系电话: 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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