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苗木种植养护合同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养护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工程地点及内容
1、工程地点:
2、2、施工内容:小区绿化带、行道树以及边坡固滑苗木的种植和管护
二、施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养护期为施工竣工之日起至延后两年。
三、承包方式
该工程采取苗木由甲方采购,人工、机械、黄土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乙方进行施工管理以及包养护管理的形式组织施工。绿化施工费为进苗总价的5%,养护费为进苗总价的2% 。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费用按种植季度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应在十天内付清上季度养护经费。
五、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根据苗木施工技术要求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乙方工作。
2、及时为乙方办理结算,按时支付应付费用。
(二)、乙方职责
乙方必须根据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进行养护并接受甲方监督。
1、按甲方要求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2、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正常情况下,乙方按规定须保证成活率达到90%。
3、乙方保证绿化内无杂草、无虫害、无病死,养护所需一切资材:如工具、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均由乙方负责。
4、因不可抗力(特大台风、洪水、地震、冰雹等)的自然灾害造成养护植物死亡及非乙方人员因素造成养护植物死亡的不属于乙方负责范围。
5、一年生植物,如各种草本类花卉的正常凋谢不属于乙方负责范围。
6、各类因苗木种植和养护作业后所产生的绿化垃圾(泥土、枯枝、草坪等),(不包括建筑与业主装修垃圾)。均由乙方负责清理出小区且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除甲方自行及业主破坏的)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遵守发包人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定置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绿化养护工作要求及检查验收标准
1、绿化养护工作分为基本工作项目和定期工作项目。基本工作是指一般地正常维护,即浇水、补植及零星病虫害防治、处杂草和修剪等,定期工作是指全面修剪整形、施肥和全面病虫害防治。
2、检查验收标准
苗木发芽后过一个夏天或一个冬天后发芽苗成活方可视为成活苗。
① 浇水:以草坪、灌木为主,具体视天气情况确定,保持植物良好长势,不出大面积枯萎等缺水现象。
②施肥:平均2-3次/年,做到施肥均匀充足,保证绿化植物强壮,枝叶茂盛。
③修剪整形:草地:6-8次/年,灌木:3-5次/年,乔木:冬季修剪一遍。
④修剪要求:草地:要求草的高度大致一致,整齐美观无疯长现象。乔、灌木:
植物主枝分部均匀,通风透气,造型美观;绿篱整齐一致。
⑤病虫害防治:草地、灌木、乔木及时防治,病株、虫害现象不成灾。
⑥除杂草:草坪上不允许开花杂草,花木中不允许有高于花木的杂草,花丛下
无杂草,树盘内无严重杂草。
⑦补植:对因生长不良造成的残缺花草、树木应及时补植回复,满足植物生长
风长的条件下无黄土裸露。
⑧防汛:灾前积极预防,对树木加固,灾后及时清除倒树断枝、清理扶植,尽快
恢复原状。
⑨保护措施:保护现有绿化完整,防止人为损坏,出现人为损坏要及时恢复。
七、 违约责任
1、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2)养护达不到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定或甲方要求的,甲方可发出整改书面通 知书或口头通知。20天内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竣工日期得以顺延。
(2)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 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 附则
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养护期满时自然失效。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持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表人(签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锦绣梁湖生态园区苗木采购及栽植、养护合同
甲方: 湖北锦绣梁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四川蓝海环境设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接附件清单范围内园区1600亩项目景观苗木的供货(栽植及养护)任务。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地点: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长岭码头,
工程名称: 湖北锦绣梁湖现代都市农业生态园 项目景观工程苗木供货;栽植及养护(包存活);
二、工程内容:乙方负责苗木供货、栽植及养护:乙方将甲方指定树型的苗木供货至甲方项目工地、栽植至甲方指定部位并且对乔木进行 5 年的养护(包存活);灌木进行 3 年的养护(包存活)。
三、合同工期:
苗木供货、栽植及养护:乙方在接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 两年内完成甲方指定树型的乔(灌)木供货及栽植,并通过甲方验收, 乔木养护期自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 5 年;灌木养护期自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 3 年;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四、合同暂定总价:本合同实行每亩综合单价贰万肆仟元包干,暂定总价为人民币33600000.00元(大写:叁仟叁佰陆拾万元整);
本合同包干单价为报价清单甲方指定苗木的包干结算价,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苗木采购价、运输、栽植、包存活、利润、税金及乔木五年、灌木三年的养护等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作调整。
五、付款方式:每次付款,由乙方提供等额正式发票,甲方以转帐或支票方式支付。六、苗木供货、栽植及养护:
1、乙方完成全部苗木的供货和栽植工程,经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所有已完工程的工程合同价款 80 %;
2、合同价款中剩余的 20 %为苗木的质保金,乙方保证乔木正常存活并完成 五 年的养护;保证灌木正常存活并完成三年的养护(养护期均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该部分款项。
3、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否则甲方付款时间顺延,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七、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甲方现场代表为 刘更生 (项目经理)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乙方协调相应施工事宜;
②甲方提供的施工场地状况以合同签订时现场自然状况为准;
③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确认苗木规格、树型,并及时向乙方提供供货计划;
④甲方组织专业工程师对乙方所供苗木进行现场验收,并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⑤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⑥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工程相关的配合事项;
⑦甲方有权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乙方责任:
①乙方派驻现场代表为 ,负责本合同的履行。
②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苗木的现场树型确认和“圈苗”工作,同时乙方应保证甲方的优先购买权,经圈苗确认后的苗木在双方已确定的交货期间不再出卖给第三方。
③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苗木供货及栽植,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确保竣工验收时无功能性和效果缺陷及重大质量问题。否则,由此产生的成本增加由乙方承担;
④按双方约定乙方负责对所供苗木进行养护并包存活。如在苗木养护(包存活)期间,出现植物死亡、假存活的,乙方应及时更换。
⑤乙方所供苗木在到达甲方指定项目工地前,应提前通知甲方专业工程师或相关人员到场进行苗木现场验收。
八、工程质量及质保要求:
8.1乙方所供苗木质量以甲乙双方确认的规格、树型图片或圈苗样板为验收依据,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8.1.1乙方所供乔木应长势良好,树冠完整(无偏冠),叶色正常且无重大缺陷、疾病和虫害;应保证乔木须根发达(俗称熟货,每两年移栽或翻新一次);
8.1.2乙方所供灌木要求树冠完整一致,植物根系发达、长势良好,栽植时根系无破损,目测无明显病虫害;地被植物(如草坪)要求植株整齐一致;花卉植物要求植株整齐,花的大小一致,色彩绚丽。
8.1.3 乙方所供苗木必须符合景观施工单位或甲方专业工程师所确认的规格及其他要求,如:苗木的起挖土球大小,苗木是否修剪等。
8.2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按国家CJJ/T 82-99《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养护管理应满足《成都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相关要求。
8.3质保期限:乔木自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质保期为 五年;灌木自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质保期为 三 年。质保期内苗木坏死或假存活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换植相同品种、相同规格和树型的植物;同时质保期须自该批苗木更换并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8.4质保金为本合同结算总价的 20 %,待工程质保期满后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无质量问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8.5质量保证金的运用:在质保期内有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并按甲方指定时间完成更换,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未到场进行处理、更换的,甲方有权使用质量保证金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完成相关工作。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甲方亦可用质量保证金进行弥补。乙方存留于甲方处的质保金如有不足的,甲方有权追偿。
九、违约责任:
1、若乙方提供的苗木质量与双方确认的规格、树型图片或圈苗样板不 符,乙方应无条件更换,若经乙方两次更换仍与双方约定不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若乙方提供的苗木不能满足8.1.1、8.1.2、8.1.3条质量要求,或故意隐瞒所供苗木存在的重大缺陷、疾病和虫害等,造成苗木栽植后质保期内出现死亡、假存活等现象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
3、乙方在栽植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甲方要求的部位进行施工,如不满足以上要求,虽经乙方两次整改但仍不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且工期不予顺延。
4、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时,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该工程施工,若其施工单价高于乙方的施工单价时,则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如发现有不符合绿化园林施工规范,影响工程质量且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达15个日历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执行,乙方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不再支付工程款。
6、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7、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则甲方除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外,按应付款项每延迟一天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利息损失。
8、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苗木施工作业面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以签证方式确认工期顺延的期限,但费用不增加。
9、若乙方将甲方已经圈苗确认后的苗木擅自出售给第三方,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可与乙方讨论确定),并负责为甲方寻求相同标准的苗木。
10、以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
十、其它:
1、现场签证、盖章及效力:现场签证、隐蔽部位验收及工程量核定等手续的办理。由甲方项目部牵头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签字、盖章手续。无甲方盖章的所有手续均无效,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在合同执行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鄂州市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后生效。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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