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

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            房屋基本情况:

二、            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1、    甲方同意乙方以现金方式买卖上述房屋,购房价格为(大写)              (小写:        元)。

2、    乙方已对该房屋现状充分了解,同意签定该协议并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定金在支付房款时冲抵。

三、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应在   年  月  日前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同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全部房款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四、            房屋配套设施

总房款中包含:室内所有固定附属物、家具、电器和房屋基础装修。

五、            违约责任

合同期满,若因甲方原因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协议,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六、            其他约定事项:1、合同约定房款为甲方净收金额,在房屋过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不包括在购房款内。

2            、由于乙方受购房政策影响而导致过户手续延期时,在乙方支付完全部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及房屋产权证交由乙方保管,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七、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并交纳全额定金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手无抵押,本手要贷款,要补足定金)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手无抵押本手要贷款要补足定金

买受方(乙方) 愿意委托居间方 (丙方)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列条件居

间购买出卖方(甲方) 的房地产。

一、乙方为表示对丙方居间提供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计人民币/美元 元整。

二、买卖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若本条描述的该房地产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地产预售合同的记载内容为准,且三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和确认。)

2.1 类型: □住宅 □ 花园住宅 □办公楼 □商铺(商场) □其他 / □不可以

2.2 坐落:区路室以及号车位;

2.3 建筑面积(实测 / 暂测):平方米 ; 若该房地产之开发商交付给甲方该房地产时的实测建筑

面积与本款所述建筑面积不相一致的,则甲、乙双方以本协议第三条第3.1款所述房价款和本款所述建筑面积计算出的每平方米单价为标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

2.4 权利人;户型:

2.5 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编号:;

2.6 室内装修情况:

2.7 附属设施、设备:

2.8 是否已设立抵押:□否 □是,抵押权人:;贷款余额:约元; 贷款余额处理方案:□甲方自行还清;□乙方首期房价款由丙方保管并优先用于偿还,余额转付甲方/不足部分甲方自行补足;□转由乙方承担(转贷款,或称转按揭)

2.9 是否已设立租赁:□否 □是(租赁期限:年日至年月),是否已取得承租人放弃对该房地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否 □是

2.10 若甲方在取得以甲方为权利人的该房地产之产权证时设定密码,且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在本次交易产权过户时输入的密码错误或者遗忘该密码,导致本次交易延迟履行或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1其他:

三、买卖条件:

3.1 房价款:人民币 元整。

3.2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

A 乙方应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 日内补足定金至人民币 元整。

B 待甲方取得以甲方为权利人的该房地产之房地产权证后 日内,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并申请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手续(若需),而后 日内,乙方应直接支付或通过丙方转付给甲方部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 元整,丙方并将定金计人民币

元整转付甲方(仅适用于丙方保管定金之情形),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的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 元整。

该首期房价款中是否包含房价尾款:

□ 否

□ 是 甲方同意:该房价尾款计人民币 元整由丙方暂为保管。

C 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 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并申请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后七日内向该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协议,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并支付一切相关费用并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若需)。

D 乙方第二期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待乙方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且公证处出具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若有)后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亲自或委托丙方赴上海市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送件),并由丙方收执收件收据。待上海市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且将该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该期房价款由贷款银行代为乙方支付。

E 待贷款银行将上述第二期房价款支付至指定帐户且上海市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 日内,甲、乙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同时乙方应自行支付或丙方代为转付给甲方房价尾款(若有)计人民币 元整。

3.3 其他:

A 应由甲方支付给该房地产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维修基金、管理费押金(若有)、电

话初装费、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申请费、 等已包含在房价款内,由甲方自行支付,不再与乙方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

A‘ 原应由甲方支付给该房地产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维修基金、管理费押金(若

有)、电话初装费、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申请费、 等未包含在房价款内,由乙方另行支付,且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

B 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并随该房地产交付同时一并转让乙方。

C 甲方承诺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送件取得收件收据)之日起的5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若有)的迁出手续,若在前述期限内,原有户口(若有)未能迁出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照该房地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若有)迁出时止。

D 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各自承担本交易所产生的税、费。(买卖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引发公证的原因方承担,借款抵押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E 如3.2款C项所述乙方的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于

3.2款D项所述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甲方。

F 在本交易履行过程中,甲方应自行出具或委托税务机关出具全额房价款#5@p给乙方,并由甲方承担因此而涉及的费用。

四、丙方应在收到意向金后 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业务处理情况。

4.1 在此期间内,乙方不得解除对丙方的委托,亦不得向丙方主张收回意向金。否则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

金为本协议3.1款所述房价款的2%。

4.2 在此期间后, 如甲方无法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致使乙方与甲方无法达成交易,除甲、乙双

方另行达成一致外,乙方有权在两个工作日后至丙方处无息取回意向金。

五、如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订本协议,则乙方同意将意向金作为定金,由丙方转付甲方。

甲方同意将收到的定金交丙方保管。待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由甲方从丙方处取回。若甲方将其购买该房地产的预售合同原件、全额房款#5@p原件、甲方名义的预告登记证原件及物业维修基金收据原件(若有)交丙方保管,则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不将收到的定金交由丙方保管,或甲方可以从丙方处取回已经由丙方保管的定金。

六、甲方取得以甲方为权利人的该房地产之产权证为本协议项下甲方的主要义务。甲方应依据甲方购买该房地

产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时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该产权证。甲方并保证于该申请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领取该产权证。否则,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但因该房地产之发展商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如期完成本条所述事项的除外。

七、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订本协议的,乙方同意在甲方签署本协议且甲方依据本协议第六

条约定领取以甲方为权利人的该房地产之产权证后___ 天内与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在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当日,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3.1款约定的房价款的1%支付丙方佣金。

八、甲方同意将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房地产通过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的买卖条件或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一致的

条件出卖给乙方。

九、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署本协议的,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且甲方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约

定领取以甲方为权利人的该房地产之产权证后___ 天内与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当日,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3.1款约定的房价款的1%支付丙方佣金。甲方同意丙方可从转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前述佣金。

十、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或乙方,或甲方与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导致双方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

法签订的,违约方或合意解除协议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本次交易中丙方应收另两方总佣金之和。

十一、丙方根据本协议收取意向金等任何款项,均由其承办分支机构统一办理,并以加盖公司印章的正式收款

收据为有效凭证;若因特殊原因,丙方无法提供前述有效凭证,经付款方同意后,可以采取其他收款方式。

十二、依据本协议,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帐等方式支付的,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帐户: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

十三、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签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即为本协议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若因受送达方

拒收或因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均按照付邮日(以邮局邮戳为准)视作通知方已依本协议给予书面通知。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

十四、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三方同意依法

向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协议系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其他

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内容;在签署本协议时,丙方已经尽到良好居间义务,且甲、乙、丙三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索赔。

十六、本协议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别告知:现丙方已向甲、乙双方告知,由于签订本协议时甲方仍未取得以甲方为权利人的该房地产之产权证,故本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且在此期间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本协议最终无法履行或可能产生其他争议。甲乙双方确认丙方对于上述情况及甲乙双方采取本居间协议所述交易方式,而最终无法完成本交易或产生其他争议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均已尽到良好的告知义务。现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同意以本居间协议所述交易方式进行本次交易。若由于非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产生其他争议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后果,与丙方无涉。

十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经三方签章后即为生效,三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络地址: 联络地址: 日期: 日期:

居间方(丙方):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承办分支机构:

经办人员签字:

经纪人证件号:

联络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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