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协议

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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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协议

甲方:***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0元)。

四、甲方今后在**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协调单位签字: 乙方: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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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土地权属纠纷矛盾调解处理

土地权属纠纷矛盾调解处理     土地权属纠纷伴随着土地登记工作而始终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95年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以下操作程序规范。  第一条 办理机构 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机构为各县国土资源局。处理意见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对部分在全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到两个县以上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纠纷,由林芝地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条 申请  1、土地权属争议的一方必须书面申请。  2、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名称、四至、联系方式、争议土地座落位置、争议事实及理由。  3、申请单位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出具委托代理证明书。  4、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由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如村民小组等 )的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员会不提出申请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三分之二成员要求处理的,也应该受理。  6、申请书及其附件应当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附件。  第三条 受理  1、收到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后 ,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初步查阅有关档案,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初步决定不予受理的,写出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报县政府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受理的,组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调查小组。  4、五日内向争议另一方送达争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同时要求争议另一方提供答辩意见,如果另一方不提供答辩意见的,不影响调查处理。  5、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 调查  1、收集争议双方各自的理由及各种书面证据。争议双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实地勘丈,绘制宗地图,标绘双方主张界线。  3、查阅地籍档案及各历史时期的其他档案:如土地详查资料、变更调查资料、法院判决、双方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有关部门的用地批复及建筑许可证等。  4、所争议的土地必须与争议双方有直接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事实,防止争议双方通过争议、协议的方式瓜分国有和集体的后备土地。  5、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意见,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经过批准。  第五条 调解  l、在

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先行调解,根据基本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下,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地组织双方协调。  2、经调解协商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应由双方签订权属争议协议书, 双方单位和法人代表( 或经授 权的代理人)签名盖章。承办人签名,县局盖章。协议书可作为土地登记依据进行土地登记。  3、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书面记录存档。  第六条 处理  1、调查小组初步提出处理意见。  2、经局办公会讨论形成正式处理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3、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处理决定,但要在此决定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l、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权属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未经人民政府处理或行政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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