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探讨

婚前财产协议与公证的相关问题之我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个人拥有的财富也不断增加,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日趋多样化,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也面临着危机。据统计,全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数量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xx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就达1199万件,而这些离婚案件中,财产纠纷经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何正确认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棘手的问题之一。《婚姻法》自修改颁布以来,“婚前财产协议”日渐成为中国百姓的热门话题之一,不论是媒体还是百姓的评论中又常和“公证”联系在一起,婚前财产公证能使婚姻关系建立在真诚相爱的基础上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可在婚姻纠纷发生之前,肯定各自利益的归宿和合法事实的存在,它是认定夫妻约定财产、债务范围和权利归属的可靠证据,可供人民法院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对于家庭的安宁,社会的稳定均有益处。我们作为公证界很有必要对该现象作一些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使之能够不断的成熟,以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最终形成规范的操作程序。虽然婚前财产协议貌视简单,但它所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包括民事协议关系(民法)、婚姻关系(婚姻法)、继承关系(继承法)、诉讼关系(诉讼法),以及我们办理公证所适用的公证程序的法律关系,构成了多种法律关系的综合体,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和探讨。

一、关于婚前财产协议当事人的资格及行为能力的问题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是民法中的一种民事协议或契约。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当然包括签定各项民事协议。从这一点上看,当事人只要年满十八周岁即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而且该协议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当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在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所以这里就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究竟应该以何种年龄标准确定当事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性?

我认为,应当以第一种即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年龄规定为标准。第一,首先前面已经提到,婚前财产协议首先是一种民事协议,应当用民法来调整。因为尽管当事 1

人的签约的潜在目的是与对方结为夫妻关系,但是在签订该协议的时候,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还没有上升到需由婚姻法来调整的阶段,因此关于该协议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仍由民法调整。其次,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如果已经存在的),在协议签订的时候,仍属个人控制和所有,仅适用民法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而不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财产的规定。第二,当事人签订该协议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婚姻关系形成之前,而“之前”的概念从文义上理解可以一直延伸,但在民法上又有一定的限制,即当事人须年满十八周岁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虽然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关于这个问题的年龄标准不一致,也应当认定当事人在具备结婚的条件之前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其次,当事人一方如系外国人士或境外人士,如何认定及处理?因为这里面涉及到国际私法的问题,我国民法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就可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第三,当事人签约或办理公证可否由他人代理的问题。因为婚前财产协议涉及的不仅是财产关系,而且涉及到当事人的特殊目的即准备结为夫妻关系,这一层目的就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身份关系。而这类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行为诸如立遗嘱、委托、赠与、声明都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只能由当事人亲自办理。

二、关于婚前财产协议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代表了统治者的意志,要求全社会的服从和遵守。它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要求行为人依照其规定行事,并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在立法技术中也常用但书作一些必要的补充和变通,所引起的效果即约定优于法定。在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约定的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也可以发生在婚前阶段。法律也授权当事人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约定来变更法律的规定,在形式上主要有两种:婚前财 2

产协议和夫妻财产协议。因此,婚前财产协议的存在具有合法性。在我所接触和办理的婚前财产协议实例中,当事人签订这类协议的背景情况最主要的有这么几种:1、男女双方或一方有过婚史,受到过离异所带来的痛苦,而且大多都是在财产上纠缠不休;

2、男女双方的经济条件都相当的优越,但在现实环境的影响下,对婚姻的稳定性都持相对怀疑的态度;3、当事人一方系境外人士,境外一方大多是男性,或年长失偶,或事业有成但觉得中国女子聪明贤惠,基于各种原因欲与中国境内女子结婚。在这几种情况中双方均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对将来心存顾虑,因此他们选择了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既使感情的发展有了完善的归宿,又消除了双方的顾虑。即使今后双方的感情出现无法弥补的破裂导致离异,也可以明确而又快捷地依据事前所签协议确定的原则、方法处理财产问题,即使诉讼,也为审判人员作出判决提供了依据,又由于事前有约定,不会使双方在财产分割上纠缠不清,从而减少当事人的痛苦。可以说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在当今离婚率越来越高的现实生活中,对于避免纠纷,减少诉讼,促进婚姻家庭和睦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关于婚前财产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首先,要探讨的是关于该协议涉及的财产范围内容。顾名思义,婚前财产协议是在婚前设立的协议,但就其包涵的意义,可以产生两种理解,一是当事人双方在婚前就双方在婚前业以存在的财产签订的协议;二是当事人双方在婚前就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签订的协议。那到底该采用何种理解?我觉得应该采用后者,因为应该说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一份原则性的契约,它在确认婚前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婚前确定了一个在婚后如何处理的原则。因为,财产的存在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在日常的生活中,会因双方的劳动,或因一些意外或偶然的机会而不断增加;也会因日常的使用消耗或意外的情况而减少或变更。因此,一份完整的婚前财产协议虽然在婚前阶段形成,但它主要的意义是针对婚后的适用。其次在协议中应考虑婚后可能出现终结婚姻的情形,归纳起来不外乎这两种:一是离异;一是一方或双方死亡。因此结合前面所述,我觉得,在这份协议中最起码应当具备这些内容:1、确定双方各自在婚前所持有的财产。2、对婚前财产在将来双方离异的时候如何分割约定。3、对婚后取得的财产,在双方离异时如何处理的约定。4、对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时如何进行继承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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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所包括的财产范围,还有一个问题是非属于当事人所有范围的公房使用权、承租权可否列入当事人进行约定的财产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第一项解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可以理解为当事人是可以对公房的使用权、承租权进行协商的,当然也可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进行约定。

在协议文本形成的技巧上,应着重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在确定了明确的原则的前提下,对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就可以灵活地加以适用。所要确定的原则,可以概括为这两方面,一是关于如何确认双方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的归属标准的原则;二是在各种情况下如何进行处分的原则。当然具体该如何表述,则由于当事人因不同的观点而存在较大的偏差,可以存在一些差异。

四、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补充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约定关于婚前婚后财产的处理,也可以在婚后对财产的分割或处理进行约定。因此,我们在对婚前财产给予极大关注的同时,也应对婚后所签的财产协议有一定的重视。

相对“婚前财产协议”,婚后所签的协议应称之为“夫妻财产协议”。导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考虑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原因,我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婚姻关系期间双方的观点和性格等均出现了一些变化,导致双方的感情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危机;其次,在生活过程中受一些家庭之外的因素影响,促使双方决定签订夫妻财产协议,这其中又有确实让双方感觉有婚姻破裂的危险和让双方出于逃避责任的原因。在前面的因素控制下当事人签订协议,并不都违反法律的原则规定。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双方确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负担债务为非法行为。因此,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应注意严格把关审查,防止当事人利用公证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五、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概念及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应坚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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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未婚、再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或婚后拥有的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为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是证据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真实原则。真实原则是公证活动应遵循的核心原则,是公证书的灵魂。在把握真实原则方面应注意以下三点:首先要注意审查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和申办公证是否确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没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其次要保证当事人向公证机关如实地提供所必需的关于财产或债务的证明材料,最后为了确保真实性,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可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合法原则。坚持合法原则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审查公证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如未婚夫妻双方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属于我国禁止结婚的情况,有没有明显侵占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等;三是公证员办理公证应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否则也会导致公证行为无效。

第三、保密原则。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时,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很可能接触某些涉及当事人的秘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机关信誉,就要求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保守秘密。同时还要求公证员制作的公证书只发给当事人,非经当事人许可,不得将公证卷宗借阅、查询。

第四、便民原则。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和喜事,而且中华民族传统结婚日期往往选在节假日或春节前,申办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也往往集中在上述期限内办理。所以公证人员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甚至放弃节假休息日,为当事人提供最大方便,确保及时出证。

六、从立法角度看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多种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公民收入发生了根本变化,人民生活逐步提高,消费剩余价值越来越多。城乡居民除必须生活支出外,均有数额不等的积蓄或物业购置,婚姻家庭关系中,由此也产生了因继承、分割和婚姻财产关系不明确而引发的诸 5

多纠纷。新婚姻法增加婚前财产公证条款,从立法指导思想看,就是通过立法,不仅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还要调整婚姻财产关系;既要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又要保护合法婚姻财产关系,以此达到减少发生婚姻财产纠纷的目的。婚前财产经过公证机构依照程序办理公证,依法确认当事人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利,可以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避免因财产权属不清发生纠纷,减少因财产发生矛盾引起诉讼,维护婚姻家庭和睦。即使婚姻家庭日后发生变化,也有利于财产的处分,给调解和审判工作提供可靠的书证。新修改的婚姻家庭法有以下特点:

(一)是建国以来首次以立法形式将婚前财产公证注入婚姻法条款,对婚姻家庭关系人,从人身关系到财产关系予以确定,也是第一次对婚前财产要求以合同约定形式办理公证确认其归属。

(二)规定婚前财产办理公证是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婚姻关系的建立,不仅从人身关系上发生变化,由一般自然人际关系演变成特殊关系,即夫妻关系。随着婚姻家庭的成立,还会产生父母与子女人身关系和其他家庭财产关系的发生。家庭财产在财产分割、占用使用、产权所有以及继承等方面的矛盾往往会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直接影响婚姻家庭关系,形成一种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引起纠纷或者诉讼。此类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比例看,非占少数。由于涉及财产权利的复杂性,给审判工作从调查、取证、确认和最终裁判都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由此可见,立法规定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

七、我们在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法定业务,这就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中严格审查,依照公证#b@2程序完善手续,依法出证,确保婚前财产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首先应明确的是我们所要公证的是一份民事协议。因此,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对当事人提供的协议文本进行审查。第一是主体资格审查。首先应提供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其次应提供婚前财产的有效证据,如房产证、购物票据等,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财产所占份额的有关材料和确认文书;再次,应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最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一般应要求当事人到场,不宜委托他人办理。第二是客体方面的审查。包括:(一)、审查婚前财产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二)、是否有欺诈和胁 6

迫行为;(三)、不是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情况下显失公平的行为;(四)、有无越权行为。第三是婚前财产协议内容审查。包括:(一)、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婚前财产的名称、数额、所在位置明确;新旧程度清楚(物品可注明购买时间);(四)、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应注意引导当事人就婚前财产婚后占有、使用、处分权利的约定条款和时效予以说明。当确定予以受理后,应按一般的程序制作谈话笔录,制作谈话笔录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夫妻财产约定行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四)财产约定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无规避法律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应记录当事人未在协议中涉及的问题或不方便提出的问题,因为毕竟要考虑当事人马上要结为夫妻的喜气,不便过分强调要求在协议中体现当事人不太愿意提及的问题,而在谈话笔录中进行补充,并在最后告知当事人该谈话记录和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重大意义

第一、婚前财产协议实行公证制度是完善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需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处理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已不适应现阶段公民收入方式变化和复杂的现实,也不能满足公民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要求。而婚前财产公证让结婚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就双方财产、债务范围及权利的归属达成一致,使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用,既符合我国现阶段家庭经济多元化的现实,又符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城市和农村在传统观念、文化素质、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的现实,是对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第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再婚者特别是老年再婚者的福音。目前,我国离异再婚特别是老年人再婚往往困难重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财产问题难以处理,如果约定财产制,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婚姻财产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老年再婚者将会渡过一个幸福的晚年。

第三、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从而自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由于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不完善,往往给借婚姻骗取钱财者以可乘之机,一方给另一方提供商品或巨额财产作为结婚条件者大有人在,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公证就可以有效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有 7

效地制止利用婚姻骗取钱财的现象发生。

第四、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可以预防婚姻纠纷,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直接涉及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和分割,而在婚姻财产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因财产纠纷这种常见的民事案件转化成恶性刑事案件而走向犯罪,运用公证的法律手段来规范约定财产制,明确夫妻财产所有权,可以稳定家庭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新的观念的更新,人们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将越来越多,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将起到人民法院和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运用公证的法律手段来规范约定财产归属,明确夫妻同财产所有权,可以稳定家庭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广阔的自由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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