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种植合伙合同协议书

苗木种植合伙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双方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双方自愿合作经营位于三义泉镇五间夭南坡林场________ 亩地种植苗木,甲方无偿提供土地使用等其他便利条件,乙方出资_________万元人民币采购甲方苗木种植,剩余购苗款待出售后补齐(樟子松营养杯45公分起,________株,__________________株,大四年,以单株人民币7元采购)。

2、双方合伙经营种植苗木盈余分配,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乙方占苗木总产植的六分之五,人均各六分之一,甲方占六分之一。

3、合伙人期间各合伙出资种植苗木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挪用分割。

4、本合伙经营期限为5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在期满前半年共同协商续约有关手续。

5、债务分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经由乙方合伙人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

第二条:乙方五人入伙、退货、出资的转让由五人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条: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3、共同参与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四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其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人签订合同。

3、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第五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讼法院。

第六条:其它:

1、种植苗木属于合伙人所有,均给予于合伙人共同分配盈利金额,甲方不参与乙方合伙人内部事宜。

2、乙方合伙人必须听从苗木基地统一管理。

第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六分,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二篇:合伙合同协议书

合伙合同协议书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其他合伙人按以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名称:

第二条 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公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以本厂年度总盈利的5﹪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和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以投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同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 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肖建华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4、支付合法债务;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曾梁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对合伙事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3、对合伙事业流动资金进行管理;

4、支付合法债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边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有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曾梁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 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 第二款的办法处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

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原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 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盖章):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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